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淮河流域蓄滯洪區洪水保險的再保險體系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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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淮河流域蓄滯洪區洪水保險的再保險體系論文

摘要:淮河流域洪水災害頻繁,給流域內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嚴重威脅,也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構築洪水保險的再保險的理論體系,應當包括洪災風險管理、洪災風險狀況、洪災風險可保性、洪災風險分散途徑以及洪災風險再保險的路徑設計等。

關鍵詞:洪災風險;再保險;事故超賠再保險

一、洪水災害風險狀況

淮河流域主要行蓄滯洪區共計有28處,總行蓄洪面積3 903.6km2,區內有耕地343.4萬hm2,人口165萬。流域處於南北氣候過渡帶,各種天氣系統相互交錯又相互影響,很容易形成洪澇災害。

據歷史文獻記載統計,公元前252年—公元1948年的2 200年中,淮河流域每百年平均發生水災27次。1194年黃河奪淮初期的12、13世紀每百年平均水災35次;14、15世紀每百年74次;從16世紀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450年間每百年平均發生水災94次,災害愈來愈頻繁。2003年淮河流域遭受特大洪澇災害,給流域內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了嚴重威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據統計,全流域受災面積464.77萬畝,成災面積322.12萬畝,受災人口4 911萬,倒塌房間60.67萬間,直接經濟損失364.32億元。2007年入夏,淮河流域再次遭遇了1954年來最大的一場洪水,造成沿淮河南、安徽、江蘇等省農作物受災面積3 370萬畝,成災1 304萬畝,受災人口2 933萬,死亡35人,倒塌房屋7.1萬間,直接經濟損失達156.1億元。

二、洪水災害風險的可保性分析

就洪水風險而言,它具有與一般風險相同的共性,如客觀性、不確定性等。從這個意義上說,洪水風險具有一定的可保性。但相對於一般風險而言,洪水風險又具有自身的特性,即洪水發生頻率低、洪災損失巨大。這是因為:普通風險通常只會影響一個或幾個保險標的,而一次洪災會影響區域內幾乎全部的保險標的,即洪災區的所有投保人即所有風險單位都會因洪災遭受損失,此時,這些風險單位就不再相互獨立或相關的,在風險單位之間相互分散的效果就大大削弱,因此,損失程度與普通風險相比要大得多,從而使洪水保險的經營缺乏牢固的“大數法則“基礎。大數法則中關於業務總量越大,經營的穩定性越好的論述並不適用於洪災風險,恰恰相反,就洪災風險而言,承保業務量越大風險也越大。由此可能會影響商業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時甚至會導致資本不足的保險公司破產。

三、再保險對洪災風險分散的作用

(一)洪災再保險的理論基礎——保險財務穩定性原理

所謂保險賠償基金從理論上說就是根據損失概率計算出的某項業務每年平均所要支付的賠款金額。在實際中,往往視該項業務純保險費總額的數字為保險賠償基金,實際支付的賠款往往不足或者超過這個數字,超過或不足這個數字的幅度大小是由穩定性指標K來表示的。在實際運用中常常用賠償額統計均方差σ與賠償額均值S的比值來衡量保險經營財務的穩定性,即K=σ/S定義為財務穩定係數。關於用K檢驗保險財務穩定性有如下一些結論:(1)通過K值可以分析得出,實際損失超過預期損失各種不同幅度的可能性。(2)實際損失超過預期損失一定概率的值已給定,則K值越小,超過的幅度越小,說明保險財務穩定性越好;反之,K值越大,則超過的幅度越大,說明保險財務穩定性越差。

俄羅斯的保險理論認為,k≤0.1時,才能保證保險業務的財務穩定性,而根據洪水保險等一類巨災保險的保險損失資料顯示:k一般大於1,有時甚至達到10。可見洪水保險具有非常大的經營風險,往往超過保險人的自身承受能力。通過再保險(Reinsurance)保險人可以將其超過自身承受能力的一部分風險和責任轉嫁給其他保險人分擔,達到分散風險、分攤損失的目的。這就使得保險公司的經營穩定性大大增強,保證保險機構自身的財務穩定以及洪水保險計劃能夠長久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