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章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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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式成立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經營物業管理業務的企業型經濟實體,是獨立的企業法人。

物業公司章程2017

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XX市人民的政府有關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第二條 本公司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註冊登記名稱為:

公司法定代表人: ;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業主至上,服務第一。

第四條 公司依法登記註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公司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

第六條 公司主要經營範圍:寫字樓、商場、住宅小區、醫院、學校等物業管理,兼營二手物業租售,電子監控裝置、通訊工程維護,園林綠化裝修,清潔家政服務、水電工程安裝等。

第三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2個,分別是:

第四章 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第八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全部由股東自願出資入股。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XX佔60%,XX佔40%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按出資比例領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按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時,按所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二)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三)公司一經工商登記註冊,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出資額認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和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只有兩名股東的,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轉讓出資後的公司股東人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半年召開一次。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產生程式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董事、經理、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經理、監事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三)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者進行交易。

(四)執行董事、經理、監事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洩露公司祕密。

(五)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立辦公室、工程部、財務部、人事部

(一)辦公室 負責公司工作計劃、總結各類檔案的起草、稽核工作,牽頭組織承辦公司各類會議的會務工作,做好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負責對常規合同的歸口管理和監督管理公司檔案及對業主和住戶的投訴的歸口處理。對上級和外來文、電負責催辦、回覆,協助總經理處理日常工作,協調部門工作,監督各部門和服務中心認真及時地貫徹落實公司的'各項作決策和指令。

(二) 工程部 總管保安部、保潔部、綠化部、維修部,對專案所轄工程、安管、保潔等人員負責。負責專案物業管理費及對客戶有償服務的實施和費用的收取工作。負責做好服務實現過程中的控制和現場管理,及時處理服務中發生的問題。負責主管不合格服務的控制,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防止服務提供的質量管理體系中出現不合格。

(三)財務部 負責組織公司的經濟核算工作,組織編制和稽核會計、統計報表,分月、季、年編制和執行財務計劃,做好資金管理,督促各項費用的及時收繳和管理,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項制度,遵守、維護國家的財政紀律,嚴格掌握費用開支,認真執行成本物資審批許可權、費用報銷制度。遵守、維護國家的財政紀律,嚴格掌握費用開支,認真執行成本物資審批許可權、費用報銷制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①資產負債表;

②損益表;

③財務狀況變動表;

④財務情況說明書;

⑤利潤分配表;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四)人事部 建立公司考勤制度、人事用工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勞動紀律管理等,負責人員招聘、錄用、辭退、考核和獎罰工作,人事檔案的管理、保管、用工合同的簽訂,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制度,按勞付酬,論功行賞,通過報酬、保險和福利等手段對員工的工作成果給予肯定和保障。確保人員的准入和退出機制完善、調控效果良好,協助公司各部門有效地開發和利用人力,滿足公司經營管理需要。

第八章

第二十八條 章程細則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實施。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它事項,適用《公司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二Oxx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