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發醫療糾紛事件應急預案

才智咖 人氣:3.13W

在平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裡,難免會發生一些不在自己預料之中的事件,為了控制事故的發展勢態,就常常需要事先準備應急預案。那麼大家知道應急預案怎麼寫才規範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重大突發醫療糾紛事件應急預案,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重大突發醫療糾紛事件應急預案

重大突發醫療糾紛事件應急預案1

一、調解方式

1、醫患雙方自行調解

雙方對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達成一致協商意見的,可簽定書面的調解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概況,以及雙方協商確認的賠償金額等內容,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2、請求衛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

已確認為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就醫療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時,雙方當事人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賠償金。經調解,如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雙方應按調解書的內容履行義務。如調解不成,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二、調解步驟

1、和解

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由於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所以對雙方的約束力很弱。實際生活中,當事人和解後反悔而訴訟的比較常見。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原告不喪失起訴權,但通常喪失了勝訴權,因為除非和解協議符合《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的法定情節,人民法院一般會認定和解協議合法有效,予以維持。

2、調解

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分為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調解。訴訟外調解除仲裁機構製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主持下達成調節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無約束力。當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情況與和解相似。訴訟中調解則是發生在訴訟過程中,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並簽收調解書的,調解書即生效,雙方不能上訴,訴訟結束,調解書具有執行力。

3、訴訟

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因為醫療糾紛案件的事實查證和責任認定通常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司法鑑定,個別案例還需要屍體解剖檢驗,而這些工作都是一審時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審至關重要。一審判決不利,二審或再審的難度極大。

醫療事故索賠和解的處理程式

一、醫療事故索賠申請需要準備的材料:

1、索賠申請書。

2、相關證明材料。如:個人身份證、病歷本,就診資料、住院資料等。

3、條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機關審查

爭議處理機關按條例規定對患者的申請進行審查,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內容為:管轄範圍,申請人資格,時限,是否進入素所那個程式或調解結案等。

三、受理通知通知

爭議處理機關將受理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材料移交

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移交市醫學會組織首次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醫學會鑑定

由市醫學會按條例規定組織專家進行鑑定,市衛生局對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鑑定程式進行稽核。

六、醫學會鑑定結論應包含的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七、雙方調解

經鑑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簽署調解委託書,按自願原則和條例規定,就賠償進行調解。

八、結案

調解成功,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本案進入法律程式。

醫療事故賠償法律依據及計算方式。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如何計算醫療事故賠償金?

醫療事故賠償金

一、醫療費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3)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4)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二、誤工費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5)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6)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

(1)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3)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五、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六、交通費

(1)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2)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七、住宿費及伙食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八、被撫養人生活費

(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要儘量避免醫療事故:

(2)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

(3)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4)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行調解是如何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在下列條件下,可以就醫療事故賠償進行調解:

(1)爭議事件已確定為醫療事故。對非醫療事故賠償申請調解的,不予受理。

(2)需醫患雙方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申請通常應雙方當事人共同為之,實踐中,一方申請,對方被告之而同意調解的,亦可。行政調解應堅持自願、合法原則:

(1)自願原則包含調解的提出、協議的達成、接受和履行,均系醫患雙方自主意思的結果。

(2)合法原則廣義上含遵守自願原則,重要的是賠償數額應當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確定。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書,並經三方簽字;調解不成的,不再調解,當事人可提起訴訟。

調解書應包括當事人雙方的基本情況、調解主持機關名稱、與賠償爭議有關的事實、資料,特別是事故等級與雙方責任的結論、商定的賠償數額與支付事宜。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協議。但它不是法律文書,一方面翻悔不履行的,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強制執行。對方也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只能提起訴訟。但翻悔者過錯的,應承擔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害。履行完畢,一方翻悔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訴,主張調解協議違法無效或可撤銷。

