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構成要件的具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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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構成醫療損害責任應當具備四個要件,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違法診療行為,患者受到損害,違法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以及醫療機構以及醫務人員的過錯。這並不是一個新問題,但自《侵權責任法》通過實施之後,對此多有不同理解,需要統一認識並統一司法適用尺度。本文對這四個要件進行以下詳細解說,說明筆者的觀點。

醫療損害責任構成要件的具體判斷

一、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違法診療行為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違法診療行為,簡稱違法診療行為,是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首要要件。這是侵權責任違法行為要件在醫療損害責任構成要件中的具體表現。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違法診療行為由以下兩個要素構成。

(一)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診療行為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診療行為主要包括四個要素,一是醫療機構,主要解決責任人的資格問題;二是醫務人員,主要解決行為人的資格問題;三是診療活動,主要解決的是醫療損害責任發生的環境;四是診療行為,是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為要件。

1.醫療機構

按照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醫療機構是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機構。除此之外的機構都不屬於醫療機構。例如,執業助理醫師不得成立個體診所,設立個體診所行醫的,由於不是醫療機構,仍為非法行醫。[1]有人認為,發生醫療損害責任之後,由於造成損害的醫生是在醫療機構進修的不具有資質的“醫生”、醫院聘用的不具有醫生資格的“醫生”,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的醫生不合資質而否認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是沒有道理的。理由是,醫療損害責任是醫療機構的責任,而不是醫生自己承擔的責任,因此,醫院聘用或者進修的不具有醫生資質的“醫生”,過錯在於醫療機構,並不妨害醫療機構依法承擔自己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沒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發生醫療損害責任,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條款確定侵權責任,不適用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對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醫師在家中擅自診療病人造成人身損害事故的,由於醫療活動是醫療機構的活動,不是醫生個人的活動,因而也不認為是醫療損害責任,應當適用一般侵權行為的規則處理。[2]相反,精神病醫院與一般的醫療機構不同,對精神病患者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甚至是監護義務,造成精神病患者人身損害仍構成醫療損害責任,只不過對其要求更高,更為嚴格,承擔的責任更重罷了。

在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方面,應當確定計劃生育部門是否屬於醫療機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60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其中不屬於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這其實是將計劃生育部門比照醫療機構對待。依照這一規定,縣級以上城市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部門儘管不屬於醫療機構,但其在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造成技術事故的,應當按照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確定責任。

2.醫務人員

醫務人員包括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按照《執業醫師法》第2條規定,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是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尚未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也視為醫務人員。按照《執業醫師法》第30條規定,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執業助理醫師獨立從事臨床活動,也屬於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中的人身損害事故,構成醫療損害責任。[3]不具有醫務人員資格的,即使發生醫療損害,也不認為是醫療損害責任。例如,非法行醫的醫生或者非醫生,都不適用醫療損害責任的法律規範,而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的侵權行為一般條款規定的規則。對於取得醫師資格但未經執業註冊的人員私自開展家庭接生造成孕婦及新生兒死亡的有關人員,儘管其具有醫師資格,但由於其未經執業註冊,因而仍然視為非法行醫,造成醫療損害的,也應當按照一般侵權行為處理。[4]對於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畢業第1年的醫學生[5]),應當區分情況,違反規定擅自在醫療機構中獨立從事臨床工作的,也不認為是醫務人員;[6]但在上級醫師的指導下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的,不屬於非法行醫,[7]可以構成醫務人員,成為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為主體。

按照《護士管理辦法》規定,護士係指按照該辦法規定取得國家護士執業證書並經過註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沒有經過註冊登記的護理人員,不認為是合法執業的護士。只有合法執業的護士在護理活動中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才構成醫療損害責任,否則為非法行醫,按照一般侵權行為規則處理。

醫務人員並非只包括醫師和護士,還有與診療活動有關的相關活動的工作人員,例如救護車的排程、駕駛、跟班救護人員等。

3.診療活動

對診療活動應當準確理解,並不是只有醫療才是診療活動,例如,在醫院進行的身體檢查,在醫院進行的醫療器械的植入,對患者的觀察、診斷、治療、護理、康復等,也都是診療活動,不能認為身體檢查、身體康復等並不進行治療而不是診療活動。醫療機構進行的影像、病理、超聲、心電圖等診斷性的侵活動也是診療活動。同樣是美容活動,醫療美容是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的侵或者侵入性的侵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8]因此屬於診療活動;沒有通過這樣的手段進行的美容,例如進行面部護理、一般的保健按摩等,不認為是診療活動。深圳市某美容醫院為客戶進行顳骨墊高的美容手術,結果侵入的組織積澱在面頰底部形成兩塊凸起,成了“李玉和臉”,[9]構成醫療損害責任。因此,診療活動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並非僅指狹義醫療這一項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