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關係是勞動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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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勞動關係?何謂檔案關係?

檔案關係是勞動關係 ?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社會關係。可以看出,勞動關係的主體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構成。勞動者也被稱為“職工”、“工人”或“僱員”。單位又稱用人單位,常常也被稱為企業主、資方、僱主等。作為勞動者的首要義務是實施勞動行為,完成勞動任務和做好本職工作;用人單位應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

檔案關係存在於計劃經濟時代。檔案是我們進行人事行政管理的基礎。由於在新中國成立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沒有勞動法,勞動者從甲單位到乙單位工作,最主要的就是將其個人檔案從甲單位轉到乙單位。勞動者在哪個單位上班,其檔案也由哪個單位保管。這種“檔隨人走”的管理體制給相當一部分人造成了一種錯覺:檔案關係就是勞動關係,只要檔案在這個單位,這個單位就應該承擔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責任,即使是他沒有在這個單位工作。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檔案僅僅指的是企業職工人事檔案。《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2條對企業職工檔案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企業職工檔案是企業勞動、組織、人事等部門在招用、調配、培訓、考核、獎懲、選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職工個人經歷、政治思想、業務技術水平、工作表現以及工作變動等情況的檔案材料”。根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對檔案管理的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對職工的檔案管理是一種行政行為。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之所以作出“檔隨人走”的規定,主要是基於計劃經濟條件下,人員流動非常少,檔案由企業進行管理比較便利的考慮。

檔案的管理機構《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檔案由所在企業的勞動(組織人事)職能機構管理。實行檔案綜合管理的企業單位,檔案綜合管理部門應設專人管理職工檔案。”根據該條的規定,職工的檔案是由所在企業進行管理的。

兩者的區別和聯絡

1.勞動關係在《勞動法》所涉及的範圍中只限於勞動過程之中。而檔案關係則是在企業對職工的檔案進行管理的過程中產生的,並不是在勞動過程中產生的。

2.勞動關係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檔案關係的主體是企業與國家有關部門。《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3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職工檔案工作,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巨集觀管理、組織協調下,由勞動主管部門領導與指導,實行分級管理,同時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3.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享有平等的權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報酬,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勞動合同約定。而檔案關係則完全不具有平等性。在檔案管理中,企業與職工並不是平等的關係,企業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對職工檔案進行管理,並不因職工的意願而轉移。企業在檔案管理過程中要同時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勞動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雖然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兩種關係,但也存在一定的聯絡:(1)勞動關係是檔案關係的前提和基礎。企業對職工的檔案進行管理首先是因為企業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其次才依照法律的規定對職工的檔案進行管理。如果企業與職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按照法律的規定,企業是不能對職工的.檔案進行管理的。從這二者的產生順序上來說,是先有勞動關係,後有檔案關係。(2)勞動關係解除後,用人單位負有義務將勞動者的檔案按規定進行轉移。轉移檔案是用人單位負有的勞動合同解除後的後合同義務。這一義務是法律規定的,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作出了檔案轉移與否的約定。

檔案關係不等於勞動關係

在實際生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結束之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檔案進行管理,這種檔案關係的存在是否表明用人單位同職工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從勞動合同確立的勞動關係看,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這表明,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憑證。本案中,林某與該公司訂立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15年4月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沒有續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23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的規定,林某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已於2015年4月依法終止。這表明,從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林某與該公司已不存在勞動關係。既然不存在勞動關係,是否還存在林某所說的事實勞動關係呢?本案中,林某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終止後已離開公司兩年,沒有以勞動為條件形成相互之間的一種權利和義務關係。因此,林某與該公司根本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把計劃經濟條件下那種以檔案作基礎的人事行政管理關係依然看成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關係是錯誤的,公司當然沒有給付基本生活費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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