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聯黨員申請恢復黨籍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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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籍是指黨員資格。一個申請入黨的同志,當他履行了入黨手續,從被批准為預備黨員之日起,就取得了黨員資格,就有了黨籍。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失聯黨員申請恢復黨籍怎麼處理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失聯黨員申請恢復黨籍怎麼處理

失聯黨員申請恢復黨籍怎麼處理

對通過各種方式查詢仍然沒有取得聯絡的黨員,由所在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作出停止黨籍的決定,經基層黨委審批後,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黨員停止黨籍2年內,本人與黨組織取得聯絡並書面提出恢復黨籍申請,由所在黨支部調查瞭解相關情況,研究提出意見,經基層黨委審查並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批准,可以恢復黨籍。停止黨籍2年後確實無法取得聯絡的,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對重新取得聯絡的'黨員,要採取由黨員本人提交情況說明,向黨員工作過的單位或居住地黨組織函詢其表現,到紀檢、公安機關了解其有無違紀違法行為等辦法,調查瞭解黨員失聯期間的表現。

對主要由客觀原因與黨組織失去聯絡,失聯期間無不合格表現或違紀違法行為,本人能夠正確認識失聯問題,願意按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的黨員,黨支部要進行談話教育,經支委會研究同意,報基層黨委審批後,納入黨組織正常管理。

擴充套件資料:

調查結束後,沒有聯絡到這些黨員的處置辦法。

1、對黨員的聯絡不到兩年,他們的組織關係和檔案應暫時儲存在原始的黨支部,黨支部要繼續尋找工作,不再轉移組織關係,暫停他們的黨員。對於被暫停黨員資格二年以後,確實不能聯絡的,應當按其脫離黨的規定予以開除黨籍。

2、為黨員已經失蹤2-10年,區委組織部應當做一個單獨的註冊管理,以及黨員的檔案應由基層黨委保持一致,沒有任何組織關係的轉移,黨員應當暫停。

3、失散十年以上的黨員,應當被主動開除黨籍。

4、仍在試用期內,確實不能接觸的,應當取消試用資格。預備黨員出國定居的,不再辦理轉制手續,也不按照黨的有關規定保留預備黨員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