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形式批評的主要特點與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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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批評是指以文字為主要研究物件,力圖通過文字的體制結構、表現形式及其審美特徵的探討,進而探索文藝本質的一種評批方法。下面是小編整理推薦的一篇關於我國形式批評探討的論文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我國形式批評的主要特點與現況

在我國,形式批評可以說歷史悠久,源遠流長,由於形成的文化背景不盡相同,與西方的形式批評不僅在性質上大相徑庭,而且具有其自身鮮明的文化特色和民族特徵。本文僅就我國形式批評的形成、特徵及其現狀談一點粗淺認識,請批評指正。

一、我國形式批評的形成

自 《尚書·堯典》提出 “詩言志”這一文藝批評總綱之後,孔子的 “辭,達而已矣”( 《論語·衛靈公》),“言之無文,行而不遠”( 《左傳·襄公二十五年》)便開啟了我國形式批評的先河。然而,真正理論意義上的形式批評,則起始於春秋時期為文之法的探討,形成於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格法批評,其代表論著是劉勰的 《文心雕龍》。

“法”是我國傳統文藝批評的一個重要論題,而探討為文之法,或以具體的法則示人,又是我國古代眾多文藝批評家進行文藝批評的核心所在。法的本義為刑法,引申為規章制度、行為準則。在我國古代哲人看來: “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 ( ”儀“同 ”義“) ,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也。雖至士之為將相者皆有法,雖至百工從事者亦皆有法。”( 《墨子·法儀》)因此, “凡出言談由文學之為道也,則不可不先立義法。若言而無義,譬猶立朝夕於員鈞之上也,則雖有巧工,必不能得正也。”( 《墨子·非命上》)也就是說,先哲們認為,在文藝活動中言辭必本於義,義是目的,為宗旨; 法是手段,指實現 “義”的具體措施或方法。“義”與 “法”之所以必須結合在一起,就在於因 “法”而得 “義”,得 “義”而“出言談”為文,才始能合於 “道”; 若言而無義,雖有高超的技藝也不能得其正。因此,“凡出言談由文學之為道也,則不可不先立義法”.

司馬遷在 《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序》中雲: “孔子明王道,幹七十餘君,莫能用,故西觀周室,論史記舊聞,興於魯而次於 《春秋》。上記隱,下至哀公之獲麟,約其文辭,去其煩重,以制義法”.這不僅是我國古代文獻中有關義法批評的最早記載,而且還明確指出: 義法批評是孔子削 《春秋》時建立起來的。至於孔子所建立的 “義法”,後人釋為五種,即微而顯,志而晦,婉而成章,盡而不汙,懲惡而勸善 (杜預: 《左傳序》) .可見,所謂的義法批評,是指通過材料結構、言辭選擇、詳略疏密等敘述方式的變化來寄寓作者一字褒貶之微言大義。

孔子之 “制義法”,標誌著早在我國的春秋時期,先民們就對文章之義與行文之法的關注,認識到義寓於法中,法的本源在義; 為文理應求法,並通過法而突出其義。這種 “以義而求法”的觀點,是我國古代文藝批評的傳統觀點,以至於直至清代,桐城派的古文學家方苞還著重指出: “義即 《易》之所謂 ‘言有物’也; 法即 《易》之所謂 ‘言有序’也。義以為經而法緯之,然後為成體之文。”( 方苞:《又書貨殖傳後》,《方望溪先生全集》卷二)至魏晉南北朝時期,在義法批評的基礎之上,一種以文字的體制結構、表現手法及其審美特徵為其批評物件的格法批評便逐漸發展起來,曹丕的《典論·論文》、曹植的 《與楊德祖書》、應瑒的 《文質論》、陸機的 《文賦》、摯虞的 《文章流別論》、李充的 《翰林論》等是其早期的代表論著。

“格”,原意是尺度、法式,最初被用來描述人物的氣質風度,亦稱之為 “風格”,如 《世說新語·德行》中稱李膺 “風格秀整,高自標持”. “格”或“風格”引入文論,始見於 《文心雕龍·議對》篇,稱應劭、傅鹹、陸機三人的駁議文或 “詮貫有敘”,或 “屬辭枝繁”,或有 “鋒穎”而未能剪去 “腴辭”,然 “亦各有美,風格存焉”.“風格”一詞,自南北朝以降,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是對文字風範格局的統稱,不過最初主要是指不同的體裁,後來才逐漸發展為泛指不同體裁、不同時代、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作家作品的審美特徵,在我國古代文論中稱之為 “風格論”, “因體以明法”是其顯著的特點。

格法批評與義法批評是不盡相同的。義法批評所強調的是 “義”,是從為文之 “義”探討為文之法; 而格法批評所強調的是 “格”,是從文字的體制結構、風範格局出發,探討其各種不同的表現手法。

簡言之,如果說,義法批評是從文章之 “義”與行文之 “法”的辯證關係出發,側重探討文之為文的一般原則,即普遍性的話; 那麼,格法批評則是從文之體制結構、風範格局出發,著重探討文之為文的各種藝術手段,即特殊性。在我國古代文藝批評家看來,這兩種方法不但並行不悖、互為補充,甚至於還認為,也只有將兩者給合起來,才可能對“法”有一個深刻的認識和全面的理解。於是,建立在 “義法批評”基礎之上的格法批評,也就成了我國文學批評、尤其是形式批評的方法論基礎。

對法的重視和探討,在我國又是與傳統的 “體用不二”、“道器合一”的思維方式是緊密地聯絡在一起的。正因體與用、道與器的合一不二,不但使人們十分重視文之表達,而且還認為文之為文在其表達中,即對法的歸納之中。在我國古代,文論家們將文之本體界定為三個方面: 文原,文用,文之表達。文原為文之由來,具體有三: 原於時世,原於人心,原於道義; 文用為文之功能意義,落在實處,即時世、人心和道義; 文之表達,即為文之法,其宗旨是探討時事、人心和道義的表現手法。三者並無涇渭分明的界限,只是相對地各有所側重而已。

對文之表達,自孔子 “制義法”始,經魏晉南北朝時期格法批評的興起和發展,其理論體系已日臻成熟,其代表論著是劉勰的 《文心雕龍》。《文心雕龍》作為我國古代文學批評理論的集大成者,具有承前啟後的價值和意義,這是學術界所公認的,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當從方法論層面進行探討時,也就是說,在探討我國形式批評理論的形成和發展時,人們往往數典忘祖,忽視了它在其中的地位與作用,故不得不在此作一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