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論文:文化傳統的預製性與公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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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文化傳統潛在地影響著一定社會人們的生存樣式和思維方式,具有深刻的預製性功能。所謂文化傳統的預製性,是指特定的文化傳統對現實的人類生存和社會發展而顯現的潛在、先在和先天的制約性和影響特性。這種文化傳統的預製性可從根源性、特殊性和生存性的角度去理解,公民教育的定位必須考慮以此為前提。

教育學論文:文化傳統的預製性與公民教育

 【關 鍵 詞】文化傳統/預製性/公民教育

作為以公民的本質特徵為基礎和核心建立起來的教育目標體系,公民教育以公民的獨立人格為前提,以合法性為底線,以權利與義務的統一為基礎;它由此表現為理論上和實踐中的主體性教育與平民教育特質,並以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為其基本的教育取向。[1]公民教育是世界性的,它無疑已經成為當今世界主要國家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公民教育又是民族性的,不同國家、民族和地區的文化傳統成為它的預製性因素,影響著公民教育的價值取向、公民教育的展開和公民教育的設定,使之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時代,其內涵所及與包容的是一個變數。

 一、一個調查引出的問題

我們從2007年10月到2008年6月,通過半開放式問卷和訪談提綱,以筆談和口談的方式,總共訪談了廣東省部分高校200名大三和大四的高年級法律本科生,調查研究他們接受法律專業教育後的人情觀念。

調查表明,98.5%的學生認為,在中國法律實踐中服從人情法則,是傳統文化對當代中國社會發生影響作用的必然結果。在他們看來,中國自古就是一個講人情的社會,為了維護和實現社會和諧,幹什麼都要適當地考慮人情因素。因此,司法實踐中的人情是一個傳承下來的習慣,是一種無法避免的潛規則,是一個深深地刻在我們民族內心的印記。

95%的學生指出,當代法律實踐強調人情法則的規範作用,是很多法律工作者適應殘酷的社會現實需要的選擇;法律教育灌輸法律信仰的價值與意義,可是社會現實逼迫個體逐漸捲入人情的大熔爐,公正廉明等法律職業道德要求最終只能在順從人情的大潮中被遺忘。他們認為,律師在法律代理實踐中如果要接收到案源或者能夠在訴訟中取勝,除了要具備良好的職業素質,還必須多與公、檢、法各個機關部門的人員,通過人情的運用,建立良好的關係。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深諳國情,為了贏得訴訟,往往優先選擇與司法系統有著密切聯絡和深厚人脈的律師。

57%的學生認為,人情干擾了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甚至使人們失去了對法律工作者與法律的信任。在他們看來,當人情介入時,司法的公正訴求就變了質,換了樣。沉重的人情負擔使得中國很難實現司法獨立,從而無法保障司法公正。法院在審理一個案件的時候,要考慮到一些其它方面的因素,包括來自公、檢的,也包括來自律師的甚至犯罪嫌疑人的,這些都會影響到司法獨立,影響到審判公正。

在人情與法律發生衝突的時候,100%的學生選擇服從人情的需要。他們認為,人情是中國社會中的普遍現象,人情無處不在,世人無法離開人情而存在。這是中國幾千年歷史形成的問題,並非勢單力薄的法律專業人士朝夕之間所能改變的。既然無力改變,就應該接受。以法律的公正理想抵制社會的人情現實,反而可能會陷自己於不利之中。在一個人情味很濃厚的社會氛圍中,如果個體仍然堅持“包公審案”時的不阿情懷,最終可能遭受社會現實的遺棄。

90%的學生認為,要改變中國司法領域的人情現狀,從長遠而言,取決於人們價值觀念從群體主義到個人主義的變遷。但這種轉變不是朝夕之間可以完成的。因此,他們提出,作為一種過渡時期的可行方案,我們只能依靠不斷健全和完善的司法監督制度、司法准入制度等,加強對司法行業與司法過程的規制。同時他們也對這種設想能否落實表示了深層擔憂,指出如果多數人的價值觀念仍然以人情為主導,那麼這些制度設計也無法在實際生活中得到切實遵循。

眾所周知,“人情”是中國傳統社會一個極為重要的維繫交往關係的工具。它是社會生活中公認卻又未能或無需明言的行為交往準則,正如學人指出的“關係、人情和麵子是理解中國社會結構的關鍵性的社會一文化概念”。然而,20世紀以來,中國社會的發展,始終擺脫不了對傳統文化批判的主線;另一方面,我們所調查的物件,都出生於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基本沒有接受傳統文化的正式教育(指學校),甚至是成長於傳統文化受到全面反思、揚棄的時代。而且作為法律專業的高年級學生,他們接受的專業價值觀與人情文化觀念恰好是相悖的,但是,為什麼他們卻有著如此明顯的人情文化的印記呢?

 二、文化傳統的預製性

所謂文化傳統的預製性,是指特定的文化傳統對現實的人類生存和社會發展而顯現的潛在、先在和先天的制約性和影響特性。包括80後在內的現代中國人,正生活在前工業社會、工業社會和後工業社會三種社會形態的交錯匯合中,生活在傳統、現代和後現代三維文化向度共存的空間裡,他們是現代的,亦是傳統的;他們是傳統的,同時又是後現代的。傳統文化模式深刻地影響著他們的生存樣式和思維方式,同時使得文化的發展主要地不是表徵為普遍的和製造的',而是呈現出經由歷史延續而培育的特徵。文化傳統的預製性可以從其根源性、特殊性和生存性去分析。

1.根源性。每一文化必有其源頭,也就是文化的根源。從源頭到支流是一整體。從支流的角度而言,經過時間的流逝後,源頭就成為傳統。現實的文化無疑正是這一條條支流,它們最初始的傳統就是其各自的源頭。源頭不同,那麼經源頭流淌出的支流會存在差異。德國哲學家雅斯貝爾斯通過對其“軸心時代”觀念的展開,從理論上論證了文化多元性的“原初”根源。在他看來,公元前五百年前後,在世界不同地區出現了許多大思想家,他們從各自的反思路徑出發對宇宙人生等根本性問題作出了思考,這些反思路徑又是迥異而互不影響的,由此導致了經此路徑發展而來的各民族精神文明形式的差異,成為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傳統,構成不同民族生存的“集體意識”,世代影響並塑造著個體生命。杜維明在分析雅斯貝爾斯“軸心文明”的歷史論證的基礎上,得出鮮明的結論:人類文明發展的多元傾向有著相當長的歷史,多元文化是世界文明發展的大脈絡,而不同“軸心時代”的文明有不同的源頭活水,不同的精神資源,不同的潛在力,不同的發展脈絡。這種“源頭活水”的根源性差異導致當今世界各種現實文明的差異和人們思維習慣、生活樣態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