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盡職調查報告的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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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下面有本站小編整理的律師盡職調查報告的寫法,歡迎閱讀!

律師盡職調查報告的寫法

 一、律師盡職調查

(一)律師盡職調查的概念

律師盡職調查是指就股票發行上市、收購兼併、重大資產轉讓等交易中的交易物件和交易事項的法律事項,委託人委託律師按照其專業準則,進行的審慎和適當的調查和分析。它包括律師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和法律評價,主要為查詢目標公司的設立情況,存續狀態以及其應承擔的具有法律性質的責任,它由一系列持續的活動組成,不僅涉及到公司資訊的收集,還涉及律師如何利用其具有的專業知識去查實、分析和評價有關的資訊。

律師盡職調查是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對外開放以及資本市場的逐步建立和發展而在律師實務中被廣泛地應用,併成為律師在資本運作活動中最重要的職責之一。律師盡職調查在實踐中的應用領域非常廣泛,包括規模較大的收購和兼併、股票和債券公開發行與上市、重大資產轉讓、風險投資和普通中大型專案投資等,除前述資本運作以外,企業擔保服務和銀行貸款業務等企業融資活動中,委託人和律師也逐步地開始進行盡職調查。

律師盡職調查在實務中的應用相對較早,但作為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出現卻是在2001年3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資訊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律師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以下簡稱《規則》)中。該《規則》第5條規定:“律師在律師工作報告中應詳盡、完整地闡述所履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在法律意見書中所發表意見或結論的依據、進行有關核查驗證的過程、所涉及的必要資料或檔案”。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法律規範性檔案中出現“律師盡職調查”這一概念。但是,該《規則》並沒有對律師盡職調查給予具體的或基本的工作指引和規範,而在律師行業內部,對盡職調查也缺乏足夠的研究,缺少基本的工作規範。

 (二)律師盡職調查的目的

律師進行盡職調查的目的主要是稽核並確定被調查物件所提供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協助委託人更加充分地瞭解被調查物件的組織結構、資產和業務的產權狀況和法律狀態;發現和分析被調查物件的法律風險和問題,以及問題的性質和風險的程度;使委託人儘可能地發現被調查物件及交易事項的全部情況,從而使委託方有效地作出判斷並歸避相關風險並作出決策。例如在併購活動中,買方律師盡職調查的目的是使買方儘可能地發現有關他們要購買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從買方的角度來說,盡職調查也就是風險管理。對買方和他們的融資者來說,併購本身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諸如,目標公司過去財務帳冊的準確性;併購以後目標公司的主要員工、供應商和顧客是否會繼續留下來;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導致目標公司運營或財務運作分崩離析的任何義務。因而,買方有必要通過實施盡職調查來補救買賣雙方在資訊獲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過盡職調查明確了存在哪些風險及存在哪些法律問題,買賣雙方便可以就相關風險和義務應由哪方承擔進行談判,同時買方可以決定在何種條件下繼續進行收購活動。

(三)律師盡職調查的程式

律師盡職調查的範圍很廣,調查物件的規模也千差萬別,從私營企業到跨國企業,每一個盡職調查專案均是獨一無二的。但是,對於每一項活動來說,各自委託律師所進行盡職調查應遵循的基本工作程式是一致的,具體如下:

1、委託方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律師事務所進行盡職調查的委託合同。2、律師與目標企業簽署《盡職調查保密協議書》。3、律師根據受託的業務起草《盡職調查清單》和問卷表。盡職調查清單和問卷表由律師根據需要進行設計。盡職調查清單的主要內容是需要目標企業提供的各類檔案,一般包括:企業的組織架構檔案;企業各類資產的檔案;企業的各種貸款、融資檔案;企業的重大合同、協議;企業的經營業務以及所涉及的政府審批或許可;企業的各種稅務檔案;企業的各類保險檔案;企業僱員的勞動檔案;企業涉及的各類訴訟、仲裁或爭議的檔案等。4、經委託方確認後,律師將準備好的盡職調查清單和問卷表發至目標企業。5、收到目標企業提供的資料後,核對影印件與原件,做好資料清單並準備資料索引,由雙方代表簽字。6、律師按照委託合同約定對所收資料進行研究並向委託方彙報。7、律師對收到的資料進行研究並向委託方彙報。8、律師對收到的資料進行研究判斷,決定是否再次起草《盡職調查清單》或是問卷表,直於查明情況為止。9、律師對盡職調查所獲取的全部資料,反覆研究判斷,進行相應核查驗證,在核查驗證過程中,製作工作筆錄。10、如果資料不全、情況不詳,律師應要求目標企業作出宣告和保證。11、對所有檔案資料進行整理和歸檔,並制訂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內容包括:承擔專案的基本情況,包括委託單位名稱、專案名稱、製作專案的時間和期間、工作量統計;制定的工作方案、計劃及其操作程式的記錄;客戶提供的所有檔案的影印件,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設立批准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協議及其他重要檔案和會議記錄的摘要或副本;與客戶及相關人員相互溝通情況的記錄,對客戶提供資料的審查、調查訪問記錄、往來函件、現場勘察記錄、查閱檔案清單等相關的資料及詳細說明;客戶出具的書面保證或宣告書的影印件;對保留意見及疑難問題所作的說明;其他相關的重要檔案或資料。上述資料應註明來源。 12、律師起草並向委託方提交準確、完整、詳實的盡職調查報告。

 二、盡職調查報告的起草

律師盡職調查報告是委託方作出決策的重要依據,因此,律師起草的盡職調查報告應客觀、全面地反映目標企業的狀況,並對每一項判斷的作出都應當有明確且可靠的依據。同時,盡職調查報告還應重點闡述法律問題和法律風險,特別是對法律風險的提示,並對能解決的法律瑕疵給予合法的整改建議。

一般情況下,律師通過以下五個方式開展盡職調查:1、向目標企業發出調查清單,要求目標企業按照調查清單提供相關檔案;2、參加有關會議;3、進行實地考察;4、走訪有關部門並形成走訪筆錄;5、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並形成詢問筆錄。經過上述盡職調查活動後,律師針對委託事項起草盡職調查報告,該盡職調查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開頭部分

盡職調查報告的開頭部分,律師應針對委託事項的授權及盡職調查的範圍進行闡述。

(二)律師應對委託方提供的檔案進行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