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外商投資公司直接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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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中美戰略經濟對話就中國金融服務業開放達成的一些共識,引起市場的密切關注。

如何理解外商投資公司直接融資

什麼是外商投資公司?目前,中國官方對外商投資公司並無定義,但對外商投資企業卻有定義。1987年4月7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銀行在1987年4月24日公佈《中國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貸款辦法》。其第三條稱:“外商投資企業,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後來,我們有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當時,我國《公司法》尚未頒佈,因而也難以有外商投資公司的概念。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規定“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外,法律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形式並無具體規定。這樣,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就可以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公司法》施行後,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為我國企業的主要形式。根據上述規定,筆者的理解是,外商投資公司應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即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的定義,中國移動、中國海洋石油、中銀香港等紅籌公司屬於外國公司。而外商投資公司則屬於中國公司,與外國公司的法律地位截然不同。這也意味著,第三次中美戰略經濟對話並未涉及外國公司發行A股的問題。

中方將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公司發行A股。在我國,發行股票的主體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原外經貿部1995年1月10日簽署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在第一條中規定:“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可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獲准發行A股的外商投資公司,必須是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外經貿部、中國證監會2001年10月8日簽署的《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規定的“關於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發行股票”條件,包括“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內發行股票必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及上市發行股票的要求”等。這就意味著,中方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公司發行A股,並非新開口子,而是對現有政策的貫徹落實。東睦股份、*ST燦坤B等即是已經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第三次中美戰略經濟對話完成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A股的步伐可能會有所加快。

外商投資銀行發行A股也已經出現。高盛集團有限公司等外國公司持有工商銀行股權,但並不影響A股的發行。儘管外國投資者實際出資比例低於25%,但並不影響它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地位。不過,銀行業目前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國銀監會將在2008年12月31日前結束對外資參與中國銀行業的評估,並就外資持股比提出政策建議。因此,外資銀行能否在內地上市,還有待觀察。

中方將允許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發行人民幣計價的公司債券。《證券法》規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並不涉及經濟性質。但這並不意味著外商投資公司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後,就可以提出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中國證監會《關於實施〈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試點初期,試點公司限於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只有H和S股公司。因此,外商投資公司要發行以人民幣計價的公司債券,必須是已有A股或B股或H股或S股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這樣,公司債券發行的口子,也未因第三次中美戰略經濟對話的進行而開得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