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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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思考
隨著市場的建立和,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日浙凸現,加強金融監管、有效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高效穩健執行顯得越來越重要。當前,有必要從我國的金融業現實發展狀況和監管實踐出發,借鑑國際銀行業有效的監管模式,建立起中央銀行監管、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行業自律和監督相結合的有效監管體系,不斷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   一、進一步更新金融監管理念  要樹立新的監管理念,我們的金融監管要逐步向規範化、程式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避免監管的隨意性和盲目性;要克服治標不治本的短期監管行為,建立以金融穩健執行、金融整體有效性和金融中長期風險預測為主要的金融監管體系。  在監管的內容和上也要進一步更新觀念,鼓勵金融創新,提高金融監管效力。當前在金融監管中要逐步實現以下轉變:一是由單純的業務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並重、以風險性監管為主的方向發展;二是由單一的現場檢查向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相結合、以非現場監督為主的方向發展;三是由傳統的手工檢查,向傳統的手工檢查和現代的機檢查互補、以計算機檢查為主的方向發展;四是由對金融違法“創新”的事後管制,向事前防範、正確引導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將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有機地結合起來的方向發展。  此外,還要注意選準金融監管的著力點。根據不同時期監管政策的要求和金融的自身特點,努力尋找金融監管與金融機構內控的最佳結合點和結合方式,切實將金融監管政策融入金融企業完善內控、加強管理的工作之中,以此尋求金融監管與金融企業內控的最大合力,避免監管的無效勞動,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二、完善金融監管的體系  《人民銀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規頒佈實施五年多來,對促進我國金融業的改革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國的金融法律體系與市場經濟體制、金融改革和發展的要求還有相當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我國的金融法律體系尚不完備和完善,規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信貸關係、行業競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亟待制定;金融立法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金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處罰的設定不夠統一協調;金融法律的引導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等等。這就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金融立法,形成一套比較完善而且相對穩定的金融法律體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依據金融市場開放的現狀、加入WTO後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和經營情況、國際金融監管趨勢的變化,逐步完善金融法律體系,並對己頒佈實施的規章進行全面清理,為金融業健康發展提供一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同時要加大金融執法監督力度,堅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執法水平。  三、改進監管方式和完善監管手段  (一)完善監管責任制。金融監管就其內容來看,涉及到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市場退出以及反不正當競爭等諸多方面,這就要求人民銀行明確每個監管部門、監管崗位、監管人員的監管任務、範圍、許可權、標準、程式和應承擔的責任,做到層層落實任務,人人明確責任。對高風險金融機構要劃片包乾,確定專人跟蹤監測。在日常監督中,要按照相互協調和平衡制約的原則,在崗位上實行AB監管制,即實行雙人監管。同時,要加大對監管人員的考核力度,考核的內容要儘可能量化,便於監管人員執行。  (二)建立金融監管資訊系統。金融監管資訊系統主要包括金融機構月度、季度、年度各種反映業務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的報表及監測資料,各類金融機構綜合、評價及監管報告等。要充分運用計算機技術和現代通訊手段來改善資訊傳遞方式和速度,並儘量使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的原始資訊資料實行計算機聯網,增加資訊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以加強對風險的實時監控,達到有效管理風險的目的。同時,也可以通過監管資訊系統反饋中央銀行監管的要求和監管指標體系,使中央銀行風險監管和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資訊形成員敏捷的互動效應,真正實現雙方職能和利益的最優化。  (三)建立金融風險預警體系。以資產流動性和突變理論為基礎,對金融風險程度和暴露等級進行測算。除目前實行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外,還應設計一些新的風險預警指標,包括單個金融機構風險預測、地區性金融風險預測、全國性金融風險預測及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道德風險預測指標等,做到有嚴密的風險控制、經常的風險監測、及時的風險報告、審慎的風險評估,並按不同的監管責任,提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預備方案,妥善處置金融風險。  (四)加強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的監管。人民銀行要把對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的監管作為提高金融監管水平的`突破口。要嚴把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准入關,建立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的退出機制,並對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實行談話制度,當日常監管發現時,提出警告和處理意見,防止發生道德風險。  (五)強化中央銀行內部監督機制。人民銀行內審和監察部門要完善內部監督制度,認真開展內審和監察工作,加強對金融監督的再監督。要重點稽核監管人員是否違規批設金融機構、現場和非現場監管是否嚴重失職、金融風險處置是否得力;稽核監管程式是否合法,在立案、調查、取證、處理等環節上是否存在違反程式的問題;稽核適用的法規是否恰當,有否越權現象;等等。同時,要建立監管過錯責任追究制,嚴肅查處在監管中嚴重違規違章問題,保證監管公正、有效。  (六)培養一支高素質的監管隊伍。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缺乏足夠的高素質監管人才,加入WTO後,如果不加快培養高素質人才,就會制約金融業的。可以選拔一批熟悉業務和法律,掌握國際金融、、統計、外匯、機等知識和技能的人充實到監管隊伍中來;加強對現有監管人員的專業培訓,可以採取選送到金融院校、國外銀行監管當局進修或商業銀行跟班操作等形式對監管人員進行銀行監管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以儘快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  (七)加強銀行、證券、保險三大監管部門的協調和合作。隨著金融競爭的擴大和金融資訊化的發展,銀行、證券、保險各種業務的相互交叉正在擴大,難免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因此,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要加強金融監管的協調和合作,定期進行業務磋商,交流監管資訊,解決好分業監管中的問題,支援銀行、證券、保險業拓寬業務,同時也能從整體上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四、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行業自律機制  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還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問題,個別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和控制尚不完善,缺乏必要的監督和制約。因此,必須切實提高對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重要性的認識,借鑑國際經驗,按照《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指導原則》的要求,形成一套責權分明、平衡制約、規章健全、運作有序的內部控制機制,把經營風險降到最低限度。建立健全和不斷強化各項內部管理機制、基礎管理制度和內部監督體系。  在金融全球化不斷髮展、金融創新方興未艾、銀行業競爭日益加劇的環境下,在切實加強中央銀行監管的同時,增強銀行自我約束能力是十分必要的。行業協會能夠有效地指導和監督各會員銀行嚴格遵守同業自律公約和規則;可以保證各商業銀行在公平競爭的原則下,在業務經營中加強聯絡、相互支援、團結合作;可以避免銀行以不正當手段爭奪業務,監督各會員銀行嚴格執行國家利率政策,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有些需要各家銀行協調聯動的工作,比如開展金融宣傳、制裁逃廢債、組織公益活動等,可以在中央銀行的引導下,由同業公會去完成。發揮行業協會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功能,是保證金融業良性運作必不可少的條件。  五、藉助中介力量,加大現場檢查力度  由於受現階段銀行資訊披露質量、監管成本、監管資源等方面因素的制約,人民銀行的監管資訊與實際情況存在誤差。為了確保金融監管發揮應有的功效,可以借鑑國外的先進經驗,藉助社會審計等部門對銀行的財務報表和會計記錄進行檢查,人民銀行根據檢查結果重點銀行資產質量情況和風險狀況。審計等部門對銀行進行現場檢查,可以豐富監管手段,提高監管工作的透明度和監管效力,增強對違規違法事實認定的法律效力。而監管人員參與社會審計機構的工作,則有利於提高業務技能,豐富管理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