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樣式的概念及其解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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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化意義上的法律樣式是特定時空條件下相對靜態和絕對動態中社會生活和法律文化在深層結構和表層映象上所形成的法制體系巨集觀運作和法律實踐凝結成的巨集觀程式。在同一時域下的不同空域,而在不同時域的同一空域,判例法、成文法和混合法則是可以獨立存在的。中國法律樣式的過渡和變遷經歷了一個否定與融合的過程,是民族傳統、文化背景、社會形態、地理環境、法律文化共同作用的結果,體現了中華法系傳統上的相對封閉成長和近代吸收變法的成果和特徵。

論法律樣式的概念及其解釋意義

關鍵詞:法律樣式 語言批判 判例法 法制現代化


  法律樣式是指某一國家或地區法律實踐活動的基本方式,即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工作程式或方法。作為人類文明的成果之一,由於法律樣式的研究角度和方法的不同,其結論也可能存在差異。法律樣式的變遷不但能集中反映了某一社會或國家的法律實踐活動某一階段的主要特點,而且還從一定程度上促進著社會的變革。從語言哲學入手對其展開研究,不僅有助於明確中國法律樣式的演進路徑與發展方向,而且對於總結歷史,認識人類社會法律實踐的共同發展道路也不無裨益。
  一、法律樣式的理論分析
  (一)法律樣式的文化分析
  任何一個法律概念,無論從實踐中運用的需要來講,還是從理論上演繹的需要來說,我們都首先必須對它的內涵與外延加以界定。這樣,我們才能在概念的基礎上形成規則或昇華為原則,進而進行法的價值分析或構建法學的理論體系。而這裡所指文化分析是從文化學的語境上分析法律樣式的概念。詳述如下:
  1·法律樣式的文化語境
  霍貝爾說過:“概念是我們認識事物的工具。”[1]對概念的界定本身就是從實踐理性上升到抽象理性的過程,但這一過程依賴於特定時空下的社會生活,從法律文化學角度來說,我們稱之為法律語境。而文化具有廣泛性、地域性、歷史性與多樣性,所以,對於法律樣式概念的界定也只能立足於特定的文化語境。克魯克漠將法律文化界定為“某個人類群體獨特的生存樣式”[2]。同樣,對法律樣式的分析必然也包括對其顯露和隱含的文化語境的分析。法律的文化語境應包括法律語境的社會文化背景,個人的主觀意志範疇和傳統的習慣慣例,這是法律樣式一般觀念形態的'外化。所以,在法律樣式的變遷中,必然涉及法律樣式自身的觀念形態,以及由法律文化傳統和文化因素形成的法系或法律制度的變遷。
  2·我國法律文化的語境分析
  武樹臣認為,研究我國法律文化的語境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一是中國現代化程序和目標的客觀需要;二是對新中國成立以來法制建設歷史經驗的反思和總結;三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需要;四是豐富和發展我國法學理論的客觀需要;五是黨的‘雙百’方針和開放政策的條件。”[3]筆者認為,既然法律文化的語境分析只能是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語言批判和邏輯批判,那麼,上面的概括基本上是全面的和周延的。總體上,法律文化作為人類社會生活演進的產物和法制演進的前提,無疑是包括有形和無形的法律實踐活動。
  3·文化意義上的法律樣式的界定
  儘管沒有從文化考據學的角度研究法律樣式,但筆者認為可以這樣來界定法律樣式,即:法律樣式是特定時空條件下相對靜態和絕對動態中社會生活和法律文化在深層結構和表層映象上所形成的法制體系巨集觀運作和法律實踐凝結成的巨集觀程式,是一定社會的立法和司法活動的基本工作方式。
  筆者如此界定法律樣式的概念是因為:第一,從相對靜態意義上來說,法律樣式的一定正規化總是與一定的社會生活背景和法律文化語境相結合的,是特定社會的法律樣式;第二,從絕對動態意義上看,不僅不同社會可能具有相同的相近或相同的法律樣式,也只有在絕對運動中才可能出現法律樣式的變遷與移轉;第三,法律樣式變遷必然是在特定的社會生活背景下和法律文化語境下發生的,而不可能憑空產生,也只有這樣,它才具有法的解釋價值;第四,法律樣式的變遷不是單純的樣式本身的變遷,而是法律樣式的深層結構和表層映象的反映,它是法律價值、法律心理、法律思想體系等深層結構與法律規範、法律制度、法律設施等表層映象的綜合反映;第五,法律樣式主要體現為一種巨集觀的樣式,表現為一定社會的立法和司法活動的基本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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