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中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對FDI、技術溢位及福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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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中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對FDI、技術溢位及福利的影響
[內容提要]開發中國家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對FDI、技術溢位以及本國的福利水平具有重要的影響。本文通過Nash—Counot兩階段博弈模型,分析了開發中國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對技術溢位率均衡和產品的市場均衡以及本國福利的影響,最後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智慧財產權保護,FDI,技術溢位,福利  引言  近年來,開發中國家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對FDI過程中技術溢位及福利的影響倍受關注。相關理論和經驗文獻的研究呈現出多角度、多層次的發展態勢,但在許多方面結論並不一致。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對技術溢位的影響方面,按照技術外溢理論,FDI進入開發中國家會直接或間接帶來技術上的轉移,使得開發中國家企業可以通過技術模仿等方式獲得技術溢位的經濟效應。Diwan和Rodrik(1991),Grossman和Helpman(1991),Glass和Saggi(2002)等學者利用南北技術擴散模型的分析認為,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既會降低已開發國家技術創新率,也會減少開發中國家的技術模仿率。原因是已開發國家可能會由於智慧財產權的實施而保護了自己技術的擴散,從而形成技術壟斷,喪失技術創新的動力。相應地,智慧財產權的實施也使得開發中國家由於模仿成本的提高更難以獲得技術溢位。Mansfield等(1981)經驗研究證明了加強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會增加開發中國家的模仿成本,不利於技術在開發中國家的擴散。但是他們的研究忽略了開發中國家不同的技術差距對技術溢位的影響,因此無法把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對技術溢位的短期和長期影響納入模型考察。張亞斌等人(2006)彌補了這一空白。但由於模型的限制,沒能把智慧財產權保護同開發中國家引進FDI聯絡起來進行深入考察,因而難以準確認識智慧財產權保護與技術溢位的關係,從而也無法把握開發中國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到底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許多開發中國家由於擔心本國會遭到福利損失和承擔更多的智慧財產權成本而猶豫是否對國外的技術引進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對開發中國家福利的影響,相關文獻研究仍存在爭議。比如,Helpman(1993)認為智慧財產權保護會降低東道國的福利水平。Markusen(2001)認為如果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夠誘使外國企業從出口產品轉為在東道國生產,東道國的福利會因此而改善。他們的觀點都能在實踐中找到部分經驗支援,但缺乏理論解釋的一般性,原因在於他們的研究只考慮到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會導致技術溢位率降低,減少了本國企業的利潤;卻沒能認識到開發中國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會降低FDI進入的門檻,促進更多的FDI的進入,從而可能提高消費者的福利水平。許多研究文獻表明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會增加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的FDI。Lai(1998)在其理論模型裡證實開發中國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會增加已開發國家FDI的進入。Lee和Mansfield(1996)使用自己開發的測度指數,對美國公司從1990-1992年在各國的直接投資額進行了迴歸分析,發現智慧財產權保護較強的國家一般能夠吸引更多的FDI流量。因此,開發中國家的福利是否改善取決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後,更多的FDI的進入導致本國企業的利潤損失和消費者福利提高二者的比較。本文通過構造一個Nash—Counot兩階段博弈模型,把開發中國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引進FDI、技術溢位和本國福利的變化納入到一個整體的模型框架進行考察。具體回答了開發中國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如何影響外國企業和本國企業的行為?從而如何影響技術溢位率均衡及本國的福利水平?  無智慧財產權保護的FDI與技術溢位:Nash—Counot均衡分析  為了採用Nash—Counot兩階段博弈模型,須假定:①開發中國家只有兩個企業,外國企業與本國企業;②兩個企業生產同種產品,但是產品的`成本因技術的差別而不同;③兩個企業都瞭解市場需求,共同生產本國市場需要的該種產品的全部,並且利潤非負;④外國企業對本國採取FDI的形式,擁有比本國企業更先進的技術,表現為博弈前本國企業和外國企業生產單位產品的邊際成本差距,由於外國企業具有技術優勢,產品的邊際成本小於本國企業。  技術溢位是已開發國家在向開發中國家FDI過程中技術的非自願性擴散,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實現:示範和模仿效應、市場競爭效應、產業關聯效應以及人力資本的流動等。本文選擇模仿作為技術溢位的主要途徑,這是因為技術模仿已經成為後開發中國家趕超已開發國家企業先進技術的重要手段。技術模仿可以提高本國企業的勞動生產率,降低生產的邊際成本。相反,技術溢位雖未降低外國企業的邊際成本,但本國企業技術水平的提高增強了自身的市場競爭力,外國企業可能會失去部分市場份額。因此,外國企業有積極性預防技術的溢位。  Nash—Counot兩階段博弈的第一階段,兩個企業為獲得和預防技術溢位而進行財務決策,技術溢位的結果取決於兩個企業的利潤最大化目標。假定本國企業獲得技術溢位的支出為g,增加支出可以獲得更多的技術溢位,但不能獲得技術的完全溢位,也就是本國企業不可能達到外國企業的技術水平。外國企業預防技術溢位的支出為p,增加支出可以降低技術溢位,但不能使技術溢位降低到零。在該階段,兩個企業為獲得和預防技術溢位各自選擇最優的支出,博弈的結果決定了均衡的技術溢位率水平。如圖a所示,Rg(p)和Rp(g)分別是兩個企業的支出反映曲線,可以看出,技術溢位率水平取決於兩個企業的獲取和預防支出。給定外國企業為預防技術溢位的支出,本國增加支出可以提高技術溢位率水平,但不可能使獲得100%的技術溢位;給定本國企業為獲取技術溢位的支出,外國企業增加預防技術溢位的支出可降低技術溢位率水平,但無法使技術溢位率降低到零。圖中箭頭表示技術益出率的增減方向。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