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侵權行為法律題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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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侵權行為法律題目研究
摘 要:認定版權侵權行為的極大困難是如何確定作品的原創性。通過版權法與專利法、商標法立法目的及相關制度設計的對比,可以明確原創性的內涵;在實務操縱中通過對比進行比較更易於把握作品的原創性。對於版權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的罪過形式,適用我國民法關於過錯責任的規定有兩大弊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已成為無法避免的國際趨勢。我國版權轉讓無須登記是著作法上一個不足,提出了要求版權轉讓登記的公道價值。

關鍵詞:版權;侵權行為;相關

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在版權法中最為複雜。其原因在於:作品原創性(獨創性)認定的困難、作品版權的取得不依靠於任何審批手續、舉證不易等幾個方面。下面筆者就版權行為中的有關題目進行探討,以求教於同仁。

1  早在1992年,美國法院和法院便分別在阿爾泰案和李淑賢與王慶祥就《末代天子的後半生》一書訴賈英華案中開創了對涉嫌版權侵權行為的“三段論侵權認定法”。[1](P482)“三段論”法,就其本質來說是對作品思想表達的原創性的註解和詮釋。其第一步為抽象法,指將作品的“思想”(idea)排除在版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外。這是版權法原理的基本要求。儘管各國版權法對作品的創作高度要求不一,但沒有哪一個國家會把思想納進版權法的保護領域。《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和《WTO版權條約》第2條明確規定:“版權保護延及表達,而不延及思想、過程、操縱或數字概念本身。”我國版權局於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下稱草案)第5條也增設了版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概念、發現、原理、方法、體現和過程的條款。這種立法體制為司法機構在具體的實務操縱中提供了一條版權法保護什麼、不保護什麼的標準,從巨集觀的角度給版權法實務指明瞭方向。應當說,從講作品的思想和表達的界限是明確的。然而,近年來隨著版權法將機軟體納進保護範圍以後,作品的思想和表達的界限在實務中出現了越來越模糊的趨勢。1986年,美國的威蘭訴傑斯羅一案便將版權法的保護範圍指向了思想。[2](P53)不過儘管存在著實務中這樣的困難,“三段論”的第一步抽象法的運作還是有效的,它試圖在思想和思想的表達之間劃一條線,以將作品的思想抽象掉,避免了版權法保護範圍的混淆。“三段論”的第二步是過濾法,指將雖屬思想的表達但又屬於公有領域的東西過濾在版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外。公有領域的東西包括只有惟一的一種表達的作品,超過版權保護期的作品等。假如一種作品,只有一種惟一的表達形式,則版權法不予保護,由於這與版權法促進一國文化繁榮的目的相悖。在1990年,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便終審判決了一起版權糾紛,判決中認定一幅加利福尼亞居民區的自然氣地下管道圖不受版權保護。判決的主要理由是:該圖毫無差錯地反映了該區地下管道的真實情況。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獨立地繪製該區管道圖(假如不出差錯的話),也只能與這幅已有的圖一模一樣。[3](P28)可見,雖屬作品的表達,但屬惟一的一種表達,其他任何人若要說明相關題目而只能採用該惟一的表達時,則該作品被視為處於公有領域,不受版權法保護。超過保護期的作品被視為處於公有領域,表明國家把繁榮本國文化與對著作權的權利的尊重看得同等重要,表明了著作權人與需求者之間的討價還價,而保護期的是非無非說明了誰在這場交易中處於上風誰處於劣勢而已。對著作權人而言,他想把作品的保護期規定得足夠長以期得到更大的利益,而社會需求者則希看把這種保護期規定得足夠短以期能無償地利用作品。而作品的保護期屆滿便是社會需求者無償使用作品的開始,也是作品進進公有領域不再受到版權法保護的開始。也就是說從這一天起,著作權人的作品不再私有了。“三段論”的過濾法這一過程表明,版權法把版權看作一種私權,版權法上保護私有領域的東西,而不將公有領域的東西納進其中。對於計算機軟體來說,很多程式涉及的“內部功能”和“外部事實”多屬於公有領域,這一部分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縱觀“三段論侵權認定法”的第一步和第二步,筆者以為這兩個過程實際上是一個過程,思想也罷,外部事實也罷,都是屬於公有領域的東西,這兩個步驟的工作實在都是把屬於版權法規定的公有領域的東西劃在版權保護的界限之外。“三段論”的第三步是“對比法”,指經過“抽象”與“過濾”之後,對比原告作品與被告作品中是否存在著實質相同的部分,這涉及到對作品表達原創性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