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社會綜合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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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社會綜合調查報告

城鄉社會綜合調查報告1

為了準確掌握我市貧困殘疾人生產、生活狀況,貫徹落實市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實施意見》,市殘聯於今年5月10日至31日在全市由各縣(市)、區殘聯組織,以鄉(鎮、社群)為單位對貧困殘疾人逐戶、逐人進行調查摸底登記,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貧困殘疾人基本情況

1、殘疾人數量11.3萬人,佔全市人口比例4.01%

2、農村人均純收入在1200元以下的為貧困戶和貧困人口;城鎮以市民政局確定低保線以下為城鎮貧困戶和貧困人口。

3、低保標準人均農村25元/月、城鎮人均65元/月。

4、貧困殘疾人3.6萬人,可扶持殘疾人2.16萬人。

5、貧困殘疾人城鄉未享受低保人數17624人。

6、貧困殘疾人危房、險房和無房戶5202戶。

7、肢殘貧困殘疾人需要解決代步車的2670人,家中沒有彩電的18970戶。

8、貧困殘疾人患病拖著看不起病比較普遍。

9、貧困殘疾人子女上學費用主要靠政府減免和社會救助助學,衣服、用具、家電多數靠親朋好友換代廢棄不用的,大部分家庭的貧困殘疾人都在國中以下學歷。

10、近年貧困殘疾人家庭絕對數在增加。

從近年低保中殘疾人在年報表中的數量比例變化可看出,如西豐縣2002年殘疾人佔低保總數的30%,2004年末這個比例上升到40%多,3年上升了10個百分點,經過多年的扶貧,殘疾人家庭脫貧後又返貧的比例也較大,相對貧困數在擴大,有60%貧困殘疾人家庭通過扶貧手段無法脫離困境,但享受低保又受指標限制。

二、貧困原因

1、孤寡和一戶多殘佔低保戶的約1/3;

2、因殘疾而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子女也困難,無能力照顧高齡化的殘疾老人;

3、家庭人口多,勞動力少,特別是殘疾而且還有疾病佔比例也較大;

4、企業轉型下崗失業、及取締殘疾人機動三輪車營運,車主未有合適就業機會,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工資標準偏低等。

三、已採取措施和辦法

1、已初步建立了城鄉實施最低保障制度,在城鎮幾次提高低保標準,對重度殘疾人提高10%標準享受,保障了困難殘疾人的基本生活。

2、城裡職工實行醫療保險,農村一些地區開展了初級養老保險;鐵嶺縣、昌圖縣農村試行了合作醫療保險,貧困殘疾人受益較大。

3、全市實施了5年的殘疾人"十項愛心工程",以及開展的"光明行動"、"公益金資助貧困殘疾人建房",在省裡爭取了百萬元的殘疾人專項扶貧資金,市裡在棚戶區改造,取暖費補貼都對殘疾人給予了關懷和照顧。

4、開展了按比例殘疾人就業;

5、省市縣各級政府撥專款為特困殘疾人口建房;

6、開展了各種形式的扶貧幫困"一幫一"活動。

7、採取了定期救助和臨時救濟,農村"五保"供養制度趨於完善。

8、市裡今年4月份實施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實施意見》,對貧困殘疾人的生產生活救助操作性強。

四、下一步解決殘疾人貧困問題的想法

1、完善城鄉低保制度,真正做到"應保盡保"特別是扶貧救助在農村是核心,要加大資金力度開展農村養老保險。

2、省、市將享受低保的殘疾人保障標準提高一定比例。市財政每年劃出一定資金為殘疾人建房。

3、全面落實市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實施意見》關於殘疾人的救助措施,儘快出臺鐵嶺《關於進一步加強扶助貧困殘疾人工作的意見》,省政府辦公廳於1月24日轉發省財政廳等13個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扶助貧困殘疾人工作的意見》。《意見》對殘疾人在扶貧、就業再就業、稅費減免、生活保障、養老保險、住房採暖、醫療救助、教育資助、法律維權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

4、解決農村殘疾人醫療保障問題,像城鎮職工一樣享受;

