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產權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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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報告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報告中涉及到專業性術語要解釋清楚。一聽到寫報告馬上頭昏腦漲?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農村產權調研報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村產權調研報告

農村產權調研報告1

一、通州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背景

通州區位於北京市東南部,面積906平方公里,轄4個街道和11個鄉鎮,常住人口109萬人。通州新城是距離北京中心城最近的新城,在北京市總體規劃“兩軸-兩帶-多中心”的空間格局中,位於北京長安街軸線與東部發展帶的節點之上,處於環渤海經濟圈的核心樞紐位置。20xx年,通州區農村經濟總收入287.3億元,人均勞動所得19597.9元,鎮村兩級集體資產總額586.2億元,其中貨幣資金165.8億元。根據20xx年調查統計資料:鎮村兩級集體土地總面積為107萬畝,其中農用地面積67萬畝;建設用地面積38萬畝(經營性建設用地共有10萬畝;公益性建設用地共有15萬畝;農村宅基地共有13萬畝);未利用地面積2萬畝。

對於如何管理好這些資產,通州區一直在下大力探索創新,多年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始終走在全國前列,浙江、廣西等省市先後多次到通州區進行學習調研。通州區從20xx年就開始探索,實行村級經濟事項招投標工作,並於20xx年7月,建立全市首家鎮級“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市場---宋莊鎮集體資產交易市場”,開始探索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的有效手段和模式。

20xx年底,根據中央《關於第二批農村改革試驗區和試驗任務的批覆》(農政發〔20xx〕5號),通州區被列入全國第二批農村改革試驗區,承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試驗任務。通州區抓住機會,借力中央改革試驗區任務部署的東風,在宋莊鎮集體資產交易市場經驗基礎上,建立通州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探索創新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新模式。

二、通州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發展現狀

宋莊鎮集體資產交易市場,自20xx年建立這五年來,累計完成招投標事項309宗,共為村集體增收節支6685萬元;完成平原造林15個施工標段招投標工作,涉及資金39500.73萬元。在促進農村集體資產增值保值、啟用農村生產要素、增加農民收入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今年以來,通州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xx〕71號)和《關於第二批農村改革試驗區和試驗任務的批覆》(農政發〔20xx〕5號)檔案精神,在宋莊鎮集體資產交易市場建設基礎上,總結經驗,完善機制,在遵循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積極創新,通過搭建“一個‘中心’為主導,多個‘站點’為輔助”的網狀架構,採取有形市場與無形網路相互支援配合的手段,建立起了“通州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

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發展面臨的問題

雖然,近年來交易市場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資源配置、價格發現、資產保值增值等功能,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其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一)性質、功能定位不清

經過多方調研,我們發現,目前,產權交易機構有些實行企業制管理,有些屬於事業單位。在實行公司制的產權交易所中,有些屬於國有控股企業,有些屬於民營企業。通州區宋莊鎮集體資產交易市場則是屬於政府管理的企業單位。而現行法律對產權交易所的性質應定位於服務機構還是盈利機構缺乏明確的規定。由於產權交易機構沒有明確的定位,導致其所從事的業務範圍界限不明、功能不一。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產權交易市場發展,也是出現違法、違規現象的原因之一。 (二)缺乏科學、透明的交易模式

由於交易資訊公開渠道不夠通暢、廣泛,一方面導致存在一定的產權交易資訊不公開、不透明現象;另一方面造成服務範圍小,資訊釋出受眾面較窄,不能達到效益化最大的問題。在轉讓過程中有暗箱操作現象,特別容易造成資產流失;其次,定價機制不合理。有的產權交易在轉讓過程中採取協議定價方式,並不能通過市場發現價格,因此,缺乏判斷轉讓價格合理性的客觀依據。

(三)工作人員專業素質不高

原來的交易市場缺乏專職工作人員,多是兼職或臨時聘用員工,導致隊伍不穩定、專業素質不高。由於沒有穩定的專職隊伍,所以對相關工作人員缺乏統一培訓和管理,經紀人業務素質和職業水平普遍不高,導致交易成本的無謂增加、交易效率低下,甚至會破壞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四、關於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建議

(一)探索設定專門辦事機構

成立“北京通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負責全區農村生產要素流轉交易的具體實施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提出的要求,擬設立為由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非營利性機構,正科級事業單位。中心設定“一室四部”,即綜合辦公室、登記稽核部、交易部、資訊部、財務部。

交易中心輻射11個鄉鎮,每鄉鎮各設1個分支機構,名稱設定為“通州區**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同時加掛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牌子,“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各鄉鎮交易服務站設專職站長1名,工作人員2名。服務站是交易中心在各鄉鎮的一線工作機構,支援、協助中心開展工作,負責本鄉鎮涉及產權交易類業務與土地承包流轉服務業務。

