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依據持股時間限制股東共益權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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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依據持股時間限制股東共益權探析
[論文關鍵詞]上市公司 持股時間 股東共益權
  [論文摘要]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之後,針對上市公司的收購和兼併活動將進入到活躍的階段,部分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較低的公司通過在公司章程中設定一定的條款限制股東權利來防禦敵意收購。本文依據股東權利的分類、同股同權的適用原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中國資本市場的現狀,對上市公司依據股東持股時間限制股東提案權、表決權等共益權的行為進行了簡要分析。
  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流通股與非流通股的利益趨向一致,股份可以流通,中國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將逐步顯現,併購重組將成為其中最為生動的體現形式。在國內A股市場,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低於30%的上市公司有五百多家,大股東控股比例過低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在二級市場被收購而喪失控制權。為此,部分公司在章程中增加了“金色降落傘”、“分級董事會”、“絕對多數條款”等內容,以防禦敵意收購。這些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將直接決定其能否在遭遇敵意收購時發揮作用。如果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或者有明顯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收購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宣佈相應條款無效,公司苦心設定的反收購屏障也就化為烏有。例如:有的公司在章程中提出只有持股達到一定的時間,才有資格提名董事、監事,才能提出股東會議案,不少學者認為其違背了同股同權的基本原則,侵犯了股東的權利。本文將針對上市公司依據持股時間限制股東權的行為做簡要分析。
  一、股東權的含義及同股同權的適用原則
  《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學理上將股東權理解為基於股東身份所產生的一種法律地位,是股東身份產生的全部權利的集合體。依據股東權行使的目的和內容為標準進行劃分,股東權可以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這是公司法上對股東權最基本的分類。凡以股東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可單獨主張的權利為股東自益權,主要是財產權,如股利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優先權、股份轉讓權、股票交付請求權等。股東為自身利益的同時兼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為股東共益權,主要是管理權,如表決權、代表訴訟提起權、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和召集權、提案權、質詢權、股東大會決議撤銷訴權、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確認訴權、累積投票權等。
  股東權有兩個最基本的原則,有限責任原則和同股同權原則。有限責任原則是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這一原則不存疑義。但是同股同權原則是適應於股東權的自益權部分的,不能將同股同權的原則不加權能區分地適用於整個股東權。在股權分置的情形下,將同股同權原則擴大到整個股東權益曾導致很長一個時期控股股東主宰公司的所有重大決策,大股東的意志就是公司的意志,小股東的共益權形同虛設。為了保護小股東權益,中國證監會2004年釋出了《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創造性的建立了股東分類表決制度,公司重大決策需經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在目前已近完成的`股權分置改革中,這種分類表決的體制對改革的公平性和順利實施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中國資本市場發生了質的變化。小股東的權益需要保護,長期持股人的權益也應該得到保護。股東權必須從法律規範上將其區別為共益權與自益權,對同股同權在自益權和共益權部分分別適用,以此尋求股東權權能的合理配置,達到全部股東共益權的最佳合理實現方式。新《公司法》尊重股東自治,允許股東共益權行使的個性化,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可以按照章程約定而不是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選舉董事、監事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等。
  二、《公司法》對通過持股時間限制股東共益權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