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道德哲學的內在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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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忠”和“恕”是兩種直接相關但又互不相同的心理過程,在孔子的倫理思想中,它們也代表著兩類密切關聯但又彼此區別的道德原則。通過對這兩個概念的剖析,我們可以揭示出孔子道德哲學的內在理路。這就是:“人之道”(即仁與義)的實現從根本上講是人自然本性的實踐化;人的自然本性對於作為人的行為動機的情感而言,就是人的心理或情感居於一種最內在、最本然的狀態(即忠);只有當我們能夠迴歸並持守這種最內在、最本然的心理情感狀態時,才會在生活實踐中自然流露出對事物的公正之心和同情之心(即恕)等確定性的道德情感;我們既可以依公正之心確立自己對待事物的基本準則,也可以把同情心運用於實踐,從而通過“己欲達而達人,己欲立而立人”和“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方式實現道德關懷物件的普遍化;整個社會的道德秩序就是在“忠”和“恕”這兩種德性情感之上得以建立和遵循的。

孔子道德哲學的內在理路

關鍵詞:孔子;道德哲學;內在理路;忠;恕。

孔子說:“吾道一以貫之。” 曾子明確表示,孔子的這種“一以貫之”的“道”就是“忠恕”。(《論語·里仁篇》。以下所引《論語》只注篇名。)這就是說, 在孔子本人及其主要弟子看來,他關於“仁”的倫理思想是自成一個體系的,因為它有一個貫穿本末始終的基本的東西——“忠恕”。

所謂“自成一個體系”,對於倫理思想而言,就是有一個邏輯的起點或先驗的形上原則,有一個由這一起點衍生而出的基本的結論或實踐法則,其他的一切原則或規範都是建立在這一基本的主線基礎之上的。既然孔子本人及其門人認為,這一基本的主線或理路就蘊含在“忠恕”之中,所以,我們或許可以通過對“忠”和“恕”兩個概念的剖析,把孔子道德哲學的這種內在理路挖掘出來。

一、“恕”和“忠”的概念剖析

對於“恕”的倫理含義,一般人是沒有什麼疑問的。因為《論語》有一句明明白白的話:“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衛靈公》)這就是說,“恕”,在倫理學的意義上,意味著這樣一條道德法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但是,孔子為什麼要把這種基本的道德法則歸結為“恕”?或者說,孔子為什麼會認為,這基本的道德法則應當在“恕”的基礎上建立起來?這意味著什麼呢?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我們有必要首先分析一下“恕”字原本的含義。

《周禮·大司徒》說:“如心曰恕”。從字的構成上講,“恕”是由“如”和“心”兩個字組成的。“如”,即“比如”,“相似”,“相比”的意思;“心”即心靈,指人的情感或思想。所以,所謂“如心”,就是“心相似”、“將心與心相比”。《聲類》說:“以心度物曰恕。” 《賈子·道術》說:“以己量人謂之恕。”王逸在注《楚辭·離騷》“羌內恕己以量人兮, 各興心而嫉妒”句時說:“以心揆心為恕。”這一些闡述都是在“將心比心”這個意義上理解“恕”的。因此,“恕”,從其本來的含義看,就是“將心比心”或“推己及人”的意思。所謂“將心比心”或“推己及人”,從心理學的角度說,實際上是人的一種特有的心理情感能力——同情心的表現。我是人,他人也是人;我不喜歡的,他也應當不喜歡,所以,我自己不喜歡的東西是不應當強加給別人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正是人們在自己內在同情心的基礎之上“將心比心”、“推己及人”的結果。既然可以從自己的本心出發,通過設身處地和角色置換得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結論,我們當然也可以從同一心理情感出發,得出另一與此相對的倫理原則——“己欲立而立人, 己欲達而達人”。這兩種說法,是同一思想情感基礎上推演而出的,因而具有同樣的本質,所以,實質上是同一個原則即“恕道”的不同表達方式,是同一件事的兩個方面而已。

由此可見,被稱為儒家道德金律的這兩條道德原則以一個“恕”字便可以涵括,或者說,都是從“恕”(同情心)的基礎上推匯出來的。“恕道”是“恕心”實踐化的表現。

那麼,“忠”又是一種怎樣的概念呢?它具有怎樣的倫理意蘊?

