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可以不必修改的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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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一種非常重要的結匯方式,賣方在收到買方為其開立的信用證時,應在第一時間對信用證的條款仔細稽核,如果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買方修改信用證,但是改證又涉及修改費用和時間的問題,本文主要探討了信用證出現問題時也可以不必修改的幾種情況。
  [關鍵詞] 信用證 結匯方式 改證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一種非常重要的結匯方式,買賣雙方在互相不太信任的情況下通常都會選擇使用信用證。因為信用證是一種銀行的信用,銀行處在第一付款人的位置,且銀行付款的條件只是稽核單據,而不去檢視貨物,因此賣方只要保證所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就可以了。這也使得信用證的條款顯得非常的重要,買方在合同簽訂後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到開證行及時為賣方負責開立信用證,賣方收到信用證時,也應在第一時間對信用證的條款仔細稽核,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買方修改信用證。但是如果信用證需要修改,從賣方提出修改要求到他收到信用證的修改正本,即使各當事人都盡職盡責全力以赴,用最快的辦事速度,也不會少於十天半月。另外修改信用證,銀行還要加收額外費用(改證費和通知費),加之外國商人的金錢觀念和時間觀念都極強,而且市場行情也在不斷地動盪變化,因此作為買方,他們都很不情願改證、展證(延長信用證的裝運期和有效期,也是修改信用證的範疇之一),使自己承擔更多的費用和風險。那麼我們能不能尋找到這樣一種途徑,不改證而又能做到一致,從而使出口貨物安全及時結匯呢?實踐的回答是:在很多情況下是可以的。以下的幾種情況賣方就可以做出靈活的決定。
  
  一、信用證的英文拼寫出現錯誤
  
  一份英文的信用證少則兩三頁多則五六頁甚至更多,因此難免會出現一些字母、單詞的拼寫錯誤,但並不是所有的錯誤都需要修改。如果出現錯誤的內容非常的`重要,如貨物的名稱,公司的名稱等,那賣方就一定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如果問題不嚴重如拼寫錯誤出現在無關緊要的位置或者不會影響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對貨物描述、貨物品質、數量、信用證金額等重要資訊的正確理解,信用證各當事人不會因為拼寫錯誤可以對信用證內容作出各自不同的解釋時就不需要修改信用證。賣方在製作單據時,可以對信用證的拼寫錯誤作一點技術處理,在這些拼寫錯誤的字詞旁邊加上正確的拼寫,並用括號括起來;當然,有時候也可以不理會拼寫錯誤,按照信用證來做就好了,將錯就錯,但必須做到單單一致!
  
  二、關於數量溢短裝條款
  
  在實際業務中,對於大宗散裝商品,如農副產品和工礦產品,由於商品特點和運輸裝載的緣故,難以嚴格控制裝船數量。此外,某些商品由於貨源變化、加工條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後出貨時,實際數量與合同規定數量有所上下。對於這類交易,為了便於賣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規定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規定交貨數量可在一定幅度內增減。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在金額不超過信用證規定時,對於僅用度量衡制單位表示數量的,可有5%的增減幅度。如果在數量上加有”大約”一類的詞語,則可有10%的增減幅度。 當信用證根據合同條款對貨物數量,作了溢短裝條款的規定,但對信用證金額卻沒有作相應規定,允許金額有一定的增減幅度,這就導致了信用證項下數量與金額的規定不相匹配。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就要看實際出貨的貨款金額有沒有超出信用證的總金額。當出口方的發票金額超過信用證金額時,可能遭到銀行的拒絕;即使銀行接受了該發票,銀行承擔的付款責任也僅僅限於信用證規定金額,而不是發票金額。所以說,溢裝部分的貨款沒有信用證收匯的保證。這種情況下就要修改信用證,這就是說,對有溢短裝條款,而金額未做相應規定的信用證,出口方在貨物裝運數量上受到限制,但是,當出口方預計貨物數量不會超過信用證規定金額時,就不一定非得要求修改信用證,在發貨時,控制好貨物數量,不溢裝貨物就可以了。如果買賣雙方屬於長期交往,互相信任,如果金額超出了信用證的總金額,賣方也可以做一下變通,採用繕制兩份單據,其中一份完全按信用證金額通過銀行交單收匯,多出的那些金額你改成T/T收匯,賣方直接寄單據給買方就可以了。
  
  三、分批裝運
  
  如果合同條款規定允許分批裝運,而信用證條款:PARTIAL SHIPMENT:NOT ALLOWED或者是沒有顯示“允許分批裝運”,但也沒有顯示“禁止分批裝運”,在這種情況下,也不必修改信用證。因為一是如果信用證條款與合同不一致時,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執行,二是按照UCP500第四十條對分批裝運的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允許分批付款/或分批裝運”,這就是說,只要信用證沒有明確表示“禁止分批裝運”,就是允許分批裝運。因此,當信用證對分批裝運沒有作出任何表態時,就是“允許分批裝運”,不必要求進口方對該條款進行修改。
  
  四、雙到期的信用證
  
  信用證如果沒有規定裝運期 ( Latest date for shipment ),以信用證的有效期 ( Latest date for negotiation )掌握裝運期,即俗稱 “雙到期”。雙到期信用證是指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期和有效期在同一天。UCP500第四十二條規定:“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到期日為付款、承兌或議付規定的到期日可解釋為提交單據的到期日。單據必須於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提交。”雙到期的信用證,出口方如果在信用證的有效期結束時裝運貨物,沒有制單、交單議付的時間,這種雙到期信用證需要修改。是不是所有的雙到期信用證都需要修改呢?如果雙到期的日期是合同裝運期後的15天以後的日期,雙到期已經包含了出口方在裝運後製單、交單議付的時間了,那麼,出口方就沒必要再要求進口方修改信用證了。所以賣方在遇到雙到期的信用證時只要適當提前裝期,在限定日期交單議付問題就迎刃而解。
  
  五、信用證沒有明確規定交單期限
  
  交單期限是為了保障信用證申請人的權益而向受益人規定的,它要求受益人在貨物裝運後一定期限內,向銀行交單議付。信用證中通常會做出以下條款“persentation of documents with more than 21 days after B/L date are allowed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L/C”(賣方應在提單簽發日期後21天內到銀行交單議付,且應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貨物發運裝船後,若受益人在交單期內,沒有及時交單,銀行就解除必須付款的責任。這裡要提醒一下:簽發日期=提單日期=開船日期。而提單一般要開船後2天~5天才能拿到,所以大家一定要算好時間。如果信用證上沒有規定交單期限,賣方何時交單呢?一定要修改信用證加上交單時間嗎?按照UCP500第四十三條對到期日的限制的規定:“除規定交單到期日以外,每一要求提交運輸單據的信用證還應規定一個裝運期後必須按照信用證條款交單的特定期限。如未規定期限,銀行將不接受晚於裝運日21天后提交的單據,但無論如何,單據不得晚於信用證到期日提交。”這就是說,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交單的特定期限,我們就可將交單期視為21天。對沒有規定交單日期的信用證,不必修改該項條款。
  以上列舉了幾種信用證出現問題時,賣方不用急於要求買方修證的情況,但是作為賣方而言,也一定要謹慎的稽核信用證的條款,不可麻痺大意,且如果需要修改信用證,最好也要等到收到銀行的修改通知時再組織貨源,以免買方不配合改證時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參考文獻:
  [1]蘇定東王群飛:國際貿易單證實務.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3月版
  [2]餘心之:新編外貿單證實務.對外經貿大學出版社,2005
  [3]薛岱:國際貿易實務.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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