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審計模式選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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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起來了,相應的市場機制也逐漸完善,不少公司都在內部設立了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但是我國公司的內部審計往往不能很好的滿足公司的發展,對公司治理無法起到促進作用,故而在瞭解國際內部審計經驗的同時,還應該瞭解其發展趨勢,並對有利於我國公司發展的內部審計模式加以借鑑利用。

淺談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審計模式選擇的關係

一、公司治理中內部審計定位分析

內部審計的主要目標是其機構要為企業在管理、提高效益以及建立優質的內部管理秩序等方面起到作用,過去的內部審計是單一事後審計模式,而在新的環境下則是事後、事中和事前審計相結合的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內部審計具有以下三種職能。

首先,內部審計具有保證職能,這是內部審計的基本職能。主要是對企業的經濟行為是否在正軌上執行進行監督,並糾正企業在財務、管理等活動上的錯誤和弊端,使企業的經濟活動有效、合法、合規,並確保其資料是真實可靠的。

其次,內部審計具有諮詢職能,在國家審計機關的委託下,內部審計對本企業的經營狀況、現金流量及財務狀況加以稽核,並據此作出相應的審計結論。在此種方式下,可以查詢到企業的薄弱環節,並對企業經營活動的真實性、可靠性及效益性做出諮詢,並做出書面報告。

最後,內部審計具有強化風險管理、增加公司價值的職能,通過了解風險的存在及如何有效的控制風險,減少公司損失,從而增加公司的價值。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審計模式選擇的關係,內部審計可以通過研究企業內控制度是否有效、投資決策是否科學可行、經濟活動是否達成目標等問題做出適合的增值分析。

內部審計對於完善公司治理機構方面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首先內部審計確保了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內部審計的宗旨就是向有關部門的相關人員提供該企業的真實可靠的資訊,有利於解決代理問題引起的管理層與經營層的資訊不對稱問題。其次內部審計可以防範和降低各類風險、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對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析判斷從而得出如何控制風險的`具體措施,並將其降低到可控範圍,從而實現企業目標。最後內部審計還會規範經營者的行為,使得經營者將戰略目光放在長遠立場,不僅為了短期利益而操縱企業利潤。

二、不同公司治理結構下的內部審計模式

(一)單層董事會治理模式下的內部審計

單層董事會治理模式又稱為英美模式,常在英美等國家使用,由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再由董事會選舉經營管理機構,由經營管理機構直接負責公司的各項重大決策並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還附設審計委員會等機構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能。在此情況下,審計委員會代表董事會對企業內外部審計進行監督,將獨立、客觀的想法帶入董事會,併為獨立董事行使各自的職責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場所。但此模式有個不足之處,就是審計委員會隸屬於董事會,很多決策還是需要通過董事會的同意才能往下執行,並沒有起到真正的監督作用,很難保證其獨立性。

(二)雙層董事會治理模式下的內部審計

雙層董事會治理模式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比較常見,以德國為代表。首先由股東大會和公會選出監事會,再由監事會選出管理董事會,為了更好的行使監督職能,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等機構。在此情形下,監事會的地位是高於並且獨立於董事會的,可以對董事會的經營決策進行有效監督,並從董事會處獲取日常經營管理的相關資訊。但是隸屬於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屬於事後監督,並不能有效的對管理層做到監督,尤其是在管理層弄虛作假的時候會損害股東的利益。

(三)二元單層模式下的內部審計

二元單層模式主要在中國、日本等地採用,由股東大會直接選出董事會和監事會,其中監事會對董事會進行監督,兩者再共同對高管人員行使監督,並在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等機構。在此情形下,董事會和監事會屬於平行機構,監事會無法對董事會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和控制,而且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的同時存在,都是對企業的財務方面進行監督,所以存在某些功能重疊的情況,使得機構功能造成浪費無法高效利用。

三、我國內部審計模式的現實選擇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改革的深入以及經濟體制的變化,當前模式下的審計體系存在不少問題和弊端。而企業的內部審計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內部審計性質的認定較為模糊,很多企業對內部審計持有牴觸心態,由於瞭解甚少所以不願履行內部審計的真正職能,導致其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內部審計的工作範圍過於狹窄,我國的內部審計人員通常把注意力集中在財務資料的真實可靠性上面,而忽略了對企業管理問題的處理,導致內部審計在實際工作中發揮不了最大功效;內部審計的客觀性與獨立性不強且我國內部審計人員的水平有待提高。

所以在上述諸多問題存在的情況下,我國應重新劃分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的職能,監事會應把重點放在董事會、管理層是否遵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而審計委員會則應把重點放在事前監督並結合決策過程;還應改組監事會以實現對董事會的監督,監事會成員應包括所有相關利益者,這樣才能起到有效監督;改進審計委員會以實現對董事會的制衡也十分有必要,使其真正獨立起來,避免因一股獨大而使得審計委員會只是擺設。

我國應採取通過股東大會對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縱向監控、監事會對董事會的橫向監察以及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的內部制衡,才能實現我國公司的良好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