5、擴大就業,增加殘疾人收入,落實好省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法規,每年從殘保金中劃出一定比例經費定期培訓殘疾人就業,以重新安置為主。

6、動員社會力量,每年在全市開展資金和實物救助(經常性)。

7、落實好省政府殘疾人免費接受義務教育檔案;市縣財政按人口比例籌集殘疾人專項經費,開展如"光明行動"和給肢體殘疾人購代步車和無彩電家庭購彩電,市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實施意見》中有明確要求。

城鄉社會綜合調查報告2

在加快推進工業化、城市化的同時,堅持把工業與農業、城市與農村、市民與農民作為一個有機整體,大力實施統籌城鄉發展戰略,初步形成了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城鄉互動的良好發展格局。本報告基於對湖州市八里店社群的調查,分析了湖州市新農村建設的特點。本報告提出,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必須完善農村各項建設規劃,提高農村公共服務水平,發育農村各種自治組織,健全統籌城鄉發展的制度體系。

一、引言

對我們來說,不能到北京去現場觀看奧運盛況是一種遺憾,但是奧運在中國舉辦,我們身為中華兒女應該感到自豪與驕傲。借用暑假,我進行了一次暑期實踐社會調查,來感受在即的奧運給我們帶來的新氣象。

二、關於xxx新社群建設的調查

1.奧運風颳進新社群

據我前期調查瞭解到我家附近有個由舊農村改造而來的新社群——xxx社群。瞭解了這個我開始搜尋他們的網站,這才知道該社群於2005年7月建立,它的總規劃用地為82.8公頃,總建築面積64萬平方米。安置共涉及10個行政村、61個自然村、2400多戶農戶。整個社群現共有住房267幢,設五個居住小區,即百合苑、玫瑰苑、桂花苑、玉蘭苑和牡丹苑,可居住17000多人,是湖州目前最大的一個社群。這麼大的規模到底用了多少時間才建完的呢?當地的群眾現在居住得滿意不滿意呢?

生活在這裡他們的生活也是豐富多彩。錢黨員告訴我目前八里店鎮已經組建腰鼓隊、秧歌隊、柔力球隊、雙棒操隊、鼓樂隊等11個文藝團隊,這些團隊平時經常出來訓練,當社群或者哪裡有什麼活動的時候他們都第一個站出來表示願意義務表演。因此這幾個團隊也深受當地群眾的愛戴,成為那裡文藝表演的主力軍。每逢雙休日社群裡休息在家的人就會增多。

2.新社群的新生活

在黨光輝的照耀下,全國各地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就我調查的xxx新社群來說,群眾的生活水平明顯地提高了很多。新社群,新生活。這是我到訪時候的最大感受。我在那隨機找了20多位路人問了很多問題。

xxxxxx在我重點參觀的玫瑰苑前方有著外商投資的綜合市場——巨集進市場。在一樓是寬敞的農貿市場,二樓設有網咖和一些小型書店。這裡也為社群勞動轉移開拓了新渠道。還有我最先看到的那個工地,原來是在為這裡的居民建造一個裝置更完善的醫院,保障人民生活的有序進行。

3.黨員作用不容小視

在我結束了一天的參觀和採訪之後,我深有感觸。

三、結語

這麼一個和諧的農村新社群展現給我們的是中國改革開放帶來的巨大成效,同時也是在那裡無私奉獻的廣大黨員團結一致的成果,更重要的是那裡有著我們勤勞可愛的農民百姓,是他們對新農村建設的莫大支援換來他們自己更加美好的新生活。

城鄉社會綜合調查報告3

隨著農業產業化和農村城鎮化不斷推進,鄉鎮城鎮化擴張,工業集中區推進,鄉鎮面貌一新的背後是大量耕地被蠶食,耕地面積銳減;現行貨幣政策安置方式無法解決失地農民後顧之憂,失地農民生存難以為繼;一些地方農村土地流轉不暢,要地農民呼聲與日俱增,引發深層次矛盾,諸多問題亟待關注和解決。總之,解決城鄉統籌過程中的農地問題是農村發展的基本問題,對探索農村土地合法有序流轉;保護耕地,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切實維護廣大群眾合法利益大有裨益。

