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股東可分配利潤限額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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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股東可分配利潤限額的探討
引言  公司法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利潤分配。從上述規定來看,公司股東可分配的利潤限額為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含法定公積金及任意公積金)後所餘的稅後利潤。由於利潤是會計核算的結果,不同的會計主體選擇對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總額會產生直接影響。如例1所示,母公司主體與合併集團主體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產生了巨大差異。同理,不同的會計核算方法也會對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產生影響。那麼公司究竟應如何確定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限額?
  
  會計主體選擇對可供分配利潤限額的影響
  
  從公司法的角度,利潤分配是以公司這一法律主體進行的,但由於利潤分配的依據是利潤這一會計結果,因此會計主體的假設成為利潤分配中不得不考慮的又一因素。
  與法律主體不同,會計主體更多地基於經濟意義,遵從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於一個沒有投資子公司的公司,僅需編制公司本身的財務報表,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是相同的。但一個擁有一家或多家子公司的母公司,在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的同時,還應當提供合併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突破了法律主體的限制,以集團為會計主體,將所投資的子公司報表納入合併報表範圍,其合併後形成的淨利潤及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與母公司會計報表可能不盡相同。就目前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其不同主要產生於兩方面因素:一是由於集團內部交易進行抵消後對合並淨利潤的影響;二是在集團內了公司計提盈餘公積的情況下,合併報表需對母公司所佔份額補充汁提,因此減少了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
  對於第一項因素,由於母公司能夠對子公司實施控制,因此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或子公司相互之間更易於進行顯失公平的內部交易,從而扭曲了公司當期或未來的盈利能力。而母公司對子公司實施權益法核算,因此這種因內部交易尚未實現的利潤(或虧損)應當從利潤中扣除,即應採用合併報表的淨利潤作為利潤分配的依據。
  對於第二項因素,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股東,柱子公司持續經營的情況下,子公司從利潤中已計提的盈餘公積部分不可能再分配給母公司,那麼母公司的股東也不可能重複分配這部分盈利。因此,雖然按照權益法母公司已將子公司全部淨利潤按照母公司所佔份額計入了母公司的淨利潤中,但在計算母公司股東可分配利潤時還必須扣除母公司投資後子公司累計計提的盈餘公積中母公司所佔份額,也即按照合併報表的口徑計提盈餘公積後的可分配利潤才能成為母公司股東利潤分配的依據,這也是合併利潤分配表之所以要求補充計提子公司已計提公積金的一個重要原因。
  那麼,是否以集團為主體編制的合併會計報表就可以完全作為利潤分配的依據呢?我們知道,母公司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投資,除了對子公司的投資外,還包括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情況。這兩種情況下,所投資的公司如計提盈餘公積,其形成的利潤可供母公司股東分配的情況與子公司類似,但由於其不納入合併報表範圍,因此在合併報表中也沒有對其已經計提的盈餘公積從可供分配利潤中扣除。因此,權益法核算的合營公司或聯營公司計提的公積金也應當按母公司所佔份額從可供分配利潤中另行扣除。
  由此可見,股東利潤分配的限額不能單一地依照某個母公司或者合併的財務報表,而應當結合二者分析調整後才合理、合法。在合營公司及聯營公司的利潤對母公司及合併淨利潤不構成重大影響的情況下,也可以選擇合併報表的可供股東分配利潤作為公司股東利潤分配的依據。
  例1:甲公司2005年度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如表1。
  
  上述討論是針對目前執行的會計準則。我國2007年將開始執行的新會計準則規定,母公司對於子公司的投資應採用成本法核算,在編制合併報表時對子公司的投資先調整為權益法,然後再進行合併抵消。這樣,母公司報表的淨利潤與合併淨利潤之間增加了一項對子公司利潤權益法核算的差額。由於利潤分配實質是針對法律主體的,那麼母公司計提公積金的利潤依據尚需要法律重新規定,但對股東可分配利潤的限額仍可沿用上述結論,即由合併的可分配利潤扣除母公司計提的公積金,再扣除權益法核算的.投資公司計提的公積金母公司所佔份額後的金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