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電子商務中商標侵權行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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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網路技術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在豐富了商務活動的執行模式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而其中又以智慧財產權領域的侵權行為最為突出。本文從電子商務發展的商標權制度的影響出發,重點論述了電子商務中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並分析了其歸責原則、構成要件和法律責任。

談電子商務中商標侵權行為研究

 關鍵詞:電子商務 商標 侵權行為

   網路技術和電子商務的發展為商標增添了更為豐富的內涵,但與此同時,網上商標侵權也愈演愈烈,商標侵權手段花樣翻新。電子商務的突飛猛進使網上爭奪顧客注意力的競賽迅速白熱化——已經有人將這場戰爭稱為“眼球大戰”,誰能夠鎖定客戶的注意,誰就可以在網路時代生存。而在網路空間利用他人商標,尤其是知名商標來招徠注意力,顯然是一條快捷之道,這種利用他人商標提高自身知名度,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顯然構成了對商標權人合法利益的侵害。
  一、網路技術對商標權制度的影響
  網路技術給傳統社會帶來的最大影響是資訊的及時交換和充分傳播,對以地域性、時間性、專有性為根本特徵的商標權制度也產生了根本性的影響。
  (一)商標權的地域性趨於淡薄
  除本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外,商標權只能依一定國家的法律產生,又只在依法產生的地域內有效,只在該國範圍內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國家都不承認其他國家或地區保護的商標權。並且,由於政治、經濟、文化背景和科技發展水平的不同,各國對商標權保護的內容往往有很大區別。因此,商標權的保護方法具有明顯的地域性特色。儘管保護商標權的國際條約的修訂已經使其地域性呈減弱趨勢,網際網路的出現給商標權的地域性則帶來了實質性的衝擊。藉助計算機網路這一新的工具,資訊很容易在世界範圍內得到廣泛使用和傳播,商品和服務的交易根本不受地域的限制。這樣,國家之間的地域界限在網際網路上就變得越來越模糊,商標權保護的地域性特徵也日趨淡化。
  (二)商標權的時問性將受到更大限制
  商標權不是永久性的法律權利,其財產權只在法定期限內有效。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保護期限為10年,期限屆滿後,權利人可申請續展。商標權受法律保護時間的長短,應以其在獲得與其付出的智力勞動的社會貢獻相抵的收益時問及資訊更新的速度為標準。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中,由於網際網路追求的高速率,加之技術更新的加快,使網路經濟中的各種商標經營主體的成立、變化、終止頻率也隨之加快,在這種情況下,其商標專有權的續展期應適當縮短。
  (三)商標權的專有性面臨挑戰
  商標權的專有性,是指該權利僅為權利主體所享有,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其他人均不得佔有和使用。由於這種專有性是以地域性和專業類別為基礎的,在網路環境中,商標權跨地域、跨行業類別的'使用同機率擴大,就給商標權的確認、有償使用、侵權監測及實施保護其專有權的實現帶來困難。
  二、電子商務中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一)商標的域名搶注
  所謂域名搶注,又稱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是指註冊人將他人的註冊商標、企業名稱等搶先註冊為自己域名的行為。“域名搶注”一詞最早見諸於國內大約是在1995年底。據有關統計,到1996年,我國已有600多個著名企業和商標在網際網路上的域名被搶注,其中包括長虹、全聚德、榮寶齋、健力寶、五糧液、紅塔山等。1997年《中國網際網路絡域名註冊暫行管理辦法》出臺之後,發生在我國的大規模域名搶注行為才逐漸得到遏制,但域名搶注行為仍時有發生。在國外,域名搶注行為的出現還要早上幾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極具諷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創設之初負責全球域名註冊登記的機構——全球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Inter—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搶注。
  在實踐中,域名搶注主要表現為將他人商標搶注為自己的域名。域名搶注既有對馳名商標所有人域名的搶注,也有對普通商標所有人域名的搶注由於馳名商標畢竟是少數且各國均普遍對之予以擴大化保護,如大部分國家或地區均通過立法、行政或司法方法確立了域名不得與馳名商標相沖突的原則。故實踐中,域名搶注更多地表現為對普通商標所有人域名的搶注。註冊並使用域名可能給商標權人造成損害的表現主要有:
  (1)域名持有人旨在出售域名謀取利益,向商標權人提出轉讓域名的要約時,其索要的出讓價格非常高,致使商標權人蒙受巨大損失。
  (2)域名持有人註冊有關域名後使得商標權人無法利用自己的商標作域名,因而使其通過網路從事的經營活動受到嚴重的影響。
  (3)域名持有人在相應的網站上從事與商標權人相同或相似的業務,並直接或間接地表明其與商標權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種內在的聯絡。這樣做的結果必然會導致有意同商標權人交易的使用者選擇域名持有人進行交易,從而剝奪商標權人本來應當有的交易機會。
  (4)在相應的網站或網頁上傳播損害商標權人形象與聲譽的資訊,從而貶損商標權人在市場上的競爭地位。
  (二)網頁連結中的商標侵權
  在因特網上,處於不同伺服器上的檔案可以通過超文字標記語言連結起來。只要上網瀏覽者在網頁上點選超連結部分(又稱“錨”),另一個網頁或者網頁的另一部分內容就呈現在使用者的計算機螢幕上。使用者之所以在上面輕輕點選就可以開啟另一番天地,是因為網頁上超連結部分嵌著被連結檔案的網上地址(URL),讓使用者的瀏覽器按照這些地址就可以輕鬆地找到被連結的網頁。實踐中,隨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標、字號、商品(服務)名稱作連結標誌,以吸引瀏覽者的點選,這種連結行為必然會直接或間接地引發商標侵權行為。
  (三)元標記構成的商標侵權
  所謂元標記,是原始碼的一種,是指位於網頁超文字語言(HTML)的一種特殊程式碼,它不僅向瀏覽者提供某一頁面的附加資訊,而且也幫助一些搜尋引擎進行頁面分析,使匯出的某一頁面檢索資訊能正確地放人合適的目錄中。因此,在網頁的元標記中做文章,將他人的商標文字埋置於自己的元標記中,網民在通過搜尋引擎查詢他人商標時就會不知不覺訪問該網頁。網上搜索引擎的發展是推動元標記廣泛使用的重要原因,包括Yahoo、Google等著名的網上搜索引擎都有同樣的關鍵詞檢索功能,即在某個使用者鍵入某個想要查詢的主題詞後,搜尋引擎就按照網頁原始碼元標記中的關鍵詞羅列查詢結果。如果網頁沒有埋置關鍵詞,搜尋引擎的編碼器就會或者掃描全部網頁,或者掃描一定數量的網頁文字,結果必然出錯率高,且影響速度。因此,相比之下,通過埋置關鍵詞檢索就顯得方便快捷。這種不經商標權人許可而使用商標作為關鍵詞的行為明顯構成對商標合法權益的侵犯。
  (四)BBS上的商標侵權
  BBS,即電子佈告板系統,是因特網上一種重要的資訊互動與通訊方式,就像現實生活中的佈告板一樣,一旦有人設立了電子佈告系統,人們就可以向上面上載資訊或從那裡下載資訊。電子佈告板系統的經營者往往不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將已註冊商標作為吸引使用者的標誌放到公告系統中,由此引發侵權糾紛。
  (五)電子商務中的其他商標侵權行為
  此外,電子商務中還存在通過網路廣告、遠端登入資料庫查索、電子郵件帳戶以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假冒、盜用他人的註冊商標推銷、兜售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或在網上隨意地詆譭他人商標信譽等侵權行為。
  三、電子商務中商標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