《周禮》疏曰: “中心曰忠。” 從字的結構看,“忠”由“中”和“心”兩個字構成,也是一個心理性的概念。“中”表示位置居於“中間”、“中正”或“不偏不倚”;“心”則表示某種心理性的東西,如情感、思想等。所以,“忠”在古漢語裡的基本含義是雙重的。作為名詞性概念,它指人最內在的,某種不偏不倚、公正無私的思想情感。《左傳》載:前582年,範文子:“無私,忠也。”前651年,荀息:“公家之利,知無不為,忠也。”這裡,“忠”就是“公正無私”的意思。但是,人的這種公正無私的思想情感是怎樣來的呢?這就牽涉到了“忠”的另一層涵義,即其作為動詞性概念的涵義。作為動詞性概念,“忠”主要是指人反觀、體驗自己心中最內在、最自然的東西(情感)的活動。《國語·周語上》說:“考中度衷,忠也。” “中”既“中心”,這裡指最內在、最自然的內心(思想、情感等);“衷”是衣服之“中”(中衣),後來由外入內,成為內心的代詞——衷心。這就是說,人反觀、體驗並反思自己心中最內在、最自然的東西(情感)的活動即是“忠”。所以,在這裡,“忠”實際上被理解為,是去尋找一種沒有有針對性的、沒有具體發動的情感狀態,即人的情感的本原狀態,或者說已經發動的情感的最初源頭。人找到並居於了這種情感的本原狀態,其情感就居於一種最本原的自然狀態。我們知道,先秦哲學思維上的大背景是“天人合一”的觀點。在這種觀念看來,人真正居於自己自然狀態的時候,其本性是與天地的本性相通或一致的。儒家的思維當然也無出其例。先秦儒家在天人關係上的特殊之處在於,他們認為,天地的自然本性,最根本的就是其道德本性,所謂人與天地自然本性的一致,實際上是其道德本性的一致。所以,在他們看來,人“迴歸並執守自己最內在最本原的思想情感的自然狀態”,就是迴歸並執守自己與天地的道德本性一致的德性心理狀態。天地的道德本性是“厚德載物”、“公正無私”,所以,人從“忠”的情感狀態出發,自然會得出公正無私的道德行為。由此看來,以上所說的“忠”的兩方面的涵義實際上是一致的:只要我們真正地迴歸並執守著自己最本原最自然的情感狀態,我們自然同時居於一種公正無私、不偏不倚的心理狀態之中,或者說,只要我們真正從自己最內在最真實的自然情感或本性出發,我們就自然會公正無私、不偏不倚。

另外,在先秦的道德文化中,“忠”還有“誠實”的意思。《周禮》疏“忠”時說: “中,下從心,謂言出於心皆有忠實也。”這就是說,“忠”的情感要求於人的是誠實或真誠,即完全地把握並遵循這種自然的情感。為什麼人們會賦予“忠”以“誠實”的含義呢?我們認為,其根本原因在於在於其心理學意義上的密切相關,即“忠”和“誠”實際上是兩種密不可分的心理狀態。如上所說,“忠”,從心理學的意義上講,是這樣一種心理過程:人反觀、體驗並反思自己心中最內在、最自然的東西(情感)的活動。人要返觀並持守自己的最自然最內在的本性或情感,即做到“忠”,是要克服困難、排除世俗社會強加給我們的各種“雜念”的,或者說,“忠”首先要求人在情感上做到順乎自然,真誠無欺,向內尋求。所謂“順乎自然,真誠無欺,向內尋求”就是“誠”。只有當真正做到了“誠”,我們才能達到“忠”的情感狀態。“誠”是為了達到“忠”,能“忠”者,必然“誠”。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忠”與“誠”本原地聯絡在一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