重大突發醫療糾紛事件應急預案2

通過專項整治,要通力配合。各單位、醫療機構要高度統一思想、形成共識、齊抓共管。完全改變我區醫患糾紛民意調查排名落後的現狀,有效預防和化解醫患糾紛,改善醫患關係,加強和諧社會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及時化解醫患糾紛,為規範醫院醫療糾紛的處置。保證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促進醫患關係和諧,維護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特別是針對今年上半年省政法委組織的全省醫療糾紛民意調查中我區排名落後的狀況,特制定本醫患糾紛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嚴格依法依規執業,不時提高醫療質量,加強行業作風建設,有效預防和化解醫療糾紛,改善醫患關係,完全改變我區醫患糾紛民意調查排名落後的現狀,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大局。

二、現狀分析

其中區直醫療機構10家,全區醫療機構共計238家。院外網點49家,社群衛生服務中心5家,社會團體醫療機構4家,村衛生室55家,民營醫院3家,廠礦醫院及醫務所25家,個體診所87家。全區醫療機構開設病床360張,醫務人員共計1083人。近三年來,共計發生醫鬧糾紛5起、複雜糾紛9起、簡單糾紛36起,經過政法、公安、衛生、鄉鎮(街道)等相關部門的調處,這些醫療糾紛均得到圓滿解決,醫患雙方滿意。

綜合分析有以下幾種情況:縱觀近三年來所發生的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多發生在民營醫院,一是從糾紛發生的單位來看。其次是個體診所。

醫療糾紛多發生在普外科、婦產科和急診科。二是從糾紛發生的科室來看。

多數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三是從糾紛處理的結果來看。極少數是通過醫學鑑定解決。區域性醫患糾紛不構成醫療事故,患方拒絕作醫學鑑定,為保穩定,防止事態擴大,不進行醫學鑑定而一次性彌補患方。

除存在比較複雜的社會方面的原因外,從糾紛發生的原因來看。衛生系統醫務人員自身存在一些問題,大致是以下幾個方面:

不能很好地運用法律法規:

對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學習不夠。維護醫護人員自身的權益,有針對性地作好病人的思想工作,化解醫療糾紛,往往在醫療糾紛形成後,釀酒成醋。特別逾越手術批准許可權,超範圍行醫的現象時有發生。擅自開展二、三類手術,這類現象在民營醫院表示比較突出。其次是醫務人員充任“萬金油”醫生,內、兒、婦、外什麼都幹。

其次是濫用激素類藥品。對藥物用法用量掌握不準,用藥不合理。主要表示在多種抗生素同時使用。對藥物副作用不能有效防範。

門診病歷簡單,病歷處方書寫不規範。基層醫務人員對自己要求不高。處方書寫不規範,住院病歷存在缺陷,病歷記錄不全面甚至空白。

醫生在觀察和檢查病人時,醫療裝置簡陋落後、醫生責任心有待加強。由於條件的限制。存在著不認真、不全面、不及時,漏診和誤診現象時有發生。

臨床經驗缺乏。個別醫務人員醫學知識膚淺,技術水平有限。對某些疑難疾病鑑別和診斷不明,對病情的嚴重水平估計缺乏,未能及時會診和轉診治療,延誤了有效搶救時機。

對急診病人治療手段和風險認識不足,基層醫務人員對急診病人處置能力偏低。加之急診科室不健全,治療效果不理想,往往是處置不下才被迫轉診。或者是醫生不能正確理解檢查演講結果,基層醫療機構輔助科室不健全。不結合臨床實際情況,造成誤診漏診。

從某種水平上造成欺騙性招引病人,虛假醫療廣告或擅自亂打招牌。而實際療效與廣告內容相差甚遠,以致釀成醫療糾紛。

消毒檢測嚴重超標現象時有發生。消毒管理不嚴格。未能認真執行《消毒管理方法》治療室、手術室、以及消毒打包器械等消毒不嚴。

難以落實,制定規章制度不切合實際。或無視規章制度的存在違反醫療護理技術操作慣例。

所提供的醫護人員符合資質條件,某些個體診所在登記審批和校驗辦證時。並在衛生局登記註冊,而實際在崗執業的卻是未經登記註冊的人員,有的甚至不具備醫護人員資質條件。

擅自離院出走或採取其他治療手段;患者不配合診療;患者出現病情外的特殊意外;不良的醫德醫風、服務態度引起的醫療糾紛等等。非醫療行為引起醫患糾紛現象也時有發生。諸如患者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過高;患者不遵守醫院規章制度。

