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再保險監管框架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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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再保險監管框架構建
內容摘要:再保險監管分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兩種基本方法,現階段我國應構建以間接監管為主、直接監管為輔的再保險監管框架。在此框架中,直接監管措施原則上只針對本國再保險人;間接監管措施是該框架的監管重心所在,其核心問題是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原保險人的再保險交易的安全性。
  關鍵詞:再保險 監管框架 直接監管 間接監管 再保險安全性
  
  再保險業務通常涉及到兩方主要當事人:再保險人和原保險人,監管者針對再保險進行監管時,可以選擇任何一方當事人作為切入點。按照監管切入點的不同,再保險監管可以分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兩種基本方法。直接監管是指直接針對再保險人實施的監管,即承接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人必須申領營業執照並遵守各項相關規定,其目的是維護公眾對一國再保險市場的信心;而間接監管是指標對原保險人實施的監管,即對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安排及財務狀況進行監控和管理,從而間接地對再保險人施加影響,間接監管旨在確保原保險人不因再保險人經營失敗而受害,進而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我國再保險監管框架的選擇
  
  由於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兩種方法能達到的目的各有側重,兩者並不是非此即彼的互斥關係或完全絕對的替代關係,而是可以相輔相成的,這就使得一個國家採用其中一種或兩種方法都成為可能。但具體到我國現階段來講,由於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再保險供給不足,筆者認為美國不注重直接監管而注重間接監管的再保險監管模式是可取的,原因如下。
  直接監管模式的實質,是施加了市場進入限制,對外國再保險人來講會增加交易成本,從而使一部分再保險人望而卻步,進而抑制和減少國際再保險市場對東道國的再保險有效供給,造成東道國承保能力下降、風險聚積等後果。作為一個開發中國家,中國再保險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需求膨脹而供給不足,缺乏再保險的承保能力和專門技術,今後相當長時期內我們都必須依賴國際再保險市場擴大承保能力,為國內經濟的穩定發展保駕護航。如果我們強調直接監管,雖然這樣做會較好地保護本國原保險人,並使得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在同一司法體系下解決法律爭端變得相對容易,但這樣做會對保險風險的分散產生顯著傷害,並大大增加監管成本。隨著增加的成本最終被轉嫁到保單持有人身上,還會引起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因此,強調直接監管很可能會阻礙外國再保險人向我國原保險人提供服務的積極性,從而妨礙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可獲得性,引起原保險人承保更多更大風險的能力短缺,最終會對我國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不利影響。鑑於此,直接監管為主、間接監管為輔的英國模式對我國現階段來講是不可取的。
  相比而言,間接監管模式比較符合我國國情和世界發展趨勢,它既可以有效解決我國再保險供給能力不足的問題,又可以順應再保險業務自由化的國際發展潮流。以美國為代表的間接監管模式下,監管者只須監控本國的原保險人,不須直接監管外國的再保險人,從而可以有效地降低監管的難度,縮小監管的規模,減輕監管的工作量,減少監管的成本。此外,這種監管模式只是間接地對外國再保險人施加影響,與直接監管相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不容易引發別國的反感和外國再保險人的牴觸情緒。更為重要的是,這種監管方式能夠有效地保護本國原保險人的財務償付能力,對於再保險市場尚不發達,需要藉助於國際再保險市場分出風險的開發中國家而言,保護本國原保險人的償付能力理應成為再保險監管要達到的首要目標。雖然間接監管方法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再保險自由化,但這是為了保障本國再保險安全性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如果單純為了絕對的自由化而犧牲必要的安全性,這樣的做法是非理性的),而且影響的程度要比直接監管輕得多。因此,側重於間接監管的再保險監管基礎框架是我國現階段的理性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