一、存在問題

(一)土地糾紛頗多

“七種八養九行當,種糧是個虧行當。”這是前幾年農民種田難以掙錢甚至賠本的真實寫照。在糧價低迷,土地效益低下,稅費過高情形下,許多農民忍痛放棄土地。如今農村實行稅費改革後,農民負擔逐年減輕,國家惠農政策出臺使農民種田積極性空前高漲。而與此同時,以土地上利益糾紛引發諸多矛盾,主要有以下幾種:

1、管理上缺位。主要情形有

⑴昔日撂荒失地農民如今要地。市場經濟條件下,許多農民紛紛走南闖北,拋妻別子湧入都市“淘金”尋求致富路。舉家外出打工農民或他因無力耕種,農田被撂荒未流入他人。這樣撂荒農田被一些農民“拾田”耕種。如今種田划算。失地農民為要地三番五次向鎮村反映,而佔地農民也不願意出田。同時,鄉村幹部認為,以前土地效益低下時農民選擇打工不願意種田,苦口婆心勸說耕種也無濟於事,最終不得不找人耕種。現如今,眼見糧價上漲要地,哪有這樣便宜的事呢?

(2)昔日外出打工農民返鄉要地。外出務工農民將無力耕種的農田交給親朋友鄰代耕代種,也未辦理任何手續,這為日後因土地的權、責、利而發生糾葛埋下“伏筆”。在種田效益低下,土地效益排徊不前情況下,農田多數是無償流轉,此前,農村土地流轉往往不規範。農民外出務工經商或因家庭缺乏勞動力致使農田棄耕,從而請人代耕,往往只是口頭約定的“口頭協議”、“君子協議”,未簽訂正式的土地流轉合同。農民在農田收益低的情形下,將農田交給種糧大戶及其它農戶代耕,耕種雙方權、責、利可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無償的,用農民自己的話來說是“兩不找”,轉讓方農民無須向代耕戶付費用,而代耕戶也不付任何報酬給轉讓方,而農業稅由代耕戶交納。另一種情形是轉讓方農民倒貼一點錢給代耕方。在糧價低迷情況下,農民種糧積極性不高,即使簽訂土地流轉合同也未經司法部門公證,合同往往失範。而如今,中央一號檔案出臺後,國家對農業許多優惠政策,譬如減免農業稅費、降低農業稅率、發放糧補、早稻補貼等,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種糧積極性,農民感受到現在種糧很划算,棄耕農民要求討要農田復耕,取得農田意願與日俱增,因而事後往往因土地流轉合同失範發生糾葛。

(3)農村人多地少戶口要地。前幾年,由於種田效益不明顯,甚至賠本。農民不願意多種田。這樣農村形成了“有田無人種”的窘境。現在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國家對農業反哺的政策出臺,糧價上漲,讓農民喜上眉梢,一些農民深感還是種田划算。農村土地承包改革後,土地承包政策是30年不變,村組人均耕地不均衡,加上前幾年農村計劃生育管理落後,超生人口在地改時未分到田。這樣一些家庭就形成人多地少。人多地少少戶要求調整農田和棄耕戶要求復耕,取得農田意願與日俱增,往往因土地利益與村委會及其它農戶發生糾葛。

2、管理上越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管理、經營,可由村集體組織的承包經營。”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農業收益低下及農民對土地關愛程度偏聽偏低情況下,一些企業和農民利用自己的優勢,如資金、技術,租賃外出務工農民土地進行集中成片開發,發展規模經濟,而村委會往往越俎代皰,將外出務工農民棄耕承包田全部或部分收回調整重新對外發包,在農民不知情下越位代替農民談判、簽訂合同。農民要地,而企業和種田大戶則認為,自己在稅改前簽訂合同,是“合法”的。在越位土地流轉過程中,農田大量向企業集中,為追求利益最大化佔用農田進行種花植草,使基本農田保護面臨嚴峻考驗;同時加劇了要地農民與其之間矛盾。在農村,當農田向種糧大戶集中時,就產生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越俎代皰代替農民簽訂合同,履行發包方權利和義務時,必須尊重農民個人意願。而在操作規程中,未經農民同意越位代簽合同,很難保證農民自身利益。

