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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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數字技術的發展改變了資訊傳播的方式,產生了數字出版及網路版權這樣的新生事物,網路版權侵權行為也隨之而生,但在如何認定這一行為的問題上有很多亟待解決的難題。本文針對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從網路版權及其侵權行為的界定入手,分析了在認定網路版權行為時所面臨的實體層面的和證據層面的難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法。

試析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認定

論文關鍵詞 網路版權 侵權行為 認定

一、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概念、特點、表現形式與定性

(一)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概念

網路版權是數字化時代背景下版權的新型別,它伴隨數字出版的興起而產生。網路版權也是著作權,是指文學、音樂、電影、科學作品、軟體、圖片、外觀設計等知識作品的作者在網際網路中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關於網路侵權行為有學者認為它是侵權行為延伸到網路及網路環境中,便產生了網路侵權行為。也有人認為網路侵權是指發生在網路環境下,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方面權益的行為,但不包括現實社會中對網路傳輸裝置或設施的損害,作為新型別的侵權案件,其區別於傳統侵權行為。筆者認為網路侵權行為是指在網際網路環境中,侵權行為人利用網路資訊科技侵犯法律法規所保護的國家、集體或個人的民事權益的行為。

(二)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特點

1.侵權行為難以認定。認定侵權行為必須依靠證據,而網路中存在的數字化資訊都是由二進位制組成的離散訊號,不具連續性,修改或刪除後難以被發現,收集證據也較困難,因此要用網路中資訊作為證據認定侵權行為有一定困難。

2.侵權行為主體難以確定。普通網民在網站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名字做我自己的網民,但他的真實身份卻無從知曉,有的使用者還可以匿名“混跡”於網路,更是無從查曉此使用者的真實身份。

3.侵權後果傳播速度快。網路的全球性和實時性使網上資訊的傳播更加方便快捷、廣泛,這也使侵權行為的後果會在短時間內蔓延到各處,權利人卻不能及時制止。

4.案件管轄權不易確定。對於侵權行為的管轄通常適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權行為地法。但因特網是一個全球性的特別空問,同一侵權行為的發生地點通常相聚很遠甚至超出國界,而我們要解決網路案件卻複雜繁多,這無疑向我們目前的管轄權規定提出了難題。

(三)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1.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數字化後公佈於網路。此種行為主要是在沒有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把未完成或者完成的作品數字化後登載在於網路公之於眾,侵犯權利人的網路資訊傳播權與發表權。這類行為多見於一些免費的圖片、電子書、電影等下載網站。

2.非法轉載。此種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將他人在網路發表的且申明不得轉載的作品轉載到其他的網路上;二是權利人雖然沒有明示其作品是否可以轉載,但行為人在轉載時沒有列明權利人身份資訊且未向權利人繳費。這類行為在論壇、微博等開放的網路交流社群或入口網站上較為常見。

3.侵犯網頁設計權。此種行為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直接複製他人網頁原始碼或在此程式碼基礎上進行區域性修改;二是盜用他人網頁外觀設計或在此基礎上區域性修改。這類行為的行為人多為網頁設計者。

4.侵犯網路商標權。網路商標是權利人將其商標數字化或者重新設計適合網路的特別商標,這類商標通常比普通商標更復雜,可能同時包含了文字、圖片、聲音、動畫等元素,侵權行為多表現為採用類似設計混淆視聽,而且不易識別、判斷。

5.非法連結指引。此種行為包括兩種基本形式:一是搜尋引擎非法連線指引,一些搜尋網站將他人網站直接連線到自身搜尋庫,作為自己的一部分;二是普通網站把他人網站地址藏置於自己網站頁面內,使用者在瀏覽相關資訊時並不知道自己瀏覽的是其他網站的資訊。

6.侵犯網路域名權。此種行為有兩種形式:一是“惡意搶注”行為,在其他機構、企業還未依照他們的商標、名稱等註冊域名時惡意搶先按照此類資訊註冊,再以高價賣給這些機構與企業;二是採用與其他網站域名類似的域名誤導使用者,提高自身網站的點選量甚至進行詐騙活動。

二、我國網路版權侵權行為認定的難題

(一)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問題

目前關於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問題的主要觀點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為有無加害行為、損害結果、前兩項有無因果關係以及加害人主觀上的過錯,即所謂的四要件說,只有同時滿足四個要件的行為才能稱之為侵權行為;此外還有學者認為在認定侵權行為時還應考慮違法阻卻事由,即如果存在違法阻卻事由那麼該行為就不是侵權行為。筆者認為這樣的構成要件劃分與阻卻事由的考慮是將侵權行為的認定與侵權責任的認定等同視之。侵權行為的認定和侵權責任的認定有一個共同的目標指向,即最終完成權利義務的劃分、恢復公正,但二者是不同的,侵權行為的認定即認定行為主體行為的違法性問題,對於損害結果、有無因果關係、加害人主觀上的過錯以及違法阻卻事由的考量都屬於對侵權責任的認定。侵權行為的認定是侵權責任認定的前提,侵權責任認定是侵權行為認定的下一個步驟,二者是兩個不同的階段。

(二)行為違法性的問題

行為違法性的.問題有兩個方面:一是行為確實存在,即認定行為事實的問題;二是行為本身的違法性問題,即認定行為侵害了法律明確保護的物件。一旦明確了網路版權的保護物件,所有針對這個物件的不當事實行為就可以確定為侵權行為,但目前這兩方面都存在難題。

認定行為事實主要是確定行為主體與行為模式,這部分所面臨的的難題來至於網路資訊的特殊性,網路資訊的特殊性加大了對行為事實的認定難度,此部分在文章下一部分有詳細論述。此外,在我國目前的立法中沒有明確網路版權的保護範圍以及取得網路版權的方式,這造成了對權利人創作成果保護的缺失,增加了認定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難度。

(三)網路資訊的特殊性加大了認定的難度

認定侵權行為要依靠證據,認定網路侵權行為主要依靠網路資訊,但網路資訊的數字儲存性、易修改性等對傳統的證據認證規則與標準都提出了新的挑戰,這加大了法官認定的難度。

1.網路資訊對傳聞規則帶來了很大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