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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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機構如雨後春筍、蓬勃發展起來,司法鑑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現出積極探索、穩妥推進的新局面。但我市也存在著司法鑑定的執行機制較為混亂、司法鑑定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司法鑑定人員的管理機制不夠科學、合理等問題。為此,筆者根據工作經驗和體會,對發展我市司法鑑定事業提出了一些主要對策和建議。

司法鑑定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關鍵詞】司法鑑定;現狀;問題;對策

司法鑑定是在訴訟過程中,對於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按訴訟法的規定,經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決定,或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專門性問題做出判斷結論的一種核實證據的活動。簡單地說,司法鑑定就是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活動中依法進行的鑑定。那麼什麼是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活動?除司法機關內部鑑定機構因業務需要而進行的無償司法鑑定活動之外的其他司法鑑定活動,均為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活動。

目前,司法鑑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現出積極探索、穩妥推進的新局面。現筆者就我市司法鑑定工作的發展及現狀、存在主要問題、完善對策建議作嘗試性的探討。

一、我市司法鑑定工作的發展和現狀

xx市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較晚、基礎薄弱、規模較小、管理相對滯後。受經濟大環境影響,我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數量少、規模小、專案不全、管理不規範。2001年黨政機關機構改革時期,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機構管理職能劃入市司法局,但當時沒有對司法鑑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規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沒有單獨設立司法鑑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為以後的規範化管理和司法鑑定事業發展留下了制約隱患。2005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機構:xx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司法鑑定所和黑龍江亞中xx分公司司法鑑定所。其中黑龍江亞中xx分公司司法鑑定所屬省司法鑑定管理處直管,對xx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司法鑑定所的管理實際也是名存實亡。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出臺以後,隨著管理體制的進一步明確和省廳創新工作積極的影響,市司法局積極宣傳運作,我市的司法鑑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規範化,司法鑑定事業才如雨後春筍、蓬勃發展起來。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個種類、9家司法鑑定機構經省廳許可登記、取得司法鑑定執業資格。其中醫學類(法醫臨床)4家;司法會計類2家;工程質量類1家;產權交易類2家。目前,還有2家醫學類機構已向省廳申報司法鑑定執業資格,待省廳審查許可。兩年來,我市司法鑑定機構數量和接受司法鑑定委託數量均翻了三番。司法鑑定管理工作也穩步加強。今年5月,xx市司法鑑定人協會成立,對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的管理由單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轉變為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雙管齊下的管理模式。雖然如此,無論是在司法鑑定機構數量和人員規模、業務開展上,還是在管理模式和工作力度上,我市目前在全省還是處於後幾位。

二、我市司法鑑定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司法鑑定機構的部門設定和執行機制亟待規範

首先,當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面向社會司法鑑定機構外,還存在一些鑑定機構或部門,有些是司法機構內部設定的,有些是行政機關的附屬單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機關,公安、檢察及衛生、物價等部門對外服務的鑑定機構各級都有。只要機構成立,不管鑑定人員技術、條件是否合格、齊全,都可以掛牌營業,出具鑑定結論。這種行為和做法明顯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規定。

另外,我市司法鑑定的執行機制也較為混亂。當前,尤其是公、檢、法等不同系統、不同層次的司法鑑定機構之間受理鑑定的範圍不明確,沒有一套科學完備的有關鑑定受理的統一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各系統、各層次的鑑定機構的鑑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著隨意性、混亂性和重複性,也使得司法鑑定工作的秩序出現了混亂,容易對案件的起訴和審理產生負面的效應。

(二)司法鑑定從業人員素質、司法鑑定公信力還需加強

首先,由於法律對從事司法鑑定的機構和人員准入資格要求規定不夠嚴格,所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的社會專業鑑定組織儀器裝置標準不等,鑑定人員水平也參差不齊,又因為缺乏嚴密的操作規則和監督制度,難以保證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鑑定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司法鑑定整體水平不高。由於鑑定機構多而雜亂,難免鑑定人員中有濫竽充數者,特別是依附國家機關的庇護而生存的鑑定機構,其人員素質更令人堪憂,司法鑑定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很難形成鑑定人隊伍的專業化和職業化。

其次,一些鑑定單位或鑑定人為追求經濟利益,曲意迎合一些當事人或辦案人員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鑑定的本意,使司法鑑定結論的公正性、客觀性大打折扣。同時,由於司法鑑定的費用是由當事人承擔,更因為辦案人員按司法鑑定結論就是辦錯了案,承辦人員也不負錯案責任,鑑定人員也缺乏責任追究,所以,有相當部門的辦案人員不是從案件是否確實需要的角度出發委託司法鑑定,而是動輒委託司法鑑定,過分依賴司法鑑定,結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和資源的不必要浪費等弊端。

另外,由於公、檢、法、衛生、物價、勞動等部門都有自己或者聯絡的司法鑑定機構,所以,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認為自家的"菩薩"靈。如一起傷害案,公安偵查鑑定為輕傷,檢察審查起訴鑑定為重傷,一審法院作有罪判決後,被告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鑑定為輕微傷作無罪判決。幾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當事人申請賠償又互相推諉,久拖不決,影響極壞。

(三)對司法鑑定人員的管理機制不夠科學、合理

一是司法鑑定人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行政訴訟法》第35條也有類似規定。當鑑定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如何有效地保護、鑑定人無故不履行義務時如何制裁均無法可依,影響了鑑定的法律權威。鑑定機構有權無責,隨意出具鑑定結論。由於對鑑定機構、鑑定人員缺乏法律約束,隨意出具鑑定結論也無相關制裁措施,使得少數鑑定人員收收人賄賂賂,出具偏袒一方的鑑定結論,這在財產評估中表現尤為突出,同一財產,不同機構出具的評估值有時竟會相差幾倍!