局組織衛生監督所,自六月上旬以來。對城區內所有的醫療機構,進行了嚴格的執法檢查,共檢查116家醫療機構,取締無證行醫1家,下發限期整改意見書7家,處分27家。存在問題比較突出的民營醫療機構、個體診所、太平小區和雨母山的院外網點。從整治的效果和新醫藥體制改革的要求來看,對醫療機構強化日常監管、加大執法力度,仍是區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內的重要工作,必需常抓不懈。

三、整改措施

將專項整治工作作為當前的重點工作來抓,強化組織領導。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區醫患糾紛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均應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要求轄區內一級或相當於一級的醫療機構。領導小組每月召開一次工作排程會,彙報總結前段工作,研究部署下段工作。

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強化醫療機構規範化建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認真清查違規執業行為,對問題比較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分。今後,由局分管領導組織衛生監督所和局醫政部門組成檢查組,對各醫療機構開展慣例檢查、不定期檢查或明察暗訪。凡是存在問題的單位,該限期整改的則限期整改,該停業整頓的則停業整頓,該處罰的則處罰,該吊銷的則吊銷,情節嚴重的則移交司法部門處置,決不姑息遷就。

對醫患糾紛的處置,加強醫患糾紛調處。認真貫徹落實衡綜治辦7號檔案精神。採取由政府牽頭,綜治辦統一組織協調,以衛生行政部門為主,司法和公安機關密切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醫患糾紛調解機制。醫療機構在發現醫患糾紛和醫鬧糾紛苗條時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司法和公安機關彙報,該打擊的打擊、該整改的整改,宗旨要明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則,組建區醫患,糾紛專業調解委員會,辦公室設區司法局,運用“三調聯動”化解糾紛。開展集中排查治理醫患糾紛專項行動,對排查出來的問題,逐一登記備案集中調處,並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限期處置到位。對醫患糾紛突出、醫鬧現象嚴重的單位,實行掛牌整改,並由衛生局派出專項整改工作組,深入醫院協助和督促專項整改工作。

診療活動中,強化“二個教育和一個培訓”一是要加強醫德醫風教育。要以病人為中心,強化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態度,不時提高患者滿意度,為病人提供優質、便利、價廉、及時的醫療衛生服務,設立醫德醫風舉報信箱,實行隨門診病歷同時發放“病友就診意見卡”做法,接受病人的監督和評判;二是要加強醫療平安教育,以身邊醫療糾紛為例,組織醫務人員開展分析討論,從中吸取教訓,進一步更新醫療平安理念,切實增強風險意識、平安意識和責任意識;三是要強化“三基培訓”每季度舉行一次三基培訓考試,同時採取多種形式的醫療質量檢查評比和醫療護理操作技能競賽活動,進一步提高醫療質量,保證醫療平安,優化醫療環境,改善醫患關係,並按職責和制度的要求。

嚴格實行責任追究。首先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部門、各科室、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和制度。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督導和考核,根據考核的情況,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引發醫患糾紛負有責任的醫療機構領導和醫務人員實行責任追究,該追究行政責任的則追究行政責任,該追究經濟責任的則追究經濟責任,該移交司法處置的則移交司法處置。

嚴把衛生行政“三個准入”關。一是嚴把醫療機構設定准入關,強化衛生行政管理。嚴格依照醫療機構設定規範,人員、房屋、裝置、制度和資金上,一律嚴格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逐條進行審批,缺一不可;二是嚴把崗位人員的資質關,凡是不具備醫護人員資質條件的一律不許在醫護崗位上從事醫療活動,違者按非法行醫論處;三是嚴把醫療技術准入關,嚴格依據醫療機構的等級審批診療專案,重點查處超範圍行醫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偏重罰屢教不改者,不時加強醫療機構自身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穩步而健康的發展。

四、整治措施

要從講政治、講大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一是要高度重視。區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來認識醫患糾紛處置的重要性,將醫患糾紛的預防和調處工作,列入醫院目標管理的重點,並實行一票否決。

