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蒙思想論文:西方公平觀的歷史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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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公平是人類永恆的話題。當前,西方社會的社會公平思想理論深厚、派別林立,這與西方古代豐富的社會公平思想是分不開的。從古希臘時期到啟蒙時代,公平思想從萌芽狀態發展到成熟,公平思想不僅反映了社會的發展方向,並且代表了人類追求全面自由發展的美好理想。

啟蒙思想論文:西方公平觀的歷史追溯

論文關鍵詞:公平,公平觀,西方,啟蒙思想,契約論

想要分析當代西方社會公平觀的實質,必須理清西方哲學家的社會公平思想的發展脈絡。他們的思想不僅推動了整個社會的發展,而且是西方當代社會公平觀點的理論淵源,為當代社會公平思想的產生奠定了理論環境和思想基礎。本文主要討論古希臘前蘇格拉底時期公平正義思想的萌芽;古希臘時期公平思想的系統發展,主要包括蘇格拉底、柏拉圖與亞里士多德的公平思想;啟蒙時代的公平思想發展,主要是以盧梭等為代表人物的契約論的公平思想。

一、古希臘前蘇格拉底時期——作為德性存在的公平思想萌芽

古希臘前期各個學派林立,思想交錯發展。在公平正義領域,雖然沒有出現系統的理論,但是在多個學派已有了萌芽。在古希臘,“公平”與“正義”同義,為justice。在古希臘的史詩《勞動與時令》中,詩人赫西阿德在詩中勸說他的弟弟,應當獲取應得的財富,不取不義之財,從而把正義和利益的公平分配結合起來。米利都學派的阿納克西曼德最早用哲學語言論述了“公平正義”——“萬物由之產生的東西,萬物又消滅復歸於它,這是命運規定了的。因為萬物在實踐大秩序中不公正,所以受到懲罰,並且彼此互相補償。”畢達哥拉斯用數來解釋正義,重要的是他是西方較早把社會與公平聯絡到一起談論的。他意識到社會公平對於社會穩定的作用,他認為人類社會“一定要公正,不公正,就破壞了秩序,破壞了和諧,這是最大的惡。”;赫拉克利特認為鬥爭體現了正義;德謨克利特的思想相較有所發展,把正義分為城邦正義與個人正義兩種含義;而梭倫則從其政治目的出發,最早在正義的概念中引入“給一個人以其應得”的含義,並提出了城邦正義觀。梭倫認為,正義的社會必須調和不同利益集團的矛盾,並且以法律為依託,尋求矛盾雙方的平衡點。正如他在詩中寫到“:我持大盾,保護兩方,不能使任何一方不公正地佔據優勢。”;智者派提出國家和制定法起源於契約,其基礎也就是正義,這無疑是契約論的先導;當然其中也有反方向的邏輯即“強權即公理”,特拉西馬克曾說過:“凡是對強者有利的就是正義。”

古希臘前期的思想家最大的貢獻在於意識到了公平問題,並根據自己的'理論立場創造了理論研究框架,給出了相應的研究方向。

二、古希臘時期——作為原則存在的公平思想探索

從哲學高度看待社會公平問題,從蘇格拉底就開始了。蘇格拉底是古希臘早期思想的集大成者,面對當時參差不齊的道德思想和政治決策,他提出“正義(公平)是一種美德”。他將正義與德性、理性結合起來,並強調法律的正義性,他最後的命運便是對“守法即是正義”的最好詮釋。

柏拉圖直接繼承了蘇格拉底的正義思想,雖然柏拉圖也沒有給“正義”下準確定義,但他以“政治理想”把他的公平思想展現出來,已具有較強的系統性和理論性。柏拉圖談論“社會正義”的政治角度具體表現在社會分工角度,他把等級的維護視為公平,認為公平是各司其職、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他把在等級制度和社會分工前提下執行的社會狀態歸為一種“和諧”,也就是從事不同行業、處於不同地位的人專心幹本行業而不互相干涉的時候,他認為這種和諧是正義的。“正義作為一種包含一切的德性,在於每個部分執行自己恰當的職能。”所以在羅素看來,在柏拉圖正義思想的含義中,沒有平等的觀念。他創造併力圖實現的“理想國”,雖然具有鮮明的“烏托邦”性質,由於歷史條件無法實施,但其中無處不彰顯著“社會公平”的原則。

