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城市合夥人”創新失敗可予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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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市合夥人”所接受的政府資助資金不予追償,且不影響繼續申請政府資助資金。因“城市合夥人”創新創業失敗造成投資機構損失,對投資機構按實際投資損失的30%—60%給予補償,對單個專案損失補償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對單一投資機構補償總額不超過300萬元,並幫助協調解決產生的經濟糾紛,緩解人才來自資本的壓力。

武漢“城市合夥人”創新失敗可予免責

政府與人才共擔風險、共享利益,共歷艱辛、共創未來——武漢對“城市合夥人”作出的這一承諾,如今有了堅實的制度保障。昨日,我市正式出臺《關於鼓勵創新寬容失敗 支援“城市合夥人”持續創新創業的實施辦法》,對“城市合夥人”創新創業中的10種失誤、失敗情形予以免責,並提供持續支援,保證他們事業失敗後仍能保持體面有尊嚴的生活。

充分挖掘“失敗價值”,《實施辦法》還提出:建立“失敗專案資料庫”,彙集實驗過程、資料、結果等資訊,以適當方式公開,避免重複犯錯,提升社會整體創新能力。

《實施辦法》強調,要堅持實事求是,將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導致的失誤與消極被動、不負責任的錯誤區分開,對創新創業過程中的探索性失誤、失敗予以理解和寬容。

遵循創新創業活動規律,參照市場認可、社會認可、行業認可的標準,《實施辦法》對“城市合夥人”創新創業中因不可預知風險造成的失誤、失敗,規定了10種可予寬容和責任免除的情形,並納入持續創新創業支援範圍。

“城市合夥人”和相關單位、個人在專案實施中出現失誤、失敗,認為符合免責情形的,可向市委人才辦提出免責申請。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城市合夥人”計劃過程中出現的工作失誤,《實施辦法》也提出了免責規定:凡按程式集體決策,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未造成嚴重損失和惡劣影響的,對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作負面評價、不追究相關責任。

《實施辦法》規定,經確定予以責任免除的“城市合夥人”,可獲得五方面創新創業持續支援。

10種創新創業失誤失敗情形

可予寬容免責

1.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或受不可預知因素影響造成失誤或偏差的`;

2.專案有風投參與,政府以資助方式跟投的;

3.專案投入以企業為主、政府資助為輔,企業承擔了主要經濟損失的;

4.專案實施過程中引進了國內外產業領軍人才,或獲得了符合立專案標的發明專利授權,或實現技術成果本地轉化的;

5.專案因不可預見困難造成逾期,申請延期後能夠繼續完成的;

6.專案技術可入股其他企業,且後期可繼續進行的;

7.企業通過其他融資渠道能夠繼續推進專案的;

8.專案運作失敗,但技術成果通過交易獲得的收益不低於政府資助資金投入的;

9.專案運作失敗,但企業繼續獲得風投支援的;

10.專案運作失敗,但企業不存在嚴重揮霍浪費行為的。

免責“合夥人”可獲五方面創新創業持續支援

資助資金不予追償。對“城市合夥人”所接受的政府資助資金不予追償,且不影響繼續申請政府資助資金。

風投損失予以補償。因“城市合夥人”創新創業失敗造成投資機構損失,對投資機構按實際投資損失的30%—60%給予補償,對單個專案損失補償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對單一投資機構補償總額不超過300萬元,並幫助協調解決產生的經濟糾紛,緩解人才來自資本的壓力。

人才損失予以彌補。設立人才創新創業保障基金,建立政府資助和人才互助機制,降低人才辦公、居住、社交、學習成本,保證“城市合夥人”創新創業失敗後仍能保持體面有尊嚴的生活。

再次創業予以支援。“城市合夥人”專案經行業評估仍然具有發展潛力,能夠形成新成果、新技術的,支援繼續申報科技計劃專案。在專案經認定能夠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作出重大貢獻的,推薦申報國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和科技計劃專案。

創業過程予以信任。給予“城市合夥人”及相關單位、個人更多的專案管理自主權,鼓勵人才參與重大決策、重點專案,對人才創新創業過程不予干涉,充分信任、放手使用。

我市出臺《實施辦法》,對“城市合夥人”因不可預知風險造成的失誤、失敗,規定了10種可予寬容和責任免除的情形

對於責任免除的“城市合夥人”,所接受的政府資助資金不予追償,且不影響繼續申請政府資助資金

建立“失敗專案資料庫”,彙集實驗過程、資料、結果等資訊,以適當方式公開,避免重複犯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