各村設專兼職產權流轉交易資訊員1名,負責採集、上報本轄區內交易資訊。

(二)建立健全資訊網路系統

搭建通州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網路平臺,充分利用現代資訊科技,完善服務功能和手段。平臺涵蓋農村產權交易資訊彙集釋出、綜合業務審批、網路競價服務三大系統。資訊彙集釋出系統,通過網際網路,把所有的農村資產交易資訊釋出到網上,擴大受眾範圍,實現資源共享,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參與市場競爭。綜合業務審批系統,將資訊的登記、稽核、釋出、成交公示、合同稽核、交易鑑證、交易結算等程式統一在網路上進行,確保整個審批過程嚴格、規範,防止暗箱操作。網路競價服務系統,實現遠端異地競價和多標同時競價,填補場內競價的不足,避免現場“舉牌”容易遇到各種干擾的現象,有利於規範交易競價行為,降低交易成本。

網站管理依託“三資管理平臺”和通州區產權交易網,採取逐級稽核、集中管理的模式,建立村、鎮、區三級管理體系,交易中心負責總體把關釋出。具體業務流程如下:

1.資訊採集。由村、鎮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轄區內的資訊採集工作,錄入、上報至通州區“三資”管理平臺,並對接區交易中心資訊平臺。

2.資訊稽核。依照“通州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區產權交易中心對上報的交易資訊進行逐級稽核。

3.資訊釋出。經稽核通過的資訊,由區產權交易中心資訊網對外發布。

(三)明確流轉交易服務範圍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框架下,組織開展農村資產產權流轉交易。交易中心的服務範圍,既包括鎮村兩級集體、農民合作社、農民個人及社會的資產資源的流轉交易,也包括金融資本和勞動服務中介等方面。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後的開發利用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農戶擁有的產權是否入市流轉交易由農戶自主決定。單宗2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必須通過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

(四)規範流轉交易程式

凡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實施的交易專案,必須在區、鎮農監委的監督指導下實施。主要程式分以下六步:

1.轉讓方提出申請;

2.相關部門進行稽核;

3.掛牌進行資訊釋出;

4.組織招標競價;

5.簽約交割鑑證;

6.歸檔備查。

(五)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體制機制

成立通州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農監委”),主任由副區長兼任,區農委、區經管站、區委研究室、區財政局、區規劃局、區國土局、區編辦、區經信委為成員單位。農監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經管站。農監委負責統籌協調全區產權流轉交易的各項工作,保證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創新工作的紮實有序開展。

在目前區、鎮兩級政府制定下發的相關檔案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制定配套管理辦法、操作規則、交易指南等,指導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

農村產權調研報告2

自從我考入新都區清流鎮一村一名大學生自願者以來,接觸的工作主要就是關於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我所在的鄉鎮嚴格按照區委、區政府的工作部署,積極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各項工作開展順利,現已95%以上村民拿到了房屋和土地使用權證。對此,我圍繞產權流轉問題進行了調研,提出如下報告:

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

首先,有些幹部群眾思想認識還不統一。受傳統觀念影響,部分幹部和群眾缺乏市場意識,對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認識不到位。一些村幹部擔心改制後造成資產流失,甚至怕失去權力,改制後管不好,管不了;部分群眾擔心改制後形成壟斷,得不到應有的利益;承包戶擔心產權或經營權買到手後,沒有效益,收不回成本;也有擔心政策不穩定,發生變化。這些認識上的誤區,影響了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程序。其次,農村產權制度規定,農村宅基地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房屋,使得農村產權難以在較大範圍內實現流轉,農民宅基地、承包地實現貨幣化、市場化較難。第三,農民房屋分佈零散,尤其在偏遠山區,靠自身力量難以實現流轉。加之受傳統觀念、價值觀念的影響,產權確權後農民已慢慢領會改革意義,會更會看重自己的土地和房屋,更看重土地、房屋的預期價值,因而不會輕易放棄自已的房屋和土地離開農村,這樣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了房屋的流轉。同時,《擔保法》第34、36和37條規定,除承包的農村“四荒”使用權可以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可

隨建築物抵押外,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流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這就意味著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作為一種收入權益進行質押變現,國有商業銀行都不願介入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業務。並且,農村產權制度缺乏土地、房屋交易配套政策。如在產權交易中成本收益評估、收益留成、交易稅費的收取等,沒有具體規定,希望能出臺政策。第四,“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這一政策是各地為了保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變而實行的政策,該政策的實施有利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鞏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保障農民的承包權和對土地的長期投入。但是,隨著我國人口增加和土地減少,由於農業現代化使農村土地的利益逐步最大化等各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人地矛盾異常尖銳。

