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生傷害事故及其法律責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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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國家改革開放和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學生傷害事故是學校辦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一個事實,也是困擾學校工作、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嚴重問題。如何確保校園安全、避免或減少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已經成為學校和老師們的一著力點。要從法律角度正確界定學生傷害事故,明確各方在發生學生傷害事故之後的法律責任,並及時、妥善處理事故。切實維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關於學生傷害事故及其法律責任界定

關鍵詞:學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界定;防範與處理對策

近年來,隨著辦學規模的目益擴大和公民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學生傷害事故及其引發的學校法律糾紛越來越多,學生傷害事故日益成為困擾學校工作和阻滯學校發展的嚴重問題。如何從法律視角探析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構成及其責任認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減少學生傷害事故對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負面影響,切實維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成為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現實問題。

一、當前學校學生傷害事故的分類及特點學生傷害事故從責任主體角度而言可分為:

一)學校責任事故。是學校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的過失而造成學生的傷害事故。包括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學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學校教職工在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中違反有關要求及操作規程;學校組織課外活動時未進行安全教育或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學校統一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安全及衛生標準等等。

二)學校意外事故。指學生在正常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包括由於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生特異體質、疾病,學校和學生自身不瞭解或難以瞭解而引發的事故等等。

第三方責任事故。指學校本身提供的各種場地設施和教育教學過程沒有問題,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導致的傷害事故。包括校外活動中,場地、設施提供方違反規定導致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明顯違反校規而對其他學生造成的傷害事故等等。

學生傷害事故具有自身的特點:1.絕大多數學生傷害事故的受害者為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學生;2.獨生子女的增多為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帶來巨大壓力;3.事故的處理涉及學生、學生家長、教師、學校以及校外有關部門等多方利益;4.教育經費不足使學校難以承受賠償費用。

二、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界定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行為人或違約行為人對其違法或違約行為依法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

學生傷害事故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的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侵權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僅指人身權而不包括財產權)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在學生傷害事故責任認定中。

依據已有法律規定。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一)學校責任學校責任是指由於學校或從事職務行為的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過錯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導致學生傷害事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下列行為學校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

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學校知道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其他活動的;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其他有關規定的;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制止的;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另外,在發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學生自殺、自傷、及具有對抗性或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沒有履行相應職責、行為措施存在不當等情況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除此之外,學校對其他學生傷害事故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責任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責任是指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由於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而應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規章制度或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行為的;2.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3.學生或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患有特定疾病。

但未告知學校的;4.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5.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6.學生自殺、自傷的。以上方面是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在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當中的法律責任,既有利於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提高安全意識,減少事故發生,也有利於發生事故後責任的認定,有利於學校教育教學工作。

三)第三人責任 第三人責任是指學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體由於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而應承擔的責任。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學校安排學生參加的活動中,因提供場地、裝置、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而應承擔的責任;二是在校學生由於過錯給其他學生造成傷害事故而應由本人或其監護人承擔的責任。

三、學生傷害事故防範與處理對策學校應採取切實有效的對策,解除目前普遍存在的遭遇學生傷害事故時的困境

一)堅持以防範為主的處理方針,通過宣傳教育增強事故防範意識

二)理順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係學校與學生關係的法律性質是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確定學校事故責任的法律基礎。當前爭議較少的觀點是教育、管理和保護關係,認為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學校對學生負有進行安全教育、通過約束指導進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長的職責。這種觀點是科學的,它有《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越來越被社會各方所接受。

三)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後,應堅持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和及時、妥善處理原則首先是依法處理原則。依法處理是當今社會處理一切事務必須遵守的原則,也是做到客觀公正、維護當事人各方合法權益的根本保證;二是客觀公正原則。即事故處理要求實事求是地分析和認定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時在依法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時也不能要求學校履行法律規定外的職責。應實事求是地評價學校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和學生自身的行為及第三人的行為;三是合理適當原則。在賠償問題上,要根據責任認定依法賠償,不能脫離損害後果實際需要而提出不切實際的鉅額索賠,也不應超出責任方的實際能力;四是及時妥善處理原則。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後,要及時救治受傷害學生,把傷害後果降到最低限度;要及時處理事故善後。

四)爭取社會支援和參加學校責任保險在事故發生前要與社會各方充分溝通預防事故發生、事故發生後及時溝通以防止事態擴大。此外,要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把由於學校疏忽或過失造成的學生人身損害,在法律上應由學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轉移到保險公司身上,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轉移學校教育風險,是走出學校面臨的學生傷害事故困境的~條出路。

五)建立健全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工作機制學校須將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工作作為重點,建立健全預防工作,做到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才能防患於未然。

總之,面對學校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現狀,我們應站在更高視角,從法律角度探析學生傷害事故及其責任認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從而減少學生傷害事故對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負面影響,達到切實維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的最終日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