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

才智咖 人氣:2.88W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增強醫務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根據《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條 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適用於臨床、醫技、護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第三條 各科應進一步健全各項醫療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積極防範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四條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主要責任人認定:一般情況下,主管醫生或首診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危重搶救病人,主管醫生不請示、不彙報,私自決定治療方案或手術方案,產生的糾紛主管醫生為主要責任人;下級醫師及時請示上級醫師,上級醫師技術失誤、不負責任、脫崗、不作為或推卸責任等產生的糾紛,上級醫師為主要責任人;手術檯上,主刀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因見習醫生(新分配大學生、未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實習生、進修生髮生的糾紛,帶教老師為主要責任人;醫療糾紛、事故主要原因,屬於護理方面的,追究護士、護士長的相應責任;責任人界限不清的,視為共同責任人。

第五條 經過院內及(或)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鑑定,和通過法律途徑或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主持解決的,科室和責任人必須認可處理結果。

第六條 糾紛發生科室和相關責任人不配合解決糾紛,不參加醫療事故鑑定等,均以醫務科處理意見為準;故意給醫院製造麻煩,挑起醫療糾紛的`,醫院從行政處理角度給予從嚴處理。

第七條 凡醫療糾紛發生賠償結果的,責任人均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

因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個人補償(賠償)費用額按本制度規定比例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因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按本制度規定比例下浮20%執行。

第八條 責任人員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額採用分段累加辦法,計算比例如下:

A段、0—3萬元(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10%

B段、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7%

C段、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6%

D段、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元),責任人承擔3%

E段、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2%

一、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萬元以內(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

二、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

三、補償(賠償)費額度在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

四、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

五、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責任人分為主要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和次要責任人,或共同責任人。各責任人承擔的比例大小,根據各自在事故或糾紛中應負責任大小來定。

第九條 科室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按照分段計算的辦法,承擔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當月獎勵性績效(以下簡稱“獎金”)總額10%

B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20%

C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30%

D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40%

E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50%

第十條 醫療糾紛、事故,按技術因素和責任因素進行劃分,責任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如下:

一、由於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著從輕處理的原則,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後果分別處以:扣發獎金1-3個月;全院通報批評;緩晉級或緩聘一年等。

二、由於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著從重處理的原則,除以上處理外,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後果分別處以:停止處方權半年-1年;低聘一級1-2年;停止執業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