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創業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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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創業稅收政策,具體內容是什麼?大家清楚嗎?

桂林市創業稅收政策

1.個體經營稅收政策

(1)內容:畢業年度(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內高校畢業生(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財稅〔2014〕39號)

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於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於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2)申請:

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按規定憑學生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託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代為其申領《就業創業證》。

‚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離校後創業的,可憑畢業證,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就業創業證》上註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號)

(3)享受稅收優惠方法:由就業和創業地人社部門對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進行核實,在《就業創業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註;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創業證》上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財稅〔2014〕39號)

(4)執行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財稅〔2014〕39號)

2.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吸納稅收政策

(1)內容: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群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1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局備案。按此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財稅〔2014〕39號)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定的減免稅總額,你是誰人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減免稅總額=Σ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年及以後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式和辦法執行。每年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2)申請:

向縣以上人社部門提交材料:新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創業證》;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與新招用持《就業創業證》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持<就業創業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見附件);人社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縣以上人社部門接到材料後,按照財稅〔2014〕39號檔案的規定,重點核實以下內容:新招用人員是否屬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人員範圍,以前是否已享受過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與新招用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為新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經營範圍是否符合稅收規定。核實後,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就業創業證》上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核發《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3.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按規定落實好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國辦發〔2014〕22號)

4.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和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國辦發〔2014〕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