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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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應注意的問題
公司合併應注意的問題 【內容提要】公司合併是企業兼併的形式之一。吸收合併的操作方法、程式、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法律效果、公司合併無效之訴、不同種類公司之間合併的限制等均是公司合併中應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公司合併;吸收合併;兼併;方法;程式;回購請求權;公司合併無效之訴;限制
一、公司合併的概念與特徵
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併協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式,直接合併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合併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徵:
1、公司合併是數個公司之間的共同法律行為,須以當事人之間訂立有合併協議為前提。
2、公司合併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自由行為,其合併與否及合併的方式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併是一種毋須通過解散、清算程式即可消滅和變更公司的行為。公司合併可以在不進行清算的前提下改變公司的存在、財產結構和股權結構等。
二、企業兼併的規範
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兼併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兼併,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不通過購買方式實行的企業之間的合併,不屬本辦法規範。”
我國企業兼併的主要形式:
1、兼併辦法中規定的兼併方式
兼併辦法第4條規定,企業兼併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承擔債務式,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併方以承擔被兼併方債務為條件接收其資產。
  (二)購買式,即兼併方出資購買被兼併方企業的資產。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併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併企業的淨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併方,成為兼併方企業的`一個股東。
  (四)控股式,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它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併。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的合併方式
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方式。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規定的兼併方式
證券法第78條規定,上市公司可以採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兩種兼併形式。
由此可見,在我國法上,公司合併是企業兼併的一種方式。
三、公司合併的方式
如前所述,公司合併可以分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方式。依據公司法第184條第2款,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併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同時,公司合併與不同於公司資產的收購。從法律性質上看,公司合併的本質是公司人格的合併;而資產收購的性質是資產買賣行為,不影響公司的人格。公司合併也不同於公司股權收購。公司合併實質上是公司人格的合併;而股權收購的本質是股權的買賣行為,不影響公司的人格。從本質上講,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都是買賣行為,而非公司合併的本質---公司人格的合併。
四、公司合併的操作方法
吸收合併是最常見的合併型別。在吸收合併中,被兼併的公司將消滅。公司的要素主要有三個方面:公司的資產、公司的股權和公司的人格。公司的消滅最終表現為公司人格的消滅,而在公司人格消滅之前,可以先將被吸收公司的資產轉移給吸收公司,或者將被吸收公司的股權轉移給吸收公司,而無論資產轉移還是股權轉移,吸收公司可以支付的對價一般是現金或者公司股份,這樣,在邏輯上,就可以劃分出兩類四種吸收合併的方式。
(一)資產先轉移
1、以現金購買資產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現金購買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權利和義務(債權和債務),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資產,而僅擁有吸收公司支付的現金,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債權和債務已全部轉移,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股東依據其股權分配現金,被吸收公司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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