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科學熟悉會計準則國際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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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科學熟悉會計準則國際協調
是交流資訊的貿易語言。一國會計通常立足於本土需要,而非跨國交流需要。當跨國交流啟動時,由於資訊傳送的差異和接收者對資訊的理解、解釋的差異,誤解隨之產生。這就是國際會計的核心。隨著經濟全球化,會計的跨國溝通、交流、協調日益受到世界的廣泛關注,國際會計準則(IAS)也為越來越多的國家認可或遵循,並得到很多國際證券機構、組織的支援。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一直積極廣泛地參與會計國際協調,在制定和改革本國會計準則過程中,鑑戒和吸收了IAS的很多經驗,當然也還存在一些題目。本文將對其中的某些題目進行探討,以期對會計準則的、制定和完善有所啟發。

  一、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化”不等同於“標準化”

  “協調化”是會計中用於表述減少國與國之間在財務報告中的差異的專用術語,“標準化”則是用於表述對相同會計規則的。“協調化”是一個會計實務由完全多樣性向一致性變動的彼此融合過程,終極是所有參與者趨於一個或有限幾個可接受的會計。“標準化”意味著參與者同意遵循相同的或相近的會計實務,終極是一個同一的狀態。因此,“協調化”比“標準化”更能產生不同的會計方法與財務報告結果。考慮到會計離不開所植根的、經濟、文化、等環境,一般地,會計的國際“標準化”是不可能,而“協調化”通過將國家之間的會計差異縮小並保持在最低限度,以期消除國際可比性的最重大的障礙,所以,對參與者是有現實意義的。“協調化”也可以是參與國認可一整套相似的會計準則但要求任何偏離或變更必須予以表露。此外,“協調化”意味著財務資訊既是在國家的也是在國際的會計準則約束下編報。
  一份由國際“五大”會計師事務所釋出的關於2000年度世界公認會計准則研究報告表明,即使是本國準則與IAS最接近的國家——塞普勒斯也未能作到全盤接受IAS。在和形式上與IAS十分接近的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其與IAS的差異數為22,比我國還多2個,屬於中等程度認同。英國的差異數為15,認同程度也不算高。
  由此可見,會計準則國際協調化的趨勢並不是“消除”與國際慣例的差異而是將差異限制在“最小程度”,這種“最小程度”應以不重大影響國際可比性為條件。這就要求我們,一是認清“差異或間隔”的存在並不代表“落後”或“不公道”,判定哪些“差異或間隔”應當縮小,需要充分的和實踐的驗證,並結合時間、國際國內環境等因素進行研究。二是具有“揚棄”的觀念,盲動只會給準則的國際協調化帶來不利的後果。三是對準則的國際協調化既要積極主動又要循序漸進。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促使越來越多的國家重視尋求國際資本市場共同的遊戲規則。歐盟各成員國已要求其所有上市公司必須在2005年以前開始同一按照IAS編制合併報表。我國於2001年11月11日正式加進WTO,客觀上要求會計準則體系與國際慣例儘快接軌,因此應加強這方面的探索。同時,“協調化”本身比“標準化”孕含更多的對各方利益和要求的融合、妥協,決定了國際協調化的過程是長期漸進的`,急於求成只會適得其反。

  二、會計準則國際協調化應是使用者導向而非制定者導向

  市場經濟要求我們的經濟行為按市場規則運作,會計準則的市場就是它的使用者。一個能夠為廣大使用者所接受和認可的準則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準則。
  IAS從20世紀80年代後期產生並迅速地為全世界廣泛承認和接受,一方面是世界政治經濟發展的新潮流和新形勢的推動,另一方面也是其及時滿足了國際資本市場對高質量會計準則的需要,採納和吸收各國意見和建議,並精益求精完善的結果。1993年IASC(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應國際證券委員會(IOSCO)的要求,開始為全球資本市場的跨國資本籌集和上市起草一套“核心準則”,現已基本完成,並通過了IOSCO的評估,從而使IAS生存空間擴大到IOSCO的所有成員國。IASC在IAS的制定程式中所體現出的使用者導向也是十分鮮明的:IASC在每釋出一項國際會計準則徵求意見稿之前,草稿一般根據收集的意見至少經過三次複議和修改,並至少要2/3委員通過;正式準則釋出前,對徵求意見稿須在已收集意見基礎上再複議和再修改,並至少要有3/4委員的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