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方向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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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是以法律、法律現象以及其規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它是研究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法學方向研究論文,歡迎瀏覽。

法學方向研究論文

法學方向研究論文

  《 懲罰性賠償經濟法學分析 》

內容摘要:法律中的懲罰性賠償一直具有較高的爭議,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懲罰賠償制度在各國普遍建立起來,但是,具體的賠償責任判定卻並不相同,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懲罰性賠償一般被視為公責任,但是在英國等國家則將其看作是民事責任。我國的法律界對懲罰性賠償的責任認定也主要從民事責任角度出發。但是,分析角度不同對懲罰性賠償的責任認定也不同,因此,本文從經濟法的宗旨、屬性要求等角度對懲罰性賠償的理論基礎、作用等進行分析,對懲罰性賠償進行準確定位,從而促進我國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設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經濟法學;理論分析

懲罰性賠償顧名思義是由通過強制的方式令侵權人對受害人進行的補償。我國的懲罰性賠償規定是根據《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中的相應條款執行的,我國對懲罰性賠償的定義不僅僅指懲罰侵權行為並對受害者進行補償,而是通過這種方式對侵權人進行一定的警告和威懾,起到遏制侵權事件發生的作用。任何法律規定的制定究其本質原因就是為了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我們從這個角度去看,懲罰性賠償的屬性從經濟法學的角度分析就是為了對其進行更好的定位,發揮其遏制和預防不法行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

一、經濟法的屬性要求

我國對於經濟法的認識主要是認為經濟法是以社會為基礎,經濟法存在的根本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將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定義為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在法律上,懲罰性經濟賠償會使得原告獲得高於損失的賠償,這部分賠償就相當於獎勵原告維護社會秩序和利益。這主要是因為在經濟活動中,一旦發生了欺詐行為,就會對經濟市場的整體利益造成損害,包括利益受害者和消費者,所以原告對於欺詐行為的揭露,不僅僅只保護了自身的利益,還保護了整個社會的利益,對整個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基於原告對社會經濟作出的這樣的貢獻,更是為了鼓勵更多的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所以對原告實行獎勵。

二、經濟法的.主要宗旨

經濟法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經濟正常執行而誕生的,所以經濟法的宗旨主要是: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優化市場資源,保證經濟執行中經濟總量平衡,推動經濟正常發展,協調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懲罰性賠償就起到了很好的維護社會經濟平衡的作用,因為懲罰性賠償金遠遠大於對原告利益損失,被告不僅要為自己對原告侵權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還要對由於侵權對社會整體利益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同時懲罰性賠償金能夠震懾不法分子,考慮到賠償金的數額較大,打消犯罪的念頭,進而轉向正常的市場交易。懲罰性賠償金對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效益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對於維護良好的社會市場環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懲罰性賠償的理論基礎分析

懲罰性賠償的制度建立最早是在英美法系,其制度的規定與大陸法系不同,大陸法系在最初是反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因為大陸法系對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比較嚴格,一般意義上說,在經典理論中認為民法主要是為了賠償受害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懲罰犯罪。但是,從經濟法學的角度入手進行分析,我們可以看到,這兩者之間並未有明顯的區別。例如,我國的民法中對精神損害補償也不僅僅侷限在對財產的恢復,而是在進行精神賠償的確定時無法準確定性,達不到民法的“同質補償”原則。

(一)道德苛責性要求下的懲罰性賠償。法律的產生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它的制定基於社會道德最低限度,為了更好地調整社會秩序,引導人的行為,同樣,法律還關注人的主管狀態。惡意侵犯他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所以,在具體判定侵權行為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侵權人的主觀狀態是故意還是過失;第二,侵權人是否處於明知道侵權後果仍希望發生或者放任不管;第三,侵權人是否通過侵權行為而獲得利益。通過以上三點,我們可以看到,一個人的心理狀態是導致惡意侵犯他人的主要原因,他主要反映了侵權者令人憎恨的心理,懲罰性措施體現了道德的等價原則。因此,侵權行為中,懲罰性措施的實施有其正確性和適當性。

(二)懲罰性賠償符合經濟學中的“等價交換”。我們都知道,民法提倡同質補償,主要是補償受害者直接損失,沒有額外的補償,在實際生活中,這樣的補償辦法具有相當的不足之處。在經濟學上,我們對事物的滿足講求效用最大化,人們能夠理性對待一切事物。現在我們建立一個模型來反映這個現象,即無差異曲線。如果將無差異曲線X軸定義為健康,Y軸定義為財富,一個人的健康和財富分別為70、70,現在由於一場事故導致此人健康下降到40,為了保證滿足效用最大化,必須要提升財富值,但是賠償只會賠償已經用掉的醫藥費,即財富再次提升到70。我們都知道,由於事故的影響,健康不可能再次回到70,所以同質補償存在不合理性。所以懲罰性賠償在一定程度更能夠體現公平、正義。

四、懲罰性賠償的主要作用

懲罰性賠償的理論及制度的建立已經開始逐步走上正規,但是在理論界對其的討論依舊沒有停止,尤其是關於懲罰性賠償對社會實踐的作用、主要功能的學說很多。其中,比較容易讓人接受的有陳聰富教授對懲罰性賠償的作用認識:對受害者進行損失賠償;預防侵權;懲罰違法行為;私人執能。王利明教授認為懲罰性賠償的主要功能為:預防侵權;制裁犯罪;遏制犯罪。從這些學者的觀點中能夠清晰看出,懲罰性賠償對社會實踐的主要作用在於補償、預防和懲罰三點。但是在經濟法學角度看來,懲罰性賠償的主要作用集中在激勵預防、資源配置等方面。

(一)懲罰性賠償具有激勵和預防作用。懲罰性賠償從經濟法學角度分析具有激勵和預防的作用,其作用的發揮主要是站在侵權者的角度進行的,主要理論構建就是有助於將侵權者追求利益與保護他人權益結合。可以說,懲罰性賠償在制度的設計上就考慮到了預防侵權者造成的損失和受害人權益損害的補償,在侵權人沒有采取預防措施對受害人權益進行保護的時候,其行為就造成了侵權,也因此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從責任體系的角度去看,決策者在進行決策的時候為了獲得利益最大化,就會採取一定的措施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這也是從經濟法學的角度為解釋了為何要建立和提出懲罰性賠償制度。

(二)懲罰性賠償具有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懲罰性賠償對於法律個體意味著公平和正義,從經濟法學的角度去看,懲罰性賠償的制度設計有助於社會資源配置的效率提高。根據科斯定理二,不同的權力配置影響社會資源配置效率。因此,我們在具體懲罰性賠償法律規定的實踐中發現,其明確的條款和規定對一些經濟主體的賠償訴訟解決提供了依據,減少了訴訟氾濫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五、結語

懲罰性賠償的屬性從經濟法學的角度分析,即是為了發揮其遏制和預防不法行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從而預防、懲罰不正當行為。對懲罰性賠償進行準確定位,有助於促進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設和健康發展,並且有助於充分發揮其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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