社會公平觀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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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社會公平觀作為人類社會公平思想史上的一次偉大的飛躍,不僅僅體現在提出了消滅階級的“大公平觀”,由此而實現了對人類社會舊有的社會公平觀念的革命性變革,而且也體現在提出了認識社會公平觀問題上的科學方法論,從而為我們正確認識社會公平問題確立了基本的指導原則。

社會公平觀方法論

(一)公平觀問題上的方法論原則之一

馬克思認為,公平分配的權利僅指經濟活動的主體在對生產成果進行分配時能夠找到同一衡量尺度時的平等權利。因此,一定歷史時期的公平的判別標準在於能否找到同一的尺度進行衡量。

在馬克思看來,儘管公平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或在同一時期的不同社會集團那裡往往具有不同的內容,但無論哪種公平都是以某種尺度為依據的。資本主義社會佔統治地位的社會關係是建立在人與人之間作為商品佔有者關係基礎上的等價交換關係,能不能按照商品的價值進行等價交換是資產階級公平觀的衡量尺度。而且,等價交換對出賣勞動力的工人來說也絕不是不公平的,因為資本家是“按照商品交換的各個永恆規律行事的”。亦即,在資本主義社會的商品交換中,公平的尺度是等價交換原則,符合這一原則的交換就是公平的,否則就是不公平的。在談到社會主義社會的分配時,馬克思說:

“生產者的權利是同他們提供的勞動成比例的;平等就在於以同一尺度——勞動一一來計量”。這表明,社會主義社會分配中的公平也是以某一尺度即以“勞動”為依據的,符合“按勞”這一尺度的分配就是公平的,否則就是不公平的。總之,由於“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因此,對於共產主義生產方式來說,按需分配是公平的;對於社會主義生產方式來說,按勞分配是公平的;而對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來說,按生產要素分配也是唯一公平的。

(二)公平觀問題上的方法論原則之二

馬克思反對抽象的“公平分配”原則,認為公平的尺度在不同歷史時期和經濟關係中是不一樣的,沒有一個適用於各個社會的統一的公平尺度。要想進一步認識不同公平尺度背後的實質,必須從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矛盾運動中去考察公平問題,確立公平尺度的正當性。

首先,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提出了指導研究分配問題的一個根本的方法論原則,即不能從抽象的'公平、平等出發,而要從生產方式、首先從所有制出發來研究分配問題。消費資料的任何一種分配,都不過是生產條件本身分配的結果;而生產條件的分配,則表現生產方式本身的性質。,“生產條件的分配”實質上是指生產資料與勞動力歸誰所有,是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問題。因此,生產方式的產生決定了分配方式的產生,“隨著歷史上一定社會的生產和交換的方式和方法的產生,隨著這一社會的歷史前提的產生,同時也產生了產品分配的方式和方法”。而且,生產方式的性質決定了分配方式的性質,“例如,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就在於:生產的物質條件以資本和地產形式掌握在非勞動者手中,而人民大眾所有的只是生產的人身條件,即勞動力。既然生產的要素是這樣分配的,那麼自然就產生現在這樣的消費資料的分配。如果生產的物質條件是勞動者自己的集體財產,那麼同樣要產生一種和現在不同的消費資料的分配”。所以,與生產方式相比,作為社會公平指示器的分配方式,處於相對次要的位置,“分配關係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現為生產要素的背面”。因此,是生產方式而不是分配方式決定了公平的性質,公平由生產方式而不是由分配方式決定。

其次,既然公平是由生產方式來決定的,因此,判斷公平尺度正當性的標準就是其是否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是否能夠推動社會生產力的全面發展。由於“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在於:這種交易是從生產關係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這種經濟交易作為當事人的意志行為,作為他們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為可以由國家強加給立約雙方的契約,表現在法律形式上,這些法律形式作為單純的形式,是不能決定這個內容本身的。這些形式只是表示這個內容。這個內容,只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只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奴隸制是非正義的;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也是非正義的。”。 因此,馬克思才說“什麼是‘公平的’分配呢?難道資產者不是斷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嗎?難道它事實上不是在現今的生產方式基礎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嗎?”馬克思把資產者斷言的分配公平視為社會公平並非因為其是資本家的斷言,而是因為資本家斷言的分配公平與當時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相一致,因為資本家斷言的分配公平與當時的生產方式相適應,還能起推動社會向前發展的作用,因而儘管它實際上是偏在資本家一邊,但它的存在卻具有歷史的正當性,因而也是正義的。

並且當一種公平觀與生產方式之間具有適應性和一致性,哪怕是那些處於不利境遇的人也會認同其正義性,正如恩格斯所說,“當一種生產方式處在自身發展的上升階段的時候,甚至在和這種生產方式相適應的分配分式下吃了虧的那些人也會歡迎這種生產方式”。處於上升階段的生產方式可以促進物質財富等社會“基本善”的普遍增加,可以產生更多的發展機會,使那些處於這種生產方式中不利境遇的人也能夠獲得增益,從而實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最大利益。只有當公平標準與生產方式之間不相適應、不相一致,已成為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阻礙時,才會失去其存在的歷史正當性,而為新的社會公平標準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