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不可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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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我國修改公司法,放寬對投資者的限制,重新確立公司契約自由原則的時候,商務部為了配合直銷管理條例的實施,出臺了《直銷企業資訊報備、披露管理辦法》,要求從事直銷的企業向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披露資訊。進貨方式。這是值得人們關注的法律現象。

權不可越法

任何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都不得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不得在《公司法》所規定的經營者義務之外,另外加重經營者的負擔。如果必須對《公司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作出修改,那麼應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制定特別法的方式,針對某些行業作出規定。零花錢。

然而在我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改變國家法律的現象比比皆是。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我國尚未確立科學的法律邏輯體系,在“授權性立法規範”的作用下,公民的許多基本權利被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限制或者剝奪了。要想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必須首先理順我國的法律體系,從根本上解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之間的關係,從憲法的高度真正尊重和落實公民和經營者的權利。

在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轉變的歷史程序中,法律不可避免地帶有身份管制的色彩。立法者自然或者不自然地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變為市場主體與政府之間的關係,通過加大監管的力度,增加監管的內容,確保市場主體在政府的意志下開展競爭。所以,在以往的立法中,過分強調了政府對市場主體的監管責任,而忽視了市場主體法律上的權利。事實證明,國家將監管的責任賦予政府機關,如果政府機關沒有盡到監管的義務,市場競爭出現了問題,那麼,政府必須首先承擔法律上的責任。投資創業者。

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是一種特殊的利益博弈關係。如果法律賦予政府過多的監管權力,那麼按照權力義務平衡的原則,政府必須承擔更多的法律義務;如果政府的權力和義務不平衡,那麼,市場競爭就會被扭曲。所以,政府監管部門必須樹立這樣的觀念,那就是在法律沒有授權之前,即使出於維護市場競爭的'需要,也不能擅自擴大自己的權力,限制或者剝奪市場主體自由競爭的權利。推廣方法。

自從我國《行政許可法》頒佈之後,許多政府部門嚴格依法辦事,他們通過修改部門規章,逐漸地放寬了對某些行業或者某些領域的准入限制。但是,也有部分政府部門將過去的行政許可改為不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備案或者資訊披露程式,並以此來約束企業的競爭行為。坦率地說,加大市場主體的資訊披露義務,有助於保護投資相對人的利益,有助於建立透明的市場經濟執行機制。可是如果政府部門的規範缺乏法律基礎,或者政府部門的規定增加了企業的運營成本,那麼,政府部門必須反思這樣的規定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

企業從本質上來說也是一種契約。即使在一人公司,仍然存在著大量的契約關係。如果公司的所有人與債權人能夠在平等的基礎上正常博弈,政府部門沒有必要參與其中,更不需要制定苛刻的規章制度,加大交易成本。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由於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的義務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政府部門不能也不需要對經營者的義務進行重述。

總之,法律上契約自由的原則推匯出的結論是:對於市場主體之間的競爭行為,在沒有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前提下,立法機關應當予以認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立法機關應當通過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者修改公司法,強化經營者的義務。當然,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可以在國務院制定的直銷管理條例基礎上,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制定直銷管理法,只有這樣,才能在直銷企業、消費者之間建立平衡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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