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析著作權侵權的回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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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析著作權侵權的回責原則
一、對著作權侵權回責原則幾種主要學說的評析
  
  回責原則是確定侵權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著作權侵權的回責原則是著作權侵權領域的核心題目,是明確著作權侵權責任回屬的關鍵所在。根據民事立法和民法的一般理論,我國民事侵權的回責原則主要是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在著作權法學理論界以及實務界,對於著作權侵權糾紛適用何種回責原則存在很大爭議,有代表性的學說主要有一元說即主張過錯責任原則和二元說即主張在採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上補充適用無過錯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等其他回責原則。
  (一)對過錯責任原則的評析。過錯責任原則的單獨適用一方面會將著作權人推向舉證的困境,導致原、被告的舉證責任負擔上的傾斜;另一方面對於著作權的即發侵權,侵權人對著作權人停止侵害的要求經常會以其沒有過錯為由來對抗著作權人,無法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
  (二)對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評析。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不是獨立的回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運用的一種特殊形式,即在過錯責任原則基礎上實行舉證責任顛倒,實質還是過錯責任原則。其從損害事實中推定侵權行為人有過錯,使受害人免除舉證責任而處於有利的地位,而侵權行為人則因擔負舉證責任而加重了責任,因而,更有利於保護著作權人的正當權益。
  (三)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評析。智慧財產權之所以對權利人進行保護是為了鼓勵知識創新、推動科技發展、社會進步。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將構成對著作權人的過度保護,缺乏公道性。此外對於作品的使用還具有傳播先進文化、科學技術的公益目的,因此不能要求過於嚴格的回責原則。
  
  二、我國著作權侵權回責原則立法現狀
  
  (一)《民法通則》及正在制定中的《侵權責任法》未對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規則原則作出明確規定。而《著作權法》第46、47條固然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的具體行為及責任形式,但對於這些侵權行為究竟適用何種回責原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二)《著作權法》第52條以立法的方式明確了過錯推定原則,乃立法之進步,但仍沒有區分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和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由於依該條規定假如侵權人能證實其發行或出租有正當來源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包括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
  
  三、完善著作權侵權回責原則的探討
  
  (一)立法完善
  1.在《著作權法》第46、47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的具體行為和責任形式的基礎上,對於這些侵權行為適用的回責原則做出明確規定。筆者將在下文中作出具體分析。
  2.《著作權法》第52條沒有區分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和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且在語言表述上與《專利法》和《商標法》不一致,因此筆者建議將其修改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