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彌補和利潤分配的順序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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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彌補和利潤分配是財務與中的重要之一。但是,我國現行會計法規對於虧損彌補和利潤分配的規範或者不明確,或者容易產生歧義,了會計資訊的質量。  一、虧損彌補的來源和順序  我國關於虧損彌補的會計法規主要有《公司法》、《財務通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等。  《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這條規定沒有闡明虧損彌補的順序,但可以從行文中推斷,法定公積金補虧在當年利潤補虧之前。該條規定應注意的問題是,虧損彌補的物件不是上一年度虧損額,而是上一年度末(累計)未彌補虧損額,因為上一年度虧損額顯然首先用上一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潤彌補,這樣彌補後上一年度末可能不但沒有虧損,而且有未分配利潤。  《公司法》第179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該條規定說明,公積金可以彌補虧損,但是並沒有明確公積金是單指法定公積金,還是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和資本公積之和。從《公司法》行文的順序推斷,似乎應是後者。但問題是,對這三個公積金彌補虧損的順序仍未交待清楚。另外,《公司法》中的“法定公積金”與《企業會計制度》中的“法定盈餘公積”用詞不一致。  《企業財務通則》第31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五年內用所得稅與利潤延續彌補。延續五年未彌補的虧損,用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彌補。”這條規定很容易使人產生誤解,因為它沒有明確指出,此條所規定的年度虧損是指繳納所得稅後出現的虧損。會計上出現年度虧損不一定就會出現納稅虧損,會計上有年度利潤也不一定就不會出現納稅虧損,因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以年度利潤為基數按照稅法調整得出的。會計上的年度虧損顯然首先用本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潤彌補;會計上虧損彌補的物件應當是上一年度末(累計)未彌補虧損額,即現行會計制度中“利潤分配 -未分配利潤”賬戶的年初借方餘額。  《企業財務通則》第31條所規定的應該由稅法規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11條對年度納稅虧損彌補的規定是:“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企業財務通則》第32條規定:“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按照國家規定轉增資本金等。”但在此沒有提到任意公積金,也沒有說明資本公積、法定公益金是否可以彌補虧損,若與《公司法》第179條相對照,則對此仍有疑問。可以看出,《企業財務通則》對會計虧損彌補的來源和順序的規定並不明確。  《企業財務制度》第65條指出,盈餘公積金(包括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可用於彌補虧損。但同樣沒有說明資本公積、法定公益金是否可以彌補虧損。可見,該規定對彌補虧損的來源和順序的規定也不明確。  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規範問答第3號-彌補累計虧損的來源、程式及資訊披露》(以下簡稱《問答》)對上市公司彌補累計虧損的來源和順序作了規定,即:①公司當年對累計虧損的彌補,應按照任意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的順序依次彌補。法定公益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②公司採用上述方式仍不足以彌補累計虧損的,可通過資本公積中的股本溢價、接受現金捐贈、撥款轉入及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部分加以彌補。  《問答》明確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累計虧損彌補的來源和順序,解決了《公司法》及財務會計制度沒有明確規範的問題。但是《問答》僅對公開發行證券公司有效,而對於其他公司仍然沒有明確的規定。  《問答》規定資本公積中的股本溢價可以彌補虧損,也值得商榷。因為股本溢價是股東對公司投入資本的一部分,我國計入股本的'投入資本僅是股票股數乘以股票面值,而股票面值僅是1元,因此大部分投入資本被計入股本溢價。用股本溢價彌補虧損等於是用投入資本彌補虧損,會產生不良後果。  筆者對彌補虧損的來源和順序的理解如下:  1.如果本年度有年初未分配利潤(“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貸方有期初餘額),那麼本年度的會計虧損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賬戶,由年初未分配利潤彌補。彌補結果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出現貸方餘額,即為年末未分配利潤;若該賬戶出現借方餘額,即為年末未彌補虧損。  2.對於上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在本年度應按照任意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的順序補虧,但彌補虧損後的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3.若任意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仍不足以彌補虧損,再用資本公積中的接受現金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貨幣資金折算差額等非準備專案彌補虧損。資本公積中的股本(或資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股權投資準備等專案不得用於彌補虧損。  4.若上述專案仍不足以彌補虧損,則用計提法定盈餘公積和法定公益金前的本年度利潤彌補虧損。  5.不應將會計虧損的彌補和年度納稅虧損的彌補混為一談。年度納稅虧損的彌補應在稅法中規定。因年度納稅虧損彌補情況不能在《企業會計制度》所設定的會計賬戶中清晰地得到反映,所以建議在賬戶外設定“年度納稅虧損彌補登記簿”,詳細記錄年度納稅虧損的彌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