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融資性貿易的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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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融資性貿易的交易模式

  

在買賣型融資性貿易(迴圈買賣、托盤買賣、委託採購(銷售))這些貿易形式中,提供融資企業都需要通過貿易將自有資金轉移給融資企業。但是在許多其他融資性貿易形式中,提供融資企業只是以貿易形式為融資企業增信,使其能夠更順利的獲取金融機構融資,我們將其稱為“增信型融資性貿易”,主要包括以下型別。

一、質押監管貿易形式

基本概念及結構

質押監管貿易,是指監管方根據質權人委託對質物進行監管,如質物在監管期間滅失或強行出庫,由監管方向質權人賠償損失的貿易形式。

質押監管貿易是一種融合了委託和倉儲保管等多重法律關係的貿易形式,其中融資企業就是質押人,通常是貿易關係的發起人;監管人就是提供融資增信的企業;質權人通常為金融機構。

在許多情況下,融資企業雖然擁有可供質押的財產,但是由於該財產並非不動產等較易被金融機構接受的型別,因此還是難以獲得金融機構融資。這時候,融資企業引入有實力的質押監管企業,與金融機構共同簽訂質押監管協議,其實質相當於質押監管企業就融資企業貸款提供保證,從而實現增信目的。

下圖包含三重法律關係,一是A公司與銀行間的貸款法律關係;二是A公司與銀行間的質押法律關係;三是銀行與B公司間的`質物保管法律關係。在此交易結構中,B公司形式上提供質物保管服務,實際是為A公司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這也是融資性貿易的一種主要形式。其法律風險在於,如果B公司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質物,或者質物根本不存在,則B公司需要在A公司無力償還貸款時,向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質押監管貿易是一種融資企業、物流企業,金融機構通過設計的業務模式,有助於實現多方共贏。從質權人角度,由於其缺乏對貿易、倉儲行業的瞭解,直接佔有質物的成本和風險均較大,將質物監管委託給專業的物流企業相當於用較低的成本設立防火牆。從物流企業角度,委託質物監管既有利於業務開拓,也可以增加其與融資企業間的粘度。同時,由於物流企業實際控制質物,也對貿易鏈有較深瞭解,因此也較有能力控制風險。從融資企業角度,通過開展質物監管服務貿易,實質上獲得物流企業的増信,有助於其取得金融機構融資。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有許多企業以拓展金融物流、質押監管等新興業務名義,利用新興業務監管制度不健全,通過業務從銀行套取資金。在此類案件中,法院會根據合同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確定案涉當事人之間是委託監管法律關係,還是倉儲保管法律關係。

二、倉儲保管貿易形式

基本概念及結構

倉儲保管貿易是結合了買賣和倉儲保管雙重法律關係的融資性貿易形式。在這種形式中,通常存在雙重貿易性融資:一是貨權人通過買賣形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二是倉儲保管人通過倉儲保管形式為融資企業提供增信。

倉儲保管貿易與質押監管貿易在法律關係上極為相似,只是貨權人取代了金融機構的位置,而貨權人與融資企業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也從借款轉化成了買賣。在倉儲保管法律關係及與其關聯的買賣法律關係中,交付通常體現以貨權憑證而非實物的流轉。

三、保兌倉形式

基本概念及結構

保兌倉是指以銀行信用為載體,以銀行承兌匯票為結算工具,由銀行控制貨權,賣方受託保管貨物並對承兌匯票保證金以外金額部分由賣方以貨物回購作為擔保措施,由銀行向賣方和買方提供的以銀行承兌匯票的一種金融服務。

對生產商(賣方)而言,保兌倉業務的優勢在於:增強經銷商的銷售能力,解決了產品積壓問題;鎖定銷售渠道,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得產業鏈競爭優勢;無須向銀行融資,降低了資金成本,同時也減少應收帳款的佔用,保障了收款。對經銷商(買方)而言,保兌倉業務解決全額購貨的資金困難,買方可以通過大批量的訂貨獲得生產商給予的優惠價格,降低銷售成本。

下圖是保兌倉法律關係圖。A公司與B公司之間為一般的貨物買賣法律關係,B公司以承兌匯票形式支付貨款,A公司以倉單等貨權憑證方式交付貨物。B公司與銀行間為票據法律關係,銀行為B公司的匯票進行承兌,B公司向銀行支付票據金額。保兌倉交易結構的特點在於,A公司向承兌銀行提供回購承諾,從而增加B公司的信用,以方便其獲取銀行承兌。

保兌倉是一種合法的交易結構,但是經常被利用而成為融資性貿易的主要模式之一。主要方式是,A公司與B公司虛構交易,A公司在取得貨款後,以退貨等名義將貨款返給B公司,從而幫助B公司實現融資目的。

四、保理形式

基本概念及結構

保理,是指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它是商業貿易中以託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採用的一種委託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做法。

在下圖展示的保理法律關係中,A公司、B公司及銀行間,存在兩種法律關係:一是A公司與B公司間的貨物買賣法律關係;二是A公司與銀行間的應收賬款轉讓法律關係。

保理也是一種合法的業務模式,但是如果A公司與B公司間沒有真實的貨物買賣關係,則會演變成一種違法的融資性貿易。而在此類融資性貿易糾紛中,除合同效力問題外,經常會發生管轄權爭議,而爭議的核心則是,是否應當突破借款法律關係的相對性,使其對債務人產生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