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實行以效益為主導的“五化”管理全面提升法院行政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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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行政管理,是指為滿足審判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及其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章制度,對人民法院的行政工作進行的管理。其中心任務是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完成和審判職能的充分發揮。法院行政管理的內容面廣量大,既有涉及法院自身的內部性工作,又有涉及與其他人民法院之間、與外單位之間的外部性工作;既有涉及人的工作,又有涉及財、物的工作。同時,影響人民法院行政管理開展與發展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內部原因,也有外部因素。只有深刻理解人民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這些特點,並隨著客觀形勢、審判工作和行政工作的發展變化,不斷調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向及手段,才能有效地提高人民法院的行政管理水平,推動人民法院各項工作不斷向前發展。

簡述實行以效益為主導的“五化”管理全面提升法院行政管理水平

從管理學的角度來說,一切管理活動都是以提高效益為目的,法院的行政管理也概莫能外。但鑑於法院工作的特殊性質,對法院行政管理效益的涵義,又需作進一步的界定。一般來說,對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評價,包括質的判斷與量的判斷兩個方面。一方面,法院行政工作必須以審判工作為中心,為審判工作服務,這是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目的,行政管理工作合乎這一目的程度,稱之為管理效果,是對法院行政管理的一種質的判斷;另一方面,法院行政管理工作,同樣具有投人與產出,其投人與產出比率,稱之為管理效率,是對行政管理的一種量的判斷。這兩種判斷各有側重,但不免存有偏頗。如果把主觀與客觀、質與量兩個方面統一起來進行判斷,便是管理效益。所謂效益是效果與效率的統一,是合乎為審判工作服務目的的效率,這應是衡量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價值標準。因此,作為法院管理者,要牢固樹立效益觀念,把追求最大效益放在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各項工作、各個環節都要圍繞提高效益展開,力求以最小的投人和消耗,多快好省地實現管理的預定目標。正是基於這一認識,我們泰安中院在去年組織開展的“三大管理年”活動中,對法院內部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保障執行、安全執行、效益執行”的總體要求,並在具體工作中,實行“五化”管理,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一、整合管理資源,實行系統化管理

人民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內容相當廣泛,如果把法院行政管理作為一個系統來研究,那麼其中包含有諸多管理子系統,如司法財物管理、後勤事務管理、司法文祕管理、司法統計管理、司法資訊管理、司法檔案管理等等,而每一個子系統下面,還會存有若干個子系統。法院行政管理工作之首要,便是要理順這一系統的內部、外部關係,實現最大整體效益。其一,對外理順其與審判工作系統的.關係。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導思想就是要似審判工作為中心,為實現“公正與效率”主題提供物質保障。一旦偏離了這個中心,司法行政工作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在審判工作與行政工作的關係上,必須予以明確定位,即審判為主、行政為輔,法官為主、行政人員為輔。在制度設計上,要建立更利於行政工作為審判工作服務的工作機制。為此,我們建立了審判部門對行政工作的評議制度,由審判業務部門每月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進行綜合評議,對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責令行政部門作出說明與解釋,給審判工作造成消極影響的,由有關人員承擔責任。這一制度保障了法官對行政管理工作的監督與制約,維護了法官在法院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同時也促進了行政管理部門努力改進工作,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其二,優化各管理子系統。法院行政管理作為一個整體系統,其順暢執行須以各個子系統的高效執行為前提,根據“木桶原理”,最短的木條將決定木桶的容量,由於各管理子系統總處於動態發展變化之中,難免會有某一子系統的發展相對遲滯,這時便要及時發現並予以強化,否則,將會影響到系統的整體執行。如在前一時期,我們的司法資訊管理,在收集資訊、編印資訊方面均迅速及時,但在資訊傳送環節,由於仍採取人工書面報送方式,影響資訊傳遞效率,為此,我們及時進行調整,通過計算機網路實行無紙化傳送,資訊傳遞效率大幅提高。其三,協調各管理子系統。行政管理的各個子系統之間相互協調,有序執行,便會產生“整體大於部分之和”的功能,反之,如果各子系統之間各自為政,相互抵制,便會造成許多無謂的“內耗”,難以實現整體最佳效益。為此,我們首先對各部門的管理制度進行梳理,消除制度規定上的相互牴觸及責任不清、職權不明的管理“空白地帶”;其次我們建立了行政部門聯席會議制度,通過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統一目標,協調工作,消除障礙,形成合力,完成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