制訂醫療糾紛調處工作預案,二是要明確職責。各單位、各部門均應結合實際。成立醫患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崗位人員職責,並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

建立醫患糾紛調處的長效機制,三是要集中排查。各單位要將醫患糾紛排查工作同醫院管理年、醫療質量萬里行、推進平安醫院建立三項活動有機結合起來。做到常抓不懈、警鐘長鳴。

重大突發醫療糾紛事件應急預案3

在醫療衛生機構中,醫療糾紛很難完全杜絕,一旦形成醫療糾紛,會直接或間接地涉及醫患雙方的權益、道德和法律責任問題。因此,必須重視醫療糾紛的防範工作,只有有效地防範醫療糾紛的發生才是解決醫療糾紛的關鍵所在。

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改善服務態度,加強責任心,建立良好的醫患關係,重點防範以上多發環節,在臨床工作中自覺遵守規章制度,嚴格按規範進行診療操作。我院制定醫療糾紛防範的幾個要點:

1、執行查對制度

要求醫護人員把查對意識和醫療責任結合在一起,貫徹於醫療活動中,使其成為醫護人員的基本素質。

2、執行檢診制度

誤診漏診常常是由於診療經驗、技術和責任心等綜合因素造成的。醫療管理有接診、二級查房、會診以及病案討論等制度,嚴格執行這些制度會使誤診、漏診率大大減低。

3、健全病案管理制度

嚴格執行病案管理制度,可減少醫療糾紛以及醫療糾紛的複雜性。病案作為醫療檔案,是醫生對病情分析和處理的真實記錄,當發生糾紛時,它又是出具醫療鑑定和調解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依據。

4、轉變服務觀念

要防範醫療糾紛的發生,醫院和醫務人員必須切實重視患者的權利,轉變醫療作風。

5、嚴格管理,堵塞漏洞

在不斷提高醫療技術水平的同時,預防醫療糾紛的實際手段主要還是靠加強管理、堵塞漏洞,例如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不完善,監督執行不力;科室和部門之間銜接協調不夠;個別醫院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病案和其它醫療文書書寫和管理不規範等。

6、告知義務

醫患關係的改變,消費者意識的抬頭,醫療人員在診療病人的過程中,應充分讓病人與家屬瞭解病人目前的病情,即將採行的檢查或治療之原因和可能之結果,讓病人與家屬感覺受到尊重與參與感。對嚴重副作用的藥物以盡到事前告知之義務。

7、不要輕易承諾

對於病情治療的愈後狀況之措辭應較為謹慎,千萬不要向病人保證能治癒或根治,也不要讓病人有錯誤之期待,對於一個可理解的病人,雖然可能確信病人會有好的結果,也不要輕易給予承諾。

8、注意措辭

解釋病情時,醫療人員應該站在病家的立場思考,以病人與家屬能夠理解的措辭與用語,並確認他們已經正確瞭解所要傳達的訊息。

9、醫護人員應增強法律意識

護理人員必須學法、懂法。對已經發生的差錯和護理糾紛應採取個案分析,對案例進行討論剖析,從法律的角度來認識糾紛產生的原因,使全體護理人員逐漸學法、懂法,並運用到護理實踐中去,提高護士的防範意識和防範能力。

10、重視臨床護理記錄的法律意義

護理記錄不僅是臨床診治病人病史資料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體現了護理質量的高低,是醫療、護理管理的重要工具。具有法律效應,可以成為權威性書證材料,所以必須重視護理記錄的書寫與保管。

11、完善病歷和處方的書寫

病歷是醫護人員臨床思維的憑證,是診療過程中的原始記錄,有很強的書證作用,是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司法鑑定的重要依據。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檔案的記錄存在缺陷,勢必使醫院處於舉證不力的境地,因此,規範病歷書寫是防範醫療糾紛的重要措施。各種醫療檔案應按照有關規定詳細記錄、及時完成,特別是搶救、會診、手術、麻醉、上級醫師查房、交接班等記錄。在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