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要約收購的概述-法律論文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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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要約收購的概述-法律論文範文

對要約收購的概述-法律論文範文
(一)上市公司的收購
上市公司的收購,是知投資者為達到對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者兼併的目的,而依法購買其已經發行上市的股份的行文。其本質是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的過程。上市公司作為一種特殊的企業形態,是構建證券市場的最基本元素,由於證券市場特有的運作規則,使得上市公司收購與一般的公司收購行為具有很大的差異,具體表現為證券監管機構對上市公司收購嚴格的規制程式。
收購上市公司,有兩種方式: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而後者是更市場化的收購方式。從協議收購向要約收購發展,是資產重組市場化改革的必然選擇。
1.協議收購與要約收購
協議收購是收購者在證券交易所之外以協商的方式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簽訂收購其股份的協議,從而達到控制該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購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
要約收購是指要約人為獲得或加強對目標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所採取的通過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向該公司相關證券持有人公開發出要約的方式買入其持有的目標證券的行為。與協議收購相比,要約收購要經過較多的環節,操作程式比較繁雜,收購方的收購成本較高。而且一般情況下要約收購都是實質性資產重組,非市場化因素被儘可能淡化,重組的水分極少,有利於改善資產重組的整體質量,促進重組行為的規範化和市場化運作。
2.協議收購與要約收購的區別
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交易場地不同。要約收購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進行,而協議收購則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場外通過協議轉讓股份的方式進行。
(1)股份限制不同。要約收購在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達到30%時,若繼續收購,須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90%以上時,收購人負有強制性要約收購的義務。而協議收購的實施對持有股份的`比例無限制。
(2)收購態度不同。協議收購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訂立合同收購股份以實現公司控制權的轉移,所以協議收購通常表現為善意的;要約收購的物件則是目標公司全體股東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徵得目標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約收購又稱敵意收購。
(3)收購物件的股權結構不同。協議收購方大多選擇股權集中、存在控股股東的目標公司,以較少的協議次數、較低的成本獲得控制權;而要約收購中收購傾向於選擇股權較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購難度。
(4)收購性質不同。根據收購人收購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購可分為部分收購和全面收購兩種。部分收購是指試圖收購一家公司少於100%的股份而獲得對對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它是公司收購的一種,與全面收購相對應。
3.研究要約收購的意義
我國以協議收購為主要的收購方式。這與我國上市公司中存在著大量的非上市流通股份的現象以及幾些年來協議收購在實踐中發展的客觀需要是相適應的。屬於我國的一種制度上的創新。隨著全球的併購浪潮,經濟週期和企業生命週期風起雲湧,中國加入WTO後,經濟進一步對外資開放,外資對中國市場的介入,具有企業併購戰略意義的要約收購也逐漸嶄露頭角,成為上市公司收購方式的主流。本文主要研究要約收購,也就是從要約收購在國內外不斷髮展的趨勢中,解析要約收購的本質,以及它在實踐中存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
不同的國家均存在著要約收購的併購方式與法律制度,只是基於其產生的條件和成長的環境而各有差異,以下就來研究世界各國要約收購的型別。
(二)各國的要約收購型別
20世紀50年代初期的英國,首先產生了要約收購,英國企業家查理斯•科洛於1953年要約收購西爾斯公司。就當時而言,這種收購案極大的撼動了西方資本主義市場。雖然其中遭遇了許多阻力,但是,隨著收購的成功以及一系列收購活動的開展,以及收購西爾斯公司獲得成功。要約收購本身所具有的公平,公開等優點漸漸得到英國資本市場的認可。
1.英國的要約收購制度
英國關於要約收購的法律明確規定,收購人一旦持有目標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比例,那麼收購人就應當以特定的價格,在法定時間內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要約,從而使得目標公司中小股東能夠有機會將所持有的股份按照與大股東相同的價格轉讓予收購人,以此獲得平等交易的權利,可見,英國的要約收購制度屬於強制性的要約收購。在這種制度下,英國一方面讓中小股東擁有了自由退出的選擇權,可以轉讓或者繼續持有股份,同時也讓中小股東能夠平等享有收購溢價的權利。該項英國要約收購制度的主要精髓來源於英格蘭銀行牽頭所成立的“公司合併與收購委員會”在1968年所制定的《倫敦城市收購與兼併準則》。同時,為了彌補其不足之處,英國合併與收購委員會又於1980年再次頒佈了《大宗股份買賣條例》,以此建立起了上市公司收購的預警制度。
2.美國的要約收購制度
美國的要約收購出現在60年代後期,並逐步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中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主要方式。僅到1966年,106家上市公司就被要約收購的方式喪失了控制權,雖然其中絕大部分的要約收購為敵意收購。
美國要約收購的高峰期是在1986年,在一年之中就有183起成功的要約收購,其所設計的資金甚至高達605億美圓。在美國經濟形式不斷好轉的浪潮中,美國公司又掀起了一輪輪要約收購的高潮,其中2004年2月初甲骨文公司收購仁科軟體公司的要約收購案尤其引人注目。甲骨文原來堅持說每股24美元是最後也是最好的報價,但是仍然提出了更高的報價。甲骨文公司最終以每股26.50美元,共計103億美元向競爭對手發出要約收購。收購以甲骨文公司獲得控股權宣告結束。該公司在收購仁科後將成為全球第二大企業軟體製造商。
美國的要約收購制度與英國不同,它是一種自願型的要約收購制度。收購人自願發出要約,自行確定要約收購的比例,但在收購人的整個收購過程中必須就收購人的背景,收購意圖,收購計劃等資訊不斷的予以充分詳細的披露。美國的要約收購立法承認了控制股份轉讓的自由,並沒有設定強制要約收購制度,它是通過要求收購人所承擔的資訊公開義務以及控股股東對其他小股東所承擔的 信託義務來保護要約收購中弱勢群體的利益。
美國的要約收購立法分為兩個部分,即聯邦立法和州立法。聯邦立法緣起於美國國會於1968制定的《威廉姆斯法案》,而州立法主要體現在各個州的公司法以及相關判例法之中。《威廉姆斯法案》對要約收購體現出中立的評判態度,不直接對公開收購要約做價值判斷,也不會鼓勵或者限制有關的公司收購活動,僅僅作為一個裁判者,貫徹資訊公開和公平對待各方交易主體的基本原則,為交易者做出明智的決策營造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所以,從某些方面來說,《威廉姆斯法案》只是為公司收購提供了指導,而沒有干涉其運作方式。這就要求要約收購的各方當事人自行成為收購的專家,併為自我判斷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