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行為概念的緣起與法學方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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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行為概念的緣起與法學方法(五)
五、兩種方法的矛盾及其學理和社會/政治的解釋

  理性法學派與歷史法學派的矛盾

  如前所述,就法學方法論而言,法律行為概念的產生與歷史法學派和理性法學派都有密切聯絡。系統提出法律行為這一概念的是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胡果,薩維尼也作出了重大貢獻。而歷史法學派的人物如薩維尼等都是概念法學派的集大成者。但是,這兩種方法,乃至浪漫主義方法和理性主義的方法存在著很大的矛盾。

  理性主義強調要排斥和摒棄歷史,因為在歷史是由具體事件組成,在歷史中很難發現先驗的原理或規則,在具體歷史中充斥中大量非理性的經驗碎片,統合為精神的執行、或者理性的嬗遞都只是僭妄的囈語。因此,在理性主義的奠基者笛卡爾的體系中,歷史是沒有容身之地的。理性主義遠離歷史領域,懷疑歷史而且對歷史持否定態度,摒棄和排斥歷史。不能被嚴格證明或者還原為自明公理和邏輯證明的知識,都應該被排除。在社會建構中,啟蒙也有兩個核心的觀念:解放與進步。

  在啟蒙思想家看來,只要人類掌握了理性,就一定能夠帶來人類的解放,這種解放包括從自然界的必然性中解放出來,也包括把人中社會制度的奴役中解放出來。孔多塞表明,人類在實現其能力的完善上決無限制,人類的完善是真正無限的。伏爾泰研究風俗的目的也在於此。[62]總之,在啟蒙思想家看來,在理性和科學的引導下,人必然會在身體、精神和道德上取得全面和諧的進步。社會也將朝著普選權、教育、言論和思想自由、財富再分配這些普遍目標的進步。整個世界的歷史真正開始了:它向著統一的永久和平前進。一個“世界公民”也才能夠形成“普遍歷史觀念”。[63]

  而歷史主義(Historismus)正好相反,其基本原則是:強調歷史權利而不是自然權利,歷史法則優先與理論規則,事實先於理論。歷史法學派的首要觀點也是,不存在普遍性的自然法或者理性法。歷史不是如蘭克學派所說的“如實直書”(wieeseigentlichgewesen),重建過去,而主要是一種解釋科學,這是狄爾泰和新康德主義者精神科學的精髓,如狄爾泰的“體驗(Erlebnis)要求研究者的移情、理解與想像。[64]

  薩維尼的著作可以說是最為集中地體現了這種觀念。他的《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一文實際上就是浪漫主義的古希臘藝術觀念在法律領域的運用。[65]在這一點上,他與赫爾德的觀念完全一致:為了領悟一個民族的願望或行動的意義,就得和這個民族有同樣的感受;為找到適合適於描述一個民族的所有願望和行動的字句,要思考它們豐富的多樣性,就必須同時感受到所有的這些願望和行動。[66]而維科更是為歷史法學派提供了可能性的依據:人們會自然而然地被引導到儲存住促使他們團結在他們所屬的社會中的那些制度和法律的記憶,[67]因為法律和制度把他們聯絡在他們的社會裡。[68]這樣,探討法律和制度的歷史方法會因為社會記憶的存在而得以可能。

  通過對羅馬法史的考證,薩維尼強調:1、一直到近代國家的建立,羅馬法始終都是延續的。2、反對法律與民族無關,是被創造出來的。1815年,薩維尼在其主辦的《法律史雜誌》(ZeitschriftfuergeschichtlicheRechtwissenschaft)第一期序言中寫到,法學家必須要思考:過去對於現在的影響是什麼?現在對於與將來的關係是什麼?

  如果每個時代真的不是任意地、自以為是地獨立採取行動,而是以不可分割的共同鎖鏈和過去時代整個聯絡在一起的話,那麼每個時代便應該接納過去的某些因素,這些因素是有用的,同時也是主動的。……今天的民族不過是這種永恆的民族整體的一部分。[69]

  因此,歷史法學派的方法是從久遠的歷史中去尋求民族法律的真諦,以使現存的法律有生命力。這樣,歷史法學派就必然要排斥理性主義尋找法律元規則的方法。而浪漫主義本身也蔑視抽象的思考,因為這種抽象性的思考會毀滅生命的多樣性和歷史的多元性、複雜性,把生命變成了灰色的理論和概念,漠視了生活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