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糾紛產生的原因和應對措施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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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探索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繁榮市場經濟中的職能作用,通過對渤海鎮民間糾紛的調研,發現目前民間糾紛呈現出多樣性、廣泛性和複雜性的特點。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出來的有關於民間糾紛產生的原因和應對措施調研報告範文,歡迎閱讀!

民間糾紛產生的原因和應對措施調研報告

1-10月份鎮村兩級調委會共排查調處224件民事糾紛。其中相鄰關係糾紛94件、果樹邊界糾紛84件、婚姻家庭糾紛36件、土地承包糾紛16件。從以上資料不難看出,民間糾紛不僅有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糾紛,還有個人與集體、集體與國家、幹部與群眾、本區與外區之間的糾紛等;涉及的範圍不僅有山林、土地、家庭、鄰里、婚姻、贍養等,經濟領域的糾紛也日益突出,各種糾紛涉及到各個領域;甚至幾種型別的糾紛交織在一起,故民間糾紛的種類,矛盾主體的格局,產生糾紛的深層原因,都有著不同程度的變化。及時正確地排查調處民間糾紛,既可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又可通過調處宣傳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預防犯罪,減少訴訟。這就決定了民間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 引發矛盾糾紛的主要原因

一是經濟上的因素。經濟的發展拉大了貧富差距,巨大的差異激發了人們對財富的佔有慾望,人們的致富能力又顯得不足,這種慾望與能力的不相稱,促使一些人鋌而走險,通過種種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而引發糾紛。(例如:家住田仙峪的張某要求對他們家兄弟四人因為佔地費的事進行調解。張某在分家時所分的地,現因佔地得到佔地補償費20600餘元,歸張某所有。但張某的三個兄弟不同意,理由是在分家時,張某分到的財產比較多。幾次協商也沒有個結果,爆發了激烈的爭吵)。二是文化上的因素。農村社會分化帶來多元化的社會形態,農民的社會價值觀念和倫理道德觀念亦面臨分解與重建的過程。隨著外來文化和城市文明的傳播,廣大農民的價值觀念和意識形態結構將會不斷趨於豐富和多元化。一些與主流意識形態不同甚至相反的價值觀念也會大量湧現,致使各種觀念相互碰撞與衝突頻發。人們在處理集體與個人、公與私、義與利等重大問題上愈來愈向後者偏移,農村各類關係的調節由道德槓桿為主,逐步演變為利益槓桿為主。(例如:家住辛營村的張某為了擴建自家住房,強佔集體土地,並以一份書寫有誤的合同作為其強佔的籌碼,在其強佔的土地上蓋起圍牆,影響其他村民正常出行,並要求辛營村委會為其批覆建房,經過相關部門的認定後,其依然為了滿足自己的私利,不肯拆除違建。)三是組織上的因素。進入社會轉型期之後,組織結構也由一元向多元化方向發展,並形成了大量新型的經濟組織和民間組織,其結構模式多樣化及異質性特點十分明顯。實際情形是農村政治體制改革仍處於滯後狀態,作為國家基層政權的鄉鎮組織,及村民自治組織,在農村政治結構中仍未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還在試驗階段,不能有效地整合農村新興的各種社會力量,無法提供足夠相應的參與管道,致使衝突和摩擦不可避免。四是制度上的因素。村級組織對社會穩定工作重要性缺乏認識,治保會和調解會認識不足,戰鬥力不強,各項工作措施沒有落到實處,導致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水平得不到提高,許多措施和制度在制定或者評比、掛牌後,就不注意加強經常性工作,出現號召多,過硬措施少,造成責任不落實、工作沒人抓。五是農民法制意識問題。雖然法制建設在農村逐步加強,但受知識基礎影響,部分農民還不會用 “法”來解決爭端,而依靠單純的“私力”解決,明明違了法,還不知道自己錯在哪裡。

二、民間糾紛的特點及走勢

民間糾紛主體呈現多元化。傳統的民間糾紛主體村民佔多數。從近幾年民間糾紛發生的情況來看,糾紛主體變化較大,村民、村民小組、村委會相互間因單一的或多元的因素產生瓜葛,形成糾紛,佔有相當的一部分,過去處理糾紛的主體成為現時糾紛的當事人。

民間糾紛的焦點公開化。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上下級管理關係,隨著經濟的發展,制約因素逐年弱化,市場調節削弱了管理的制約力。過去行政長官一句話就可以化解一個矛盾,村裡提出的要求,村民小組照辦,而現時老百姓的心態是“有錢有糧不靠你,不批不鬥不怕你,出了問題就找你,處理不當就告你”。為此,矛盾一旦出現,矛盾對方的觀點明確,焦點公開,當事人主張權利是當仁不讓,特別是涉及承包類、費用收取或分攤類、損害賠償類等利益關係明顯的矛盾,有時甚至發生衝突械鬥。

民間糾紛的內容複雜化。傳統的民間糾紛爭議往往是為了一頭豬、一道籬笆或一條道路。眼下的糾紛則複雜多變,不再“單純”,有的具有一定的“歷史淵源”,有的牽扯多個法律關係,處理需要同時適用多個法律規範,有的涉及多個部門,需要部門之間協調。

民間糾紛的一方或多方群體化。涉及農村產業結構成片調整,村級財務管理以及大宗土地、水事糾紛,矛盾的主體一般為多人,矛盾一方當事人的整體利益一致,矛盾的焦點一致,矛盾一方的整體合力大,化解難度大,處理不當容易形成群體性糾紛或群眾性上訪,引起不良的社會影響,危害社會穩定。

民間糾紛主體行為隨意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民事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在實際發生的矛盾糾紛中,有相當部分是當事人無視法律,民事行為帶有盲動性,隨意性造成的。涉及土地徵用補償金,賠償費的合理分配問題非常突出,此類案件司法行政機關無管轄權。如在土地二輪承包時因土地進出發生的糾紛。主體多為出嫁姑娘或外來入戶者,因經濟利益特別明顯,村民小組同出嫁姑娘或外來入戶者這一特殊群體關係無法協調,村民小組或村委會違背婚姻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鄉鎮政府一般不願管,有時也無法管,有的下了處理決定也無法付諸執行,由此引發的上訪時有發生。

三、民間糾紛處理對策

深入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聯絡實際,牢固樹立群眾觀念的宗旨意識,有的放矢地解決矛盾糾紛。人民內部矛盾激化而導致的矛盾糾紛都有一個醞釀和發展的過程,都不是簡單、孤立存在的,是與我們的黨性黨風黨紀方面存在的大量問題緊密關聯的。在處理問題、開展工作中必須切實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確對待群眾、相信群眾、依靠群眾。緊緊圍繞穩定大局,真正落實“守土有責、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落實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解決好群眾關心和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密切注意掌握村情民情,認真搞好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現的矛盾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1、著眼防範,認真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一是各級黨政領導把糾紛調處工作擺上議事日程。二是強化基層調解組織,完善和落實目標責任制度。三是部門配合協作共同調處。四是要建立責任追究制。五是超前介入,堅持“零報告”制度,建立資訊網路,超前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