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身傷害之訴中“享樂損害”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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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身傷害之訴中“享樂損害”制度研究
摘要:“享樂損害”並不是一個新概念。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之前,美國法院並不採用享樂損害賠償金這個概念,而是裁定“生活樂趣的喪失”的賠償金。對於“生活樂趣的喪失”是否可以救濟,若可以救濟,它是“疼痛和痛苦”、精神痛苦或者身體殘疾的組成部分,還是一種獨立可分的損害型別?美國各司法轄區的觀點並不同一。而人身傷害之訴中的'原被告雙方在是否給予單獨的陪審團指令、是否採納專家證詞,以及感知能力是否是裁定“享樂損害”賠償金的先決條件等題目上也意見相左。通過分析以上題目,對“享樂損害”提供一個全面的解讀,並建議在我國的侵權立法中應當建立“享樂損害”賠償制度,同時分析其公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