二、關於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的幾點建議

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是統籌城鄉試點、推進城鄉一體化的系統性制度創新,是繼聯產承包責任制後的又一重大變革,與聯產承包責任制相比,它所面臨的問題雖然複雜。但是我個人認為,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應充分重視以下幾個問題:

1、 應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

改革要充分調動農民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真正實現“讓民做主”,這既是推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內在需求,同時也是為了規避政府風險的客觀要求。

農民究竟是身份還是職業?這是此次改革中遇到的第一個“頑症”。在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制度框架下,農民長期以來被視為一種身份,我國城鄉二元化的.戶籍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的承包地、宅基地、集體經濟組織等都是以身份為基礎的。而要最終實現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目標,應該逐漸淡化直至取消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鼓勵城鄉之間的勞動力資源自主、自願流動和優化整合,最終將農民定位為一種職業,即從事農業的第一產業工作者。“農民職業化”定位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意義:

(1)它是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切入點,是政府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公共服務職能轉變的依託,可以為改革中新制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提供新的理念和方向。

(2)可以把農民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就業培訓等全部納入到城鄉一體化中,保障農民的長遠生計,解除農民的後顧之憂。

(3)將會使我國現存的戶籍制度鴻溝將不復存在,農民不再是二等國民,城鄉二元結構將逐漸彌合,農業產業發展與第二、第三產業統籌兼顧,城鄉差別將逐漸縮小,為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奠定基礎。

我認為,要使“農民職業化”,需要進行一系列制度創新,具體包括:

(1)戶籍制度創新,逐漸取消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代之以城鄉一致的居民戶籍管理。

(2)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制度創新,為農民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務。只有實現公共服務的一體化,產權制度改革的目標方能實現。

(3)統籌兼顧,為城鄉之間的勞動力自主、自願流動提供便利條件,鼓勵城市、農村之間的勞動者自由流動、自主擇業,推進各種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2、 向村民滲透產權制度改革實質

一是進一步加強宣傳,讓群眾全面瞭解產權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義,克服分光吃淨思想;二是樹立典型,推廣先進經驗,向群眾介紹區內外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先進事例,引導群眾正確處理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三是建立完善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業績獎懲機制,調動其謀求發展的積極性,實現集體經濟不斷髮展壯大,集體資產穩步增值。

3、推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實現產權與資本的結合。

農房產權制度的改革有利於金融和社會資本進入農村市場,但其更需要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與創新的配合與支撐。因此,要加快建立適合農村資金需求特徵的組織體系、服務體系、擔保體系、保險體系和信用體系,拓寬農業農村直接融資渠道,引導金融、民間資金和社會資本進入農業農村,實現產權與資本的有機結合。

4、建立健全農房產權流轉的中介服務機構。

農房產權的流轉不僅需要供需雙方,而且還需要市場機制下的中介服務機構,如相關的價值評估機構與交易組織機構。長期以來農村土地及房屋價值的評估機構欠缺,流轉過程中土地及房屋價值的評估常常被忽視,而使其不能通過流轉得到充分的體現,同時,也給流轉中糾紛的解決造成了一定的障礙。因此,為促進流轉的真正市場化,我們應建立農村土地及房屋價值的評估機構,為合理估價農村土地及房屋價值,明確其商品性提供服務。同時,在農村市場體系尚不完備的前提下,農民獲取交易資訊的途徑較為閉塞,為擴大流轉供求資訊的獲取渠道,我們還應加大資訊的共享渠道。

5、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機制、探索農房儲備中心

農房產權制度改革不能單兵突進,必須綜合施治,配套改革。因為在目前的改革中,不論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還是宅基地使用權、農房產權流轉,其最大的障礙就是:土地不是單純的生產資料,而是事實上的生活資料,房屋也是如此,是農民生老病死的基本保障。因此,要真正實現農村房屋產權的自由流轉,除了減輕農民的稅負外,還應建立多層次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以替代農地對農民的保障功能。逐步探索建立以“安身工程”為主要內容的農村公共住房制度,創造條件推進城鄉社會保險制度接軌統一。換句話說,我們需要的是通過社保體系來保障宅基地使用權及農房產權的自由流轉,而不是以宅基地使用權及農房產權的流轉來換取社會保障。因為只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各種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農民完全依賴土地和房屋而生存的現象才會越來越弱化。另外也可以探索建立“農房儲備”等機構,通過收購農房進行儲備,比如收購一些集體土地上的閒置住房、農戶多餘住房、或部分放棄農村住房移居城內的住房等。可以用這部分儲備房屋,對農村的低保戶和五保戶、無房戶、極度危房戶可以實施住房保障機制,從而減輕農民生活負擔與壓力,也為農民在融資方面取得突破,在生活方面也有所保障。也使得改革中的方方面面也才會有突破的基礎。