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方法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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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方法的更新
當今中國,各部門法學的研究正方興未艾,如火如荼,而婚姻家庭法學卻似乎一片沉靜,步入低谷,表現出明顯的幼稚和落後。究其原因,研究方法的單調、陳舊和僵化則為歸咎至此的要害。長期以來,中國婚姻家庭法學只是囿於單一的法律規範註釋評介以及對一定社會現象進行平面重複分析總結的歸納演繹。這是法學研究最基本的方法,但不是惟一模式。婚姻家庭法學長期固步於此,形成封閉、偏狹、呆板的研究惰性,致使自身發展到一定程度即難再有新的進步。因此,要改變現狀,走出低谷,婚姻家庭法學必須迎納新興科學理論和方法,突破平面僵化、孤立單調的陳舊模式,拔高和演化理論基點,開闊研究視野,更新研究方法。而另一方面,現代科學為適應社會需要和科學自身發展的規律,在傳統學科基礎上不斷分離、綜合,橫斷性、邊緣性、綜合性學科和方法相繼興起,並展示出強勁的活力和有效的社會應用價值;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打破傳統的分界線,相互滲透、借鑑和引用,並孕育出新的理論方法。這是科學發展中的競爭與融合,是婚姻家庭法學擺脫困境的科學契機和不可逃避的現實挑戰。抓住機遇,迎接挑戰,更新研究方法,婚姻家庭法學理當作出如下方法論選擇。
一、運用系統論的科學研究方法,拓展婚姻家庭法學理論的巨集觀視野,拔高婚姻家庭法學研究的理論基點早在數年之前,系統論方法已被引入法學研究中,並取得良好的理論成效和法律控制的實踐效益,但婚姻家庭法學未能適時把握,表現出遲到的缺憾。所以當今日該方法在其他法學部門已不足為新之時,婚姻家庭法學不得不進行補課;而且就婚姻家庭法學的本身特點來看,這一方法更具獨到的價值和意義。每個婚姻關係、家庭關係及親屬關係都是一個複雜、動態的系統,這種分散化的系統在社會中全面輻射、鋪開、形成一個龐大的社會網路結構。同時,它又是整個社會系統的分系統,以社會整體系統為背景和存在條件,並和社會系統中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分系統互動作用和影響。因此,婚姻家庭絕不是獨立於社會的封閉體,從沒有超歷史、超社會的婚姻家庭。歷史唯物主義告訴我們,在生產、交換和消費發展的一定階段上,就會有一定的社會制度,一定的婚姻和家庭。婚姻家庭的根本屬性是其社會性,決定於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依存於一定的社會結構,服從於社會的經濟基礎,受控於政治、法律、宗教、道德、風俗習慣、文化觀念等上層建築。婚姻家庭的性質、形式、內容、功能、發展、變遷,在根本上歸決於社會各系統的力量和作用。人類社會每一次變革,每向前邁進一步,都不可避免地給婚姻家庭提出新的要求,灌注新的內容,賦予新的形式,強化新的功能,更換新的觀念。同時,婚姻家庭作為社會的分系統,也是能動的、積極的,時刻對社會各系統給予強大的反作用。據此,婚姻家庭法學不能將婚姻家庭作為孤立的現象,而應以系統論的科學方法,將視野投入複雜、變動而巨集大的社會系統中,透過錯綜複雜的歷史條件和社會背景,把握婚姻家庭與社會各能動要素之間的辯證關係和作用規律,為婚姻家庭在社會系統中定質、定位、定量,從而為婚姻家庭法制建設和法律控制提供巨集觀的、高層次的理論指導。將婚姻家庭置於社會大系統研究,剖析這一社會因子與各個社會分系統之間互動聯絡和作用的整體效應及功能耦合與衝突,揭示婚姻家庭發展、變異、演化所依託的社會機制及其相對獨立的執行規律,並非是僅僅停留在歷史哲學的層面上,更重要、更有意義的是將婚姻家庭置於現實社會系統中,對各種作用於婚姻家庭的現實社會力量進行全面透視,確定婚姻家庭在社會走向21世紀的現代化程序中的方位,把握處於變革,流動中的各種社會機制在婚姻家庭領域所引起的正負效應及婚姻家庭的能動反應。這是一個博大精深、遊離不定的研究視角,也是婚姻家庭法學突破狹隘思路,跨上新臺階,走向現代科學之林的基本而關鍵的理論命題。這一研究的價值目標有兩個:一是不能簡單徘徊於確認和記錄具體社會現象的水平上,而應從現象中揭示婚姻家庭與各社會系統間深層聯絡和作用規律,透過外在的偶然性找出內在的必然性,達到從記載社會現象進而極科學地分析社會現象。二是不僅要科學解釋、分析社會現實,而且要運用掌握的規律,探索實施社會控制的最佳對策,以期通過對策施控,保證婚姻家庭與各社會因素相互聯絡、互動作用的功能耦合和正常執行,從而促進和達到社會整體系統的均衡協調。這是婚姻家庭法學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也是其價值意義的實質所在。從社會系統角度對婚姻家庭進行研究,其中心議題是婚姻家庭與社會現代化。但現代化是對社會的一種綜合抽象的界定,通過經濟、政治、文化、生活方式、國民素質等社會實體來表現。因此,婚姻家庭法學應將巨集觀的理論視角投向以下幾個方面:(1)婚姻家庭與自然環境;(2)婚姻家庭與生產力水平;(3)婚姻家庭與商品經濟;(4)婚姻家庭與社會文化;(5)婚姻家庭與社會結構;(6)婚姻家庭與社會民主化;(7)婚姻家庭與生活方式;(8)婚姻家庭與人的素質;(9)婚姻家庭與科學技術;(10)婚姻家庭與社會規範;(11)婚姻家庭與社會倫理;(12)婚姻家庭與“一國兩制”;(13)婚姻家庭與對外開放。研究這些問題,應注意到它們是構成現代化社會有機整體的能動要素,共存於現實社會中,互相制約,互相滲透,沒有絕對的分界;婚姻家庭交織在它們共同作用的網路中,形成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執行規律。婚姻家庭法學只有首先對這些巨集觀論題予以研究和解決,才能將本學科根植於中國社會改革開放、提高生產力水平、發展市場經濟、實現高度文明和民主的現代化座標系上,為婚姻家庭法學在新的時代走出困境,全面引導和控制婚姻家庭變革作出定向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