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上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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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上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利用
我們處在一個飛速的,全球化、知識經濟、資訊經濟等強勢話語成為時代的主旋律。在這樣一個新時代裡,每時每刻都在全球範圍內生產、傳播、利用資訊。作者以為,這些資訊既然是人類的創造,與以往相同的是,有關的經營權、版權、言論自由等權利,仍然需要保護,在其行使中,也可能侵害他人的某些權利;但是,關於傳播的規則應該不同於以往,假如仍然用現行的價值觀來衡量網路傳播,必將阻礙它、窒息它,判定網上智慧財產權的標準和規則必然要有所發展。作者的有些提法不無值得商榷之處,但其思維角度卻應該說是有啟發意義的。

  網際網路上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已引起了眾多已開發國家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的關注和重視,各自都在積極地尋找對策。網路的起源地美國早於1995年即提出了全國性資訊基礎設施報告,並於1998年10月頒佈了《千禧年著作權法案》;1996年9月歐盟執委會也頒佈了《資訊著作權及相關權綠皮書(補充)》;最值得矚目的是聯合國下設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1996年12月20日通過了由近一百六十個國家的專家制定的主要涉及作者在機網路上權利的《WIPO版權條約》和《WIPO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除此之外,日本、加拿大等國家也都出臺了相關的法律。

  自1987年北京計算機所建成第一個郵件節點以來,網際網路在中國已經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特別是1994年ChinaNet、ChinaGB、Casne及CERN四大網際網路的開通執行,更是大大加快了網際網路在我國前進的步伐。據估計中國的網民數目已非常可觀並以高速度增長。同時中國的網路服務商也由1995年的四五家迅速發展到現在的一百多家,而預備註冊的則達三四百家之多。網路的高速發展在給中國經濟帶來新的增長契機,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同時,也給中國的法律特別是智慧財產權法帶來了巨大的衝擊。2002年我國有關網路智慧財產權糾紛的案件就有110件左右,而在我國現行智慧財產權法裡卻找不到明確的有關網路智慧財產權的規定,保護網路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可以用匱乏來形容。因此?對網上智慧財產權題目的研究在我國已具相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免費利用例外原則

  網際網路對聊天室、論壇、留言板、專題討論區、公共調查等區域上面的文章是不支付稿酬的,相反,作者卻要為此支付上網費和電話費。這體現了網際網路的互動性,也說明至少在某一方面,作者在網際網路上的智慧財產權已經小於原來的規定範圍。傳統的智慧財產權觀念以為,免費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只是包括供個人、欣賞、評論等例外。但是在網際網路時代,對資訊的大量需求將來自個人的學習等需要,因此,對網上資訊免費利用的例外可能成為一項原則。

  從前,智力成果往往以紙介質為主要的載體,其傳播的本錢是由、貿易的生產本錢、流通本錢和均勻利潤組成的,用不同的標準加以衡量的,比如寫作的字數、發行的總碼、商標的現實收益價值、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現實收益或預期收益價值,等等。智力成果是人們進行思想獨創活動創造精神產品使用價值的生產活動,與物質資料的生產與流通活動一起成為社會生產活動。這是人們普遍接受的價值觀念。當然,我國人民接受這一觀念還只是近十餘年的事。因此,,在我國,盜版(非法使用他人智慧財產權)活動還非常猖獗,反盜版還是一件急需的工作。然而,資訊經濟時代的迅速來臨已經使人們越來越多地留意到傳統智慧財產權的侷限性。實在,這種侷限性不是智慧財產權所獨佔的,而是產業經濟時代一切社會商品和服務所共有的。以前,商品和服務的生產或提供凝聚著大量的勞動時間和治理本錢,為公平起見,法律禁止人們通過仿造、假冒等廉價的對已有的技術產品或服務進行生產牟利。

  但是,資訊經濟時代與此不同,由於商品和服務的生產和治理本錢開始大大降低了。固然我們任何時候都不能否認思想的獨創價值和生產本錢,但是與過往相比,寫作或發明或出版發行或推出新產品、新服務所用的勞動時間無疑在大大縮短。而勞動時間是衡量產品價值的惟一標尺。有人可能會爭辯說:固然勞動時間是縮短了,但商品和服務的技術含量增加了,技術也有其本錢。因此,其價值並不能降低。反駁的理由是: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所使用的技術方法和技術工具越來越多,這種技術含量的增加並不能說明本錢的增加。由於,產業經濟時代是技術的飛速發展時代,積累了大量的.人類技術成果,其中相當大一部分的技術成果已經進進公共領域,為人類自由共享。人們使用這部分技術是無須支付用度本錢的。因此,與以往相比,由於人類具有了非常雄厚的科學技術基礎知識,我們極大地節約了生產和流通本錢,極大地加快了技術更新的速度和商品、服務流通的速度。而這就使我們開始進進資訊經濟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