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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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統一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規範稅務機關對財務會計報表資料的接收、處理及應用維護,減輕納稅人負擔,夯實徵管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人是指《徵管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管理的納稅人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會計報表是指會計制度規定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相關附表。?    前款所稱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以及財政部制定頒發的各項會計制度。    第四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不得編制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納稅人應當在規定期間,按照現行稅收徵管範圍的劃分,分別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樣的報表只報送一次。?    主管稅務機關應指定部門採集錄入,實行“一戶式”儲存,實現資訊共享,不得要求納稅人按稅種或者在辦理其它涉稅事項時重複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取得的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資料保密,不得隨意公開或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  報表報送     第七條  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稅收入、所得和其他應稅專案,或者在減免稅期間,均必須依照《徵管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其所適用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報表,並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所適用的會計制度規定需要編報相關附表以及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的,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表一併報送。?    適用不同的會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具體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聯合確定。    第八條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間原則上按季度和年度報送。確需按月報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聯合確定。    第九條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期限為:按季度報送的在季度終了後15日內報送;按年度報送的內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後45天,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報送。    第十條 納稅人經批准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其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限可以順延。    第十一條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也可以按規定採取郵寄、資料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報送事項。    第十二條  納稅人採取郵寄方式辦理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的,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報送憑據。郵寄報送的,以寄出日的郵戳日期為實際報送日期。    第十三條  納稅人以磁碟、IC卡、U盤等電子介質(以下簡稱電子介質)或網路方式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稅務機關應當提供資料介面。凡使用總局軟體的,資料介面格式標準由總局公佈;未使用總局軟體的,也必須按總局標準對自行開發軟體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正式施行後,納稅人可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只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電子資料。在此之前,納稅人以電子介質或網路方式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仍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相應報送紙質報表。  第三章  接收處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報送的紙質財務會計報表,由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或辦稅服務室(以下簡稱辦稅廳)負責受理、稽核、錄入和歸檔;以電子介質報送的電子財務會計報表由辦稅廳負責接收、讀入、稽核和儲存;以網路方式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資料由稅務機關指定的部門通過系統接收、讀入、校驗。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不同形式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分別稽核校驗:?    (一)辦稅廳對於紙質財務會計報表,實行完整性和時效性稽核通過後在綜合徵管軟體系統中作報送記錄。凡符合規定的,當場列印回執憑證交納稅人留存;凡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納稅人在限期內補正,限期內補正的,視同按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二)辦稅廳對於電子介質財務會計報表,實行安全過濾並進行系統校驗性稽核。凡符合規定的,當場列印回執憑證交納稅人留存;凡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納稅人在限期內補正,限期內補正的,視同按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三)主管稅務機關對於通過網路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資料,必須實施安全過濾後實時進行系統性校驗。凡符合規定的,系統提示納稅人報送成功,並提供電子回執憑證;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統提示報送不成功,納稅人應當及時檢查糾正,重新報送。    第十七條  辦稅廳應當及時將納稅人當期報送的紙質財務會計報表的各項資料,準確、完整地採集和錄入。?    稅務機關指定的部門對於納稅人當期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資料,應當按照“一戶式”儲存的管理要求,統一儲存,資料共享,並負責資料安全和資料備份。    第十八條  有條件的地區,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將各自採集的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資料進行交換和比對,以提高財務會計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條  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屆滿,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綜合徵管資訊系統生成的未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納稅人清單分送納稅人所轄稅務機關,由所轄稅務機關負責督促稅收管理員逐戶催報。    第二十條  納稅人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儲存期限歸檔和銷燬。 第四章  資料維護 ?    第二十一條  總局對各地反饋上報要求在財務會計報表之外增加的資料需求,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工作規則》的規定,由總局徵收管理司(以下簡稱徵管司)組織相關司局進行分析、確認,並提出具體的解決建議,報經局長辦公會或局務會批准後,方可增加。涉及軟體修改的,由徵管司組織相關司局編制業務需求。    第二十二條  總局資訊中心根據徵管司組織相關司局編制的業務需求,負責進行需求分析,提出技術要求並分別作出處理:   (一)涉及稅務機關的業務內容變化,直接安排修改總局綜合徵管軟體;同時將需要修改的內容標準化,下發未使用總局綜合徵管軟體的稅務機關自行修改軟體。?   (二)涉及納稅人的業務變化,將需要修改的內容標準化並向社會公佈,同時公佈軟體介面標準,以便商用軟體開發商修改軟體,及時為納稅人更新申報軟體版本。      第二十三條  使用自行開發軟體地區需要進行資料維護的,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的規則辦理。    第二十四條  總局臨時性需下級稅務機關報送的各類調查表、統計表,涉及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指標的,由徵管司確認,凡可從已有的財務會計報表公共資訊中提取,主管稅務機關不再採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天。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不符合規定且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徵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或者拒絕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徵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由於稅務機關原因致使納稅人已報送的紙質或電子財務會計報表遺失或殘缺,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道歉,並由納稅人重新報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按規定需要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可以委託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報送。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日內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節假日,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順延。?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