二是對鑑定人員沒有健全的培訓和考核晉升制度。健全和實施科學合理的培訓制度,是進行司法鑑定工作的基礎,而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系統的考核晉升制度,則是不斷提高鑑定人員技術水平,使鑑定事業不斷髮展的必要途徑。兩者互為聯絡,互為影響。幾年來,在技術職稱考核晉升的工作中還沒有形成一套科學的完整體系,晉升標準僅僅以學歷和工作年限為主要參考,客觀上形成了技術職稱晉升還是論資排輩,無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貢獻多少之別,影響了鑑定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和進取精神。同時,司法鑑定管理人員及執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業務技能的提高還需依靠省司法廳或司法部組織辦班培訓,本市沒有師資力量和技術能力。而司法鑑定經費又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省廳或司法部組織的培訓班有時也難以參加,司法鑑定的公信力則難以快速提高

(四)司法鑑定程式規定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主要問題是對重新鑑定沒有具體規定。(1)是否需要重新鑑定無規定。一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常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法院是否准予,沒有標準;(2)重新鑑定的機構如何選擇無規定。實踐中有時出現越申請重新鑑定,鑑定機構的級別卻越低的怪狀,而各鑑定機構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鑑定結論又成為重新鑑定的動因;(3)重新鑑定的次數無限制。一方當事人認為鑑定結論於己不利,就申請重新鑑定,一案多鑑甚為普遍,因鑑定而花去一年半載屢見不鮮。多渠道、多層次的重複鑑定,不僅增大訴訟成本,加重當事人負擔,造成資源浪費,且經常出現鑑定結論相互矛盾的情況,法院對此無所適從,訴訟久拖不決。我市目前對此類問題也沒有明確具體的制度和規定.

三、發展我市司法鑑定事業的主要對策和幾點建議

(一)全面協調、切實解決司法鑑定機構的部門設定和執行機制不規範的問題

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政法[2008]2號檔案精神,把司法鑑定業務統一交由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管理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辦理,取締一切依附國家機關的庇護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鑑定機構;公安、檢察、國家安全等各部門的鑑定機構或部門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取消法院委託鑑定的許可權,法院只需保留審查當事人委託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的許可權就可以了。這樣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避免審判機關的"自審自委"行為導致法院與受委託機構產生利益關係,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又可以促進我市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機構公平競爭,推進司法鑑定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二)整合力量、切實加強司法行政部門管理職能和力度

目前,除xx市外,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均成立了專門的'司法鑑定管理科,增加了專項編制,配備了專職人員,使司法鑑定工作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此外,司法鑑定業務經費在財政方面也沒有得到充分支援和保障。建議有關領導從長遠著眼、從大局出發、從速解決司法鑑定管理中人力、物力、財力上存在的問題,設立司法鑑定管理科,增加專項編制,配備專職人員,從而為推進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奠定基礎。

(三)嚴格把關、加強培訓教育,切實提高司法鑑定執業機構和人員業務素質和司法鑑定公信力

一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鑑定機構裝置水平。今後我市要嚴把執業准入關,同時鼓勵我市有條件的鑑定機構加快鑑定裝置的更新換代,更多地採用新產品、新裝置開展鑑定工作。此外,要通過實驗室認證,形成高標準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實驗室,改善行業的裝置和技術條件,提高我市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水平和資信能力。二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鑑定機構人員技術水平。司法鑑定是一種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鑑定人是以專家身份提供證據,為了保障司法鑑定意見客觀、準確、公正,鑑定人必須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堅定的法律意識。據統計,在我市現有的司法鑑定人中,高階職稱的有26人,佔總數的47.3%,中級職稱以下的有14人,佔總數的25.5%。本科以上學歷的38人,佔總數的69.7%,大專以下的17人,佔總數的30.3%,可見提升司法鑑定人素質、提高鑑定技術水平,我們還要下更大的功夫,付出艱辛的努力。

(四)汲取經驗、轉變模式、加強司法鑑定機構和人員的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

首先,在健全完善"兩結合"管理體制的同時,至少應從以下八個方面加快構建我市司法鑑定基本制度框架。一是司法鑑定機構及司法鑑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名冊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鑑定執業類別規範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鑑定活動實施程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範制度;五是司法鑑定執業活動監督、檢查和評價制度;六是司法鑑定機構內部規範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鑑定收費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鑑定人繼續教育制度。

其次,要加強教育和監督管理。建立完善制度和機制,只是一個方面,更為重要的是要不折不扣地執行。當前從總體上看,全市司法鑑定人隊伍是好的,但也存在與公信力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所以凡是法律規定該管的,都要管住、管好。

再次,要切實發揮行業管理的職能作用。新成立的市司法鑑定人協會要加強司法鑑定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業務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要通過努力把司法鑑定人協會建設成為組織體系完善、規章制度健全、有作為、有威信的行業自律組織,為促進我市司法鑑定事業健康發展發揮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