3、管理上錯位

市場經濟下,一些農民外出務工無力耕種,有的農民過去長期拖欠稅費。有的村委會以村民“你自己不盡納稅及挑圩籌資義務,還享受什麼權益呢?”為由,強行收回農民手中的土地重新發包給其它農戶耕種,收取一定費用。另外,有的村為追求利益最大化,低價收回外出務工農民土地,高價發包給一些企業或業主種植苗木、花卉,違背了現行國家政策。

(二)亂佔、圈佔,浪費土地問題始終未解決

人口,這是我國對世界作出的不朽貢獻。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土地問題嚴之又嚴,高瞻遠矚,相繼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緊守這一條耕地保護“紅線”。是歷史和現實的客觀需求,也是踐行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但近年來,我國各地小城鎮建設如火如荼之勢,許多鄉鎮城鎮化面貌日新月異,千百年來農民習慣於的“鄉土社會”正轉型為“城鎮社會”,對於不少鄉鎮經濟與社會發展來說,發展小城鎮無疑是一個“大戰略”,同樣具體到每個小城鎮的建設也有個“戰略問題”。這就是在每個小城鎮建設過程中,如何保護好耕地問題。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小城鎮程序,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物質技術基礎和生態環境雙重保障任務,就必須堅持在發展中保護耕地,把青山綠水留給子孫後代,把美好家園獻給人民群眾。土地是最稀缺的不可再生資源。但只顧眼前,不顧將來的亂佔耕地在農村還依然普遍存在。個私企業異軍突起,無疑要佔用農地,同時勢必造成大量耕地閒置浪費;農村“空心村”存在,農民建房棄舊建新,造成村莊漸漸向外擴張,侵佔農田;更有些地方本著經營城市就是經營土地的觀念,發展經濟就打土地主意,依靠土地作交易,造成耕地銳減。

(三)失地農民問題成為日趨嚴峻的問題

土地承載著農民諸多希冀,承擔著農民社會保障功能,如土地為農民提供了生活保障;土地作為一種商品,由於價格上漲具有增值的功能,農民子孫後代對土地擁有繼承權。城鎮化過程中,許多農民五彩繽紛、多姿多彩的夢想被擊碎,農民失去集養老、就業、生活保障於一體的土地後,卻不能和城裡人一樣擁有社會保障。在現行徵地貨幣安置方式中,失地農民極易成為“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人員,成為新的城市貧民,同時也給社會穩定帶來不安定因素。一次性補償,其補償標準雖然相對於過去也“水漲船高”,但與土地非農升值相比,差之甚遠。計劃經濟下的一次性補償,其標準低,不全面,一旦補償費用光,生活無保障,農民心理上不能接受。對補償低,農民反映強烈,不願田被徵。另外農村土地在被徵過程中存在著同地不同價現象,鄉鎮之間相比,有的每畝5000元,有的僅3000元。其補償標準地區差異懸殊。千百年來農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因土地補償標準差異,誘發農民攀比心理。

二、成因

(一)農民要地的背後是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滯後

農村土地流轉無序、失範現象。一方面有農民自身草率了事,缺乏法律意識。村委會、鄉鎮越俎代皰替農民簽約;另一方面則是缺乏為農民土地承包服務的中介機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權流轉”。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相關條文也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或村委會管理、經營,可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村委會將棄耕田、農村死亡五保戶承包田收回向人多地少戶發包,或成片“反租倒包”給企業、種田大戶時,無論是出於“好心”,還是為增加集體收入等因素。但土地流轉中須尊重農民群眾的意願。事實上,倘若有個能站在農民立場,以同一個聲音為農民服務的土地流轉服務中介機構。這樣勢必公正、公平地維護了廣大農民的合法利益。

