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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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摘要】本文通過對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論述,將此種特殊侵權民事責任與一般侵權民事責任作出比較,以使動物的管理者或使用者加強自己的責任感,管理使用好動物,使人們的生活更加安定和美好。
【關鍵詞】動物 致人損害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目錄】
一、動物致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概念
二、動物致人損害的基本內容
三、對動物致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法律分析
【引言】動物侵權所引起的責任自古就已經有了,它是一個老話題,但它永遠都不會過時,並且將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人與動物的關係將更加密切頻繁,動物對人的損害將在所難免,所以有必要對此話題再次進行系統論證。
【正文】
一、動物致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我國民法就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規定。這樣規定,也是基於動物對人們財產或人身造成損害比一般物體 有更大的危險性的考慮,其意義就在於它更有利於加強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管理責任,增加對人們安全的保障。由上述可以引申出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概念,即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自己所有或管理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稱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一項古老的法律規則。早在古羅馬《十二銅表法》中,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就以“私法”的一種為法律所規定。現代各國民法中,如《法國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八十五條、《德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條等法條中,都有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法律規定。我國司法實踐中亦出現過大量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案件。在借鑑他國立法、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我國《民法通則》對此作出瞭如上的規定,使受害人獲得救濟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動物致人損害民事責任的內容
(一)動物致人損害民事責任中對動物的法律界定
此類案件中所涉及的動物,一般指為人們管束餵養的動物,它包括:家畜和家禽以及蜂、鳥、蟲、魚,也應包括動物園圈養的野生凶猛動物。山野裡的凶猛動物無管理人可言,其所造成損害,自然也就談不上由誰承擔責任,至於微生物雖在科學上仍為動物或植物,其所造成的損害,培養人是否應信《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承擔責任?這有待於立法上或司法上作進一步解釋。
(二)必須是動物獨立動作造成的損害。
所謂動物獨立的動作,是指動物自身的動作而不是受外人驅使。如未圈養的惡狗將行人咬傷,放養的大公雞將小孩眼睛啄傷,受驚的烈馬撞傷他人或是羊偷吃了他人家的麥苗等,這些都是動物自主行為。如果是受人驅趕、唆使傷人,則不構成本文中的民事責任,而應分別依其法律構成,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三)必須是沒有免除責任的`理由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精神,如果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挑逗,攻擊或者其他過失引起的,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擔責任。另外,按照通例,如果證明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因與被害人有明示或默示的免責約定的,可預先免除責任,例如,約定獸醫、蹄工、馴馬員給動物看病、釘掌、訓練、操縱而受損害的,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故意隱瞞動物危險惡癖外,即可認為預先免除責任。
至於我國法律規定,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是否屬於對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免責問題,本人認為,這並不屬於免責的問題,因為有過錯的第三人,如果受害人當時能夠知其為損害原因,並知他是引起損害的當事人,受害人自然可以直接向該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但如果當時不知誰是引起損害的主體,則仍應先由動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進行賠償,不得以第三人的過錯為由而拒絕。只有在查清第三人時,根據“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取得對第三人的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