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貿易的七大交易模式全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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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融資性貿易業務的不斷髮展,其參與主體及交易形式也在不斷變化,但就我國融資性貿易實踐而言,資金方通常以兩種形式為融資方提供融資便利,一是直接提供融資,二是提供融資增信服務。那麼融資性貿易的7大交易模式是什麼?

融資性貿易的七大交易模式全面解析

  

一、托盤買賣貿易形式

基本概念和結構:

托盤貿易是指托盤方與買賣雙方企業分別簽訂採購合同,利用賬期,為賣方提供融資的貿易形式。托盤貿易通常會發生真實的貨物流轉,但是提供資金一方並不直接參與貨物流轉的過程。在托盤貿易中,如果企業作為實際出貨方與托盤方訂立合同,再由托盤方將貨物轉售給實際用貨方,則企業雖未直接參與融資,但可能受到融資風險波及;如果企業作為托盤方直接聯絡實際出貨方和實際用貨方,則有可能面對既不能根據與下游賣方的合同要求給付貨款,又不能根據與上游賣方合同要求交付貨物的尷尬局面。

在典型的托盤貿易模式。與迴圈貿易不同,托盤貿易中存在真實的貨物流轉,也就是存在真實的賣方和買方。托盤方的介入,可以使真實買方取得一個支付貨款的差期,而托盤方從中收取一定的資金使用費

典型案例:

查莉莉與杭州天恆實業有限公司、上海豫玉都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案號:(2010)民提字第110號

二、迴圈買賣貿易形式

基本概念和結構:

迴圈貿易是通過相同企業,或者關聯企業之間簽訂內容相同的多份買賣合同,形成一個閉合的貨物流轉回路,幫助融資方取得資金在一定時間內的使用權,同時無需發生實際的貨物流轉。

在典型的迴圈貿易法律關係中,其中A、B、C、D四公司間分別訂立貨物買賣合同,履行方式為一方支付貨款、一方交付貨權憑證。貨權憑證最初由A公司提供,並最終流向A公司,在整個交易過程中,A公司並不需要實際交付貨物,而取得了貨款在一定期間內的使用權。隨著中間環節的增加,或者貨權憑證最終流向合同的關聯企業而非直接流向A公司等因素的出現,迴圈貿易的交易結構可以變得更加複雜。

典型案例:

中國五金交電化工公司與江蘇利協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案號:(2015)二中民(商)終字第09571號

三、委託採購(銷售)形式

基本概念和結構:

委託採購形式,是指提供資金的企業接受融資方委託,代為採購貨物;提供資金的企業將收購、保管、銷售三環節全部交給融資企業完成,或將其中兩個環節交由融資企業的關聯方客戶完成,企業不直接有效控制貨權的委託性業務;無法有效控制貨權的轉委託業務。此類貿易一旦發生糾紛,法院首先要確定的是,案涉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建立委託法律關係還是買賣法律關係,並由此認定合同的性質和效力。

委託採購(銷售)形式的結構與托盤買賣非常相似,所不同之處就是以委託法律關係取代了買賣法律關係。

典型案例:

唐山建源鋼鐵有限公司、呂金弟等與廈門成大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1178號

增信型融資性貿易

在買賣型融資性貿易(迴圈買賣、托盤買賣、委託採購(銷售))這些貿易形式中,提供融資企業都需要通過貿易將自有資金轉移給融資企業。但是在許多其他融資性貿易形式中,提供融資企業只是以貿易形式為融資企業增信,使其能夠更順利的獲取金融機構融資,我們將其稱為“增信型融資性貿易”,主要包括以下型別。

四、質押監管貿易形式

基本概念及結構

質押監管貿易,是指監管方根據質權人委託對質物進行監管,如質物在監管期間滅失或強行出庫,由監管方向質權人賠償損失的貿易形式。

質押監管貿易是一種融合了委託和倉儲保管等多重法律關係的貿易形式,其中融資企業就是質押人,通常是貿易關係的發起人;監管人就是提供融資增信的企業;質權人通常為金融機構。

在許多情況下,融資企業雖然擁有可供質押的財產,但是由於該財產並非不動產等較易被金融機構接受的型別,因此還是難以獲得金融機構融資。這時候,融資企業引入有實力的質押監管企業,與金融機構共同簽訂質押監管協議,其實質相當於質押監管企業就融資企業貸款提供保證,從而實現增信目的。