(二)土地產權不明晰

土地產權又稱土地所有權。土地產權其含義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對土地佔有、處分、使用、收益的權利。土地產權是物權的一種,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權,客體是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屬於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經營、管理,已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營組織經營、管理”。事實上,法律對農村土地闡述只是一個原則性問題,根據《憲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國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通過承包獲取了土地使用權。在這種體制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實際上不明晰,農民集體所有是一種所有權主體缺位的所有制,農民土地流轉過程中向企業、種田大戶、缺田戶集中時,就產生村委會或鄉鎮代替農民談判簽訂合同、協議現象。同時徵用土地過程中,農民作為承包人和經營者,卻不能參與來維護自身合法利益。這實際上極易造成交易雙方主體缺位,農民的合法利益受損。

(三)變味的政績觀,經營城市就是經營土地的誤區未走出

在一些人頭腦裡始終存在著這樣一個思想誤區,種糧食農民永遠富不了,要發展城鎮化、工業化就要多上專案,就要用地。而在現行幹部考核中,“政績就是硬道理”成了幹部升遷的硬槓槓,要出政績,得幹幾件顯山露水的政績工程,這樣馬路寬起來了,樓房高起來了,幹部形象卻在百姓心中矮起來了。經營城市,使城鎮面貌一新,但極易形成佔地——收益——再佔地——再收益的惡性怪圈,致使保護耕地“紅線”成了“彈簧線”。農村城鎮化,地從哪裡來?這已成為農村城鎮發展面臨一個具體而又現實不容迴避的問題,寅吃卯糧經營城市即經營土地,用光子孫後代資源,其後患無窮。

(四)徵地制度上的缺陷

對被徵地農民安置的方法通常有三種:首先是土地換就業;其二是失地農民集體負責安置;其三是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在就業形勢日趨嚴峻情況下,鄉鎮企業紛紛倒閉,採取前兩種安置方式不可能實現的。通常情況下采取貨幣補償方式。農民徵地得到的補償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用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土地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徵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10倍;二是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年產值的4-6倍;三是被徵用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實際上對徵地農民是按前三年農業的平均產值計算,未按照市場交換所實現。失地農民的補償猶如企業買斷工齡,工人們往往享有社會保障,失地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實質為失業。農民拿來到手的一畝地三、四千元補償,對農民生計來說是杯水車薪,無法解決長久生活。其中還不乏鄉村層層盤剝、扣壓、佔用。其實,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表明: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存在基本形態,即村集體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和鄉鎮農民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民集體”三種形態的集體所有權主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擁有的土地權利不因為行政隸屬關係而有等級之別。因而,被徵用土地的農民集體享有獲取徵地中衍生的土地效益。

三、對策

(一)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轉機制

農村土地流轉其目的就是促進土地資源開發,提高農業效益為目標。然而由於隨意終止承包合同、越位收回農民土地,引發的土地承包糾紛已上升為農村主要矛盾。因而必須採取措施確保農民利益,依法保障農民的主體地位和自主決策權。

1、把好“三關”,規範農村土地流轉程式

(1)申請關。承包土地農戶或單位、個人需要土地流入、流出,必須由個人或單位向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需要註明流入、流出的條件、地類、面積及流轉形式,在雙方協商一致基礎上,經發包方同意後,簽訂書面意見,真正做到有據可查,避免日後因土地流轉發生。

(2)合同關。對流轉土地,經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規範管理,切實保護依法形成的土地流轉關係和農民土地承包權。

(3)登記關。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時,由承包方向發包方所在地鄉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登記。鄉鎮兩級對土地流轉情況做到準確記錄和反映土地流轉情況,並實行土地承包動態管理。

2、立足“四化”,促進農村土地合理有序流轉

(1)農村土地承包長期化。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發展的物質資料。土地流轉的主體是擁有土地經營權的農戶和其它經營單位,客體是土地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由於農村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可以分離,所以承包權的物權化並不排斥經營權的流動。黨中央提出土地延包30年不變,其核心是保證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因而以立法的形式給農民吃“定心丸”,避免任意削弱、剝離農民土地承包權。國家用法律明確農民對土地的使用。同時也讓農民學會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2)土地流轉市場化。加強土地流轉服務。鄉鎮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多渠道收集供需資訊,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制定促進土地流轉的相關政策,農經部門統一規範土地流轉合同並加強合同監管,建立起農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使之能代表農民利益,給農民“國民待遇”,並對農村土地承包中的合同糾紛,做到及時處理,規範調處。

