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簡易辦法徵收申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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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簡易辦法徵收申請審批
一、業務概述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特定的貨物,申請採用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申請進行受理、調查、審批的業務。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專案徵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1994]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的.特定貨物銷售行為徵收率的通知》(國稅發[1998]12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品混凝土實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37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一般納稅人簡易徵收申請審批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申請表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稽核
  (1)通過系統調閱稅務登記資訊、一般納稅人認定資訊;
  (2)稽核《一般納稅人簡易徵收申請審批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填寫有誤或者不符合規定,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系統中錄入《一般納稅人簡易徵收申請審批表》,列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2.0),交給納稅人。
  2.轉下一環節
  稽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後,調閱以下內容,對其進行稽核:
  1.工商登記資訊
  2.稅務登記資訊
  根據稽核情況,確定審批意見,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返還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