質押監管貿易包含三重法律關係,一是A公司與銀行間的貸款法律關係;二是A公司與銀行間的質押法律關係;三是銀行與B公司間的質物保管法律關係。在此交易結構中,B公司形式上提供質物保管服務,實際是為A公司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這也是融資性貿易的一種主要形式。其法律風險在於,如果B公司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質物,或者質物根本不存在,則B公司需要在A公司無力償還貸款時,向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質押監管貿易是一種融資企業、物流企業,金融機構通過設計的業務模式,有助於實現多方共贏。從質權人角度,由於其缺乏對貿易、倉儲行業的瞭解,直接佔有質物的成本和風險均較大,將質物監管委託給專業的物流企業相當於用較低的成本設立防火牆。從物流企業角度,委託質物監管既有利於業務開拓,也可以增加其與融資企業間的粘度。同時,由於物流企業實際控制質物,也對貿易鏈有較深瞭解,因此也較有能力控制風險。從融資企業角度,通過開展質物監管服務貿易,實質上獲得物流企業的増信,有助於其取得金融機構融資。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有許多企業以拓展金融物流、質押監管等新興業務名義,利用新興業務監管制度不健全,通過業務從銀行套取資金。在此類案件中,法院會根據合同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確定案涉當事人之間是委託監管法律關係,還是倉儲保管法律關係。

五、倉儲保管貿易形式

基本概念及結構

倉儲保管貿易是結合了買賣和倉儲保管雙重法律關係的融資性貿易形式。在這種形式中,通常存在雙重貿易性融資:一是貨權人通過買賣形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二是倉儲保管人通過倉儲保管形式為融資企業提供增信。

倉儲保管貿易與質押監管貿易在法律關係上極為相似,只是貨權人取代了金融機構的'位置,而貨權人與融資企業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也從借款轉化成了買賣。在倉儲保管法律關係及與其關聯的買賣法律關係中,交付通常體現以貨權憑證而非實物的流轉。

六、保兌倉形式

基本概念及結構

保兌倉是指以銀行信用為載體,以銀行承兌匯票為結算工具,由銀行控制貨權,賣方受託保管貨物並對承兌匯票保證金以外金額部分由賣方以貨物回購作為擔保措施,由銀行向賣方和買方提供的以銀行承兌匯票的一種金融服務。

對生產商(賣方)而言,保兌倉業務的優勢在於:增強經銷商的銷售能力,解決了產品積壓問題;鎖定銷售渠道,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得產業鏈競爭優勢;無須向銀行融資,降低了資金成本,同時也減少應收帳款的佔用,保障了收款。對經銷商(買方)而言,保兌倉業務解決全額購貨的資金困難,買方可以通過大批量的訂貨獲得生產商給予的優惠價格,降低銷售成本。

保兌倉的法律關係為:A公司與B公司之間為一般的貨物買賣法律關係,B公司以承兌匯票形式支付貨款,A公司以倉單等貨權憑證方式交付貨物。B公司與銀行間為票據法律關係,銀行為B公司的匯票進行承兌,B公司向銀行支付票據金額。保兌倉交易結構的特點在於,A公司向承兌銀行提供回購承諾,從而增加B公司的信用,以方便其獲取銀行承兌。

保兌倉是一種合法的交易結構,但是經常被利用而成為融資性貿易的主要模式之一。主要方式是,A公司與B公司虛構交易,A公司在取得貨款後,以退貨等名義將貨款返給B公司,從而幫助B公司實現融資目的。

七、保理形式

基本概念及結構

保理,是指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它是商業貿易中以託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採用的一種委託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做法。

在保理法律關係中,A公司、B公司及銀行間,存在兩種法律關係:一是A公司與B公司間的貨物買賣法律關係;二是A公司與銀行間的應收賬款轉讓法律關係。

保理也是一種合法的業務模式,但是如果A公司與B公司間沒有真實的貨物買賣關係,則會演變成一種違法的融資性貿易。而在此類融資性貿易糾紛中,除合同效力問題外,經常會發生管轄權爭議,而爭議的核心則是,是否應當突破借款法律關係的相對性,使其對債務人產生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