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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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家為了落實西部大開發戰略,鼓勵中西部地區尤其是西部地區經濟的發展,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最新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1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5號令),對西部可以享受15%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產業做出來新的調整和安排,以適應國家的產業政策。本期華稅律師為您解讀西部大開發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以幫助各地投資者更加充分的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提高企業競爭力。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歡迎閱讀。

2017年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優惠類別

優惠物件

產業

享受優惠條件

15%的優惠稅率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專案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率“兩免三減半”

已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稅務機關稽核批准的,

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

其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免徵關稅

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專案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裝置

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專案

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專案

可以發現,國家在新一輪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中,對西部地區屬於國家鼓勵類產業的企業,繼續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繼續提供稅收優惠,保持了良好的政策環境,保持了西部地區承接省外和國外產業轉移的吸引力。具體來講,主要有以下三點:

西新一輪西部大開發稅收等優惠政策的變化

變化

內容

 

審批許可權下放

明確了企業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時採取企業自行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管理辦法,同時明確了首次申請的企業第一年需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後年度企業適用優惠條件是否發生變化採取備案的方式加以管理,上述做法大大方便了企業,簡化了企業的辦稅程式。

預繳制度

明確了符合鼓勵類目錄的企業在月度或季度預繳時,可以按照15%的稅率先行申報,在年度彙算時,對其中部分企業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不到70%的,再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明確產業目錄範圍

2014年8月2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5號令正式釋出了《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目錄共包括兩部分,一是國家現有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二是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

結合《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及最新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1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5號令),目前西部地區可以享受15%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產業統計情況如下:

西部大開發適用15%企業所得稅稅率產業統計

類別

鼓勵類產業數量

舉例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 年本)(修正)》(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號)中的鼓勵類產業。

40大類共計761項

高科技、現代物流、金融服務(含創業投資)、科技服務、商貿服務、商務服務等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11年第12號)中的鼓勵類產業。

12大類共計354項

製造業、批發零售、租賃和商務服務、技術服務等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3年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13年第1號)中的西部地區產業。

涉及到西部12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270項,湖南(湘西)19項、湖北(恩施)20項、吉林(延邊)23項

以省域為單位,結合每個省的產業發展特點和優勢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14)》

重慶(32項)、四川(36項)、貴州(31項)、雲南(33項)、陝西(37專案)、甘肅(35項)、新疆(40項)、青海(25項)、廣西(32項)、寧夏(31項)、內蒙古(32專案)、西藏(13專案)

倉儲、運輸、貨代、包裝、裝卸、搬運、流通加工、配送、資訊處理等一體化服務;服務“三農”、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小額貸款金融服務;金融外包服務、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同時符合西部大開發15%優惠稅率條件,又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在減免稅期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25%的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