亞里士多德是古希臘思想的集大成者,他不僅給“公平”下了定義,並且進行了哲學層面的分類。亞里士多德從政治、經濟和法律等多個角度來論說公平,他繼承了蘇格拉底和柏拉圖的法治傳統,認為守法或違法是評判公平與否的標準。亞氏基於個人和城邦把公平分為兩種,公平之於個人表現為一種德性,是“全德”、“至德”;公平之於城邦就是社會原則,它關係到財產分配和人際交往關係,因此它是“建立社會秩序的基礎”。公正是最重要的倫理德性,人脫離公正就會墮落成最惡劣的動物,充滿淫慾和貪婪,公正同時也是“為政的準繩”,是城邦秩序的基礎。

在個人正義問題上,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觀點如出一轍,亞里士多德在繼承了柏拉圖的觀點的基礎上有所發展;但在城邦正義的問題上,亞里士多德不僅繼承了柏拉圖晚年的觀點,而且超越了其觀點“烏托邦”的性質,提出了更加適用於當時的社會狀況的“公平措施”。我國學者易小明把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正義思想的特徵歸類為“差異協同結構”,即“差異人與相應差異職位的對應,以及各差異階層在整個國家內的和諧並存的多樣統一的等級秩序的和諧狀態”亞氏與柏拉圖一樣,看到並承認人與人之間的差異,但亞氏沒有像柏拉圖那樣強調人的天賦能力的等級之分,而是從差異性上立論構建和諧社會關係及合理性。雖然他也強調公民各謀其職,但在公民的關係上推崇民主的平等觀,更加合乎正義。其實兩個人的差異更多的是表現在“正義”的實現方式上,柏拉圖主張“程式正義”與“賢政正義”,亞里士多德則秉持“公益正義”與“法制正義”。三、啟蒙時代——作為契約存在的公平思想發展

有一種觀點認為社會公平是一種社會契約,社會公平可以通過制定契約謀求實現,可見契約論思想作為探求社會公平的方法論深入人心。當理性看到了自然的規律並訂立契約,人們就進入了社會狀態,從某種意義上說是進入了文明的社會狀態。契約理念凸顯了法和規則的社會功能和社會效應,體現了人類追求理性、平等、自由和文明的美好願望,奠定了西方傳統價值體系“自由”和“平等”兩塊基石。社會契約論者高舉“自由、平等、博愛”的大旗,針對的就是封建等級制的社會不公問題,是解決當時社會不公平現象的及時雨。可以說,在某種意義上,羅爾斯的正義論就是契約論的直接繼承和發展。

由於將利益完全歸結為個人需要,個人主義氾濫,霍布斯把社會局面看成是人對人是狼的敵對狀態,而結束這種狀態的最終辦法就是訂立契約,這也正是公平原則的社會意義。相比霍布斯,休謨有從動機到解決辦法的系統的社會公平理論體系。他認為“自私是建立正義的原始動機”,而公正就是一種社會契約。他推崇公理,是道德的最後裁判者,也是公正原則的唯一來源和基礎。社會領導者應以實現社會公平為目標,反對平等主義。斯賓諾莎認為公平與否的觀念的討論時有條件的,自然狀態不是其現實前提,“唯有在社會狀態下,經過公共承認確定了何者屬於這人,何者屬於那人,才有所謂公正或不公正的觀念”。洛克以樂觀和理性的角度看待自然狀態,在自然狀態下,自由和平等是主旋律,人與人之間不存在從屬關係。他認為權力的濫用造成了社會的不公,“誰認為絕對權力能純潔人性和糾正人類的劣根性,只要讀一下當代或其它任何時代的歷史,就會相信適得其反”那麼就應該締結權力讓渡的契約,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權力制約權力,維護社會公平。盧梭把不平等的原因分為兩種:一種是人的自然條件;一種是人所處的社會環境,並且看到了導致精神或政治上不平等的原因——教育。盧梭說:“在那些區分人與人之間的各種差別中,有許多被認為是天然的差別,其實這些差別完全是習慣和人們在社會中所採取的各種不同的生活方式的產物……教育不僅能在受過教育的人和沒受過教育的人之間造成差別,而且還隨著所受教育程度的不同而增大存在於牽著之間的差別。”對於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盧梭認為就是“要尋找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相聯合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只不過在服從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自由。”

憑實而論,西方契約論者更多解決了自由問題,而擱置了“公平、正義”問題。他們結合“理性”和“道德”來制定契約,但又不能很好的將兩者結合起來。雖然在人與人之間構建起了權力與義務的均衡關係,但他們沒有找到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從根源上挖掘導致社會不公的原因還要馬克思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