(3)土地流轉高效化、形式多樣化。應該看到土地延包後,農村出現大量剩餘勞動力,同時經濟發達地區在外務工經商農民不願意種田或多種田。這部分農民在外向非農產業轉移,出現部分農民務工經商無暇顧及承包地,同時這些農民也願意將農田轉讓出去。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是30年不變,但各地可因地制宜,堅持農民自願的前提下,進行土地出讓、轉包等流轉形式,對農民自己因需要調整土地也應支援,通過土地流轉,促進優化資源配置。基本以自願、互利、有償為原則,實行農村土地流轉高效化,打破所有制、行業的界線,建立多形式、全方位的開放的流轉機制,達到優化農業資源配置的目的。農村土地流轉可採取的形式有: [1]①轉包。指經承包方同意,原承包人將自己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在一定條件下轉給其它農戶、單位,轉包后土地承包關係不變。②轉讓。指經發包方同意,承包人自願將部分或全部土地及原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一併轉讓給其它農戶、單位和個人,由新承包方代替原承包人履行承包合同,轉讓後原承包關係轉讓。③ 入股。指承包人以自己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折股加入股份制功股份合作制經營,風險共擔,利共享。④租賃。指承包方將其土地經營權單獨或隨同地上附著物租賃給其它農戶、單位或個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租賃不改變原承包關係,租賃雙方只有租金收取關係。

(4)土地流轉法制化。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要按照依法治國方略,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建設,使農村土地流轉走上依法管理軌道,完善農村土地制度,依法保障農民的主體地位及土地流煒關係。另外,還要加強執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確保黨的農村政策依法落到實處,使群眾反映的土地中 “焦點”、“熱點”問題得以及時處理。

(二)建立耕地保護新機制

四、多途探索和開闢新的補償方式,使用權失地農民與城裡人一樣擁有同等待遇

“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民增收問題。失地農民最為關注的核心問題是權益保障及就業。應根據不同年齡段物件特徵,實行差異性保障。18週歲以下,他們需求體現在教育權益上保障。18週歲-50歲左右失地農民,短期面臨的是就業,長期則是怕生病。50歲以上-60歲,轉移就業是難於上青天,他們缺乏青年身上那種初生牛犢不怕虎的“闖勁”,葉落歸根思想,對生活保障具有強烈需求和渴望。60歲以上的,體力喪失,風燭殘年,盼望過上安穩的幸福晚年。失地後面臨生活保障,醫療保障等,要求對生活、疾病、養老保障。一次性貸幣補償安置“一發了之”,並沒考慮土地在生產生活中保障作用,政府責任所在就是開展失地農民崗前培訓,建立失地保障舉措,解決後顧之憂,讓失地農民失地不失望。

(1)各地要學會用“加法”來為失地農民增加收入,就要求抓好失地農民素質培訓,通過政策傾斜加長失地農民就業的“短板”。教育作為一項重要人力資源,是獲取高收入的可靠保障。對此政府要根據失地農民素質狀況,按不同行業、工種,對失地農民進行培訓,拓寬失地農民打工空間,對年齡大、文化低的進行短、平、快的培訓,掌握一技之長;對具有初高中文化的青年農民,培訓時與大中專學校“聯合造艦”,進行電腦操作與維護、機械加工、服裝加工等技能培訓,使他們由體力型向智力型轉變,即需要什麼工種?用工單位和企業開出“訂單”,政府隨即開出“選單”,選出符合要求的農民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後再向企業輸送、推介,而培訓失地農民的“陽光工程”和聯絡費用則由政府“埋單”,不增加失地農民任何負擔。

(2)對公益事業建設用地採取徵購方式,提高補償標準,充分考慮土地作為財產的市場價格及農民人去土地後的就業保障和社會保障等因素,確立合理的補償標準。

(3)為失地農民辦理養老、醫療、教育等保險,使之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子有所教,既解決失地農民後顧之憂,穩定思想情緒,又保證社會的安定。

(4)加快小城鎮建設發展,擴大失地農民進進城務工就業渠道,為